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68936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2.4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卫生行政强制和 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1 行 政 强 制 n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 ,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 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2 行政强制的原则 n 职权法定原则 n比例原则 n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n禁止谋利原则 n正当程序原则 n权利救济原则 3 行政强制分类 n一、行政强制措施 n二、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

2、、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n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 制主体的通告 n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n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n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 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城管) 6 行政强制的程序 n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情况紧急,可当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 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调查审批实施后续处置 制作笔录和 陈述申辩记录 没收、销毁、退还 、作为证据随案保 存 7 行政强制的程序 n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催告审批申请执行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需向法

3、院提出强制执行 申请 8 行政强制文书 n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试行) 共28种 n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部 87号令)共37种 9 卫生行政强制 10 卫生行政强制主体及种类 n主体:卫生行政机关 n强制措施种类: n强制消毒 、封闭、封存、查封扣押、行政控 制、强制检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取缔 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得委托 参考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 主体清理登记表(宁波) 11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 n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n卫生行政控制决定 书 n解除卫生行政控制 决定书 n查封、扣押决定书 n查封、扣押处理决 定书 n查封、扣押延期通 知书 n催告书 n强制执行申请书

4、 n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n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n查封、扣押决定书 n查封扣押(场所、设施、 财物)清单 n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决定书 n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 处理决定书 n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n强制执行申请书 12 强制执行和催告有关时限问题 n行政强制法 n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 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5、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请示市法制办,为提高效率,催告书可在 距离强制执行截止期限10日之前下达均可 ,包括诉讼复议期内 13 n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 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未明确规 定,卫生部新 文书中规定为 10日 14 取 缔 15 取缔的性质 n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n(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n n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 机构

6、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里的“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 n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 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 16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n四川省卫生厅: n 你厅关于在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政发1998第 012号)收悉。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

7、 理条例中,涉及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 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工委的意见,现就有 关问题批复如下: 17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n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 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 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n 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 法生产经营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n 此复。 n 卫生部 n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18 取缔的性质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上刊登的案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8、办理案件 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将 有“判例”性影响。在其第2005年第一期( 总第九十九期)中刊登了“再胜源公司诉上 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在该案审理 中,两审法院均审查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对 再胜源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作出取缔的行 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目的合法 。 19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批复含义: n(1)确定了取缔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n(2)确定了取缔属性,它是行政强制措施; n(3)也确定了取缔的程序,它不适用于听证 程序。取缔不仅剥夺了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者的 生产经营能力,这比属于听证程序的案件其影 响程度要严重得多,而且在时间上要求快,

9、在 处理上也达到了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 。 20 卫生行政执法中 取缔的法律依据 n1.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 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 21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 22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3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10、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4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 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职权予以取缔; 25 n6、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 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26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7.卫生部关于

11、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执业医师法第39 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 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4条规定:未取得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里的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应视为取缔。 n 27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n第六十六条: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 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n 行政强制措施 取缔 28 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 应视

12、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 取缔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 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 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 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 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29 取缔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方式 n献血法第18条: n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 取缔 n

13、执业医师法第39条: n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取缔 n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2条: n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取缔 非法生产经营 取缔 30 取缔的法律依据 n法律依据 方式 n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5条 n未经许可开展性病专科诊治 取缔 n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n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取缔 n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4条 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取缔 n卫生部关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n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取缔 n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7条 n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照经营 取缔 非法生产经营 取缔 31 取缔方式(个人意见) n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 n查封非法经营场所; n公告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命令予以禁 止。 取缔收缴、没收 取缔时不能以收缴代替没收处罚程序 32 讨论 n1、依据行政强执法规定,取缔是否是 强制措施?若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何种文书? n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强制措施? n3、行政控制和查封扣押的关系以及文书适 用? 33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3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