刑法学分论课件第8讲(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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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对银行、票据、证券、信贷、外 汇、期货等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犯罪。1998年12月,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针对 实践中多发的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严重危及金融市场的行 为作了犯罪化的补充规定,扩大了逃汇罪的犯罪主体并加重了刑罚,增 加了骗购外汇罪这一新的罪名。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 案,增加了期货交易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期货交 易

2、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罪名。2001年 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为七 种。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 活动的管理秩序。金融犯罪侵犯的最根本的、最 直接的客体就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 和金融运作的正常秩序。 n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金融 管理法律、法规,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方法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n(1)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这里的金融管理法规包括全国 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或其有关部委制定的,省级人 大或政府以及金融业务部门制

3、定的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 据、期货、证券、外汇等金融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n(2)主要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的。“伪造、变造”的对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金融票据、国 家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公司企业的债券等。 “其他方法”是 指购买、出售、套取、转贷、擅自发行、泄露、操纵等,这些 方法是少数的。 n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位。对于自然人来说,大部分金融犯罪是由一般主 体构成的,特殊主体构成的金融犯罪也占了一定的比 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罪等等就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 位为主体的,绝大多数要求是单位就可以了。

4、n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 ,而且有的犯罪法律条文还明文规定了犯罪的目 的。如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规定的就是“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类犯罪就只能由直接故 意构成:也有个别的犯罪主观方面可能是过失。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n 根据所破坏的管理秩序的不同,该分类罪可以 分为以下几种: n1.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犯罪 n2.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的犯罪 n3.破坏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 n4.破坏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秩序的犯罪 n5.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的犯罪 n6.破坏信贷管理秩序的犯罪 二、伪造货币罪 n(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n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

5、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等特征,制 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 的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1.伪造货币罪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 罪的犯罪的对象是货币。 (1)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货币,除了人民币以外, 是否包括外币? (2)伪造的古钱、已经废止的通货能否成为伪造货 币罪的犯罪对象? 2.伪造货币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式样、票 面、图案、颜色等特征,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人 误以为真的假货币行为。 伪造的方法主要有机器印刷、拓印、影印、复印、 描绘等。在目前,随着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 等高科技成果在生活中

6、的广泛应用,伪造的方法也随之 变得越来越高明。 3.伪造货币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自然人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4.伪造货币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实践中,行为 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 要件。 思考:有人认为本最需要特定的目的,比如 “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之进入流 通领域”,是目的犯,你认为呢?为什么? (三)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 1.伪造货币罪和非罪的界限 应该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去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罪 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

7、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 币量200张以上,应予追诉。 2.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3.伪造货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 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能 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要正确地理解这一规定,即行为 人伪造和出售、运输的假币必须具有同一性,即行为人 出售、运输的必须是其自己伪造的。如果行为人除了伪 造货币外,还出售、运输了非共同犯罪人的他人伪造的 货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 罚。 n (四)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170条(基本条款) (

8、2)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之后又出售或 者运输的) 2.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 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相关的司法解释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 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七条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对关于假币犯罪作了规 定 (3)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

9、六条对假币的 数额作了规定。 (五)伪造假币罪的相关案例 石某是国营企业工人,他看到不少人房屋装 修的很豪华,就十分羡慕。他想,靠我有限的工 资收入,何时才能赶上人家呢?生活上的攀比思 想使他产生了造假钞票的罪恶念头。他先后花了 不少钱买了造假钞票的用具,如笔、墨、纸张、 刻刀、油印机等。经过多次试验,终于印制出了 200张面值100元的假钞。晚上,他在夜市购物的 时候被识破,并被抓获。请问如何堆石某的行为 定罪量刑?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 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0、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 修正案新修正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 特征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的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秩 序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迅速筹集资金、优化结构、资本重组,我国自1980 年恢复了证券交易市场,后又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 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如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19

11、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也 即在涉及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 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 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涉及证券或其他对 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 或卖出该证券;二是在涉及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期货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12、,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期货交易;三是在上述信息没有公开之前,泄露该信息,情节 严重的行为。 (2)“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3)“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4)“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界定 (5)什么是“内幕信息”? (6)“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标准是什么? (7)什么是“情节严重”?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主体包括: (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称内幕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 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13、东;发 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上 述内幕人员以外的以窃取、骗取、以及刺探、收买等非 法方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的 特征 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1)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是为了获得利益 ,自己进行证券交易、

14、期货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或期货交易,具有获利的犯罪目的,而且行为人名知道自 己获取的是内幕信息,不应该在公开之前进行交易活动而 仍然为之,是直接故意。 (2)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行为人把内幕信息泄露给他 人并没有获取利益的目的,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获取利益 ”是指从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利,而不是受贿或其他方式 ,在这里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故意。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 认定 1.构成本罪必须有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 行为,对“内幕交易行为“是如何界定?”泄露 内幕信息行为”是如何界定? 2.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知悉内幕信息,何为“ 内幕信息”?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

15、处罚 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180条 (2)相关法律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8条、 69条 2.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3.相关司法解释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例 某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翟某,在北京开会期 间得知,本市某公司的股

16、票即将获准上市。得知 这个消息之后,翟某立即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这家 公司的经理和其他一些人,同时,他又花了10万 元买了这家公司的原始股。两个月后,翟某委托 深圳某家证券公司的熟人,把这些股票抛出去, 转眼就牟利100万元,其他的知情人也都获得了 不少的利。请问对翟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 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规 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 犯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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