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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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案例 案例13-1 车损人伤还要退保费 索赔走错程 序车险会白买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 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 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 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 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 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 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

2、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 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 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 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 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 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 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 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

3、,获得两家公 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 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 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 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 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 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 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

4、息及行使保险代 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 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 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 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 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 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 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 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 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 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 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 保险金之前

5、,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来 源:2009年6月17日经济参考报) 案例13-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 生的修理费用索赔 案情介绍:2007年郑州管城区的张女士驾驶的豫 AC7现代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该 车修理费为24050元,张女士将其车辆送到修理 厂修理,修理时张女士认为置换汽车部件耗时太 长,而且也未必是原厂配件,这样只要求修理部 对其车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张女士 索赔时,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 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因为张女士应 该置换的汽车部件没有置换,拒绝赔付。张女士 则认为,保险公

6、司拒赔无依据,遂诉至法院。但 其诉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其 实际发生费用11044元进行理赔。 案例分析: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其宗旨是对投保人发生事故后遭受的损失进行补 偿,降低风险。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 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张 女士在修理汽车过程中,违反保险合同和理 赔程序的规定,应该置换的汽车部件不予以置换 ,也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法 律上属于单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构成了对保 险合同的违反。 本案提示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 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对 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遇 情况

7、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赔 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 万元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 一番后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 因是车主的临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 某公司董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 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 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 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 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

8、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 公司理赔。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 赔通知。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 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 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 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 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款,保险 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 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2 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临时行 驶证的有效期为3

9、0日,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17 日。也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情 况下,违法上路行驶。庭审时,保险公司已经申 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方先生在庭审时称,被告保险公司起初是想进行 赔付的。当时,4S店要为该车更换一个重要部件 ,需花费20余万元,保险公司提出由其代为购买 ,可节省10万余元费用。方先生拒绝了这一提议 。此后,保险公司便开始拒绝理赔。这一说法遭 到保险公司当庭否认。 此外,方先生的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山 区人民法院对类似保险纠纷的判决,在该份判决 中,保险公司输掉了官司,对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也存在差

10、别,所以该案例 不能成为本案判决的标准。 案例分析:原告:临时行驶证是否过期并 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因为保险条 款中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为“发生交通 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 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强调的是“有”或“没有 ”的问题,而不是“过期”或“不过期”的问题 。“过期”或“不过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范围 ,而不是保险公司管理的范围。 被告:“有”或“没有”应该是“有效”或“无效” 之意,过期的临时行驶证已经“无效”,所以 保险公司可免赔。对于此种争议,原告方 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 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如存在争议,应偏 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理解。 案例13-

11、4 客户忘登记车牌号 出险后人保财 险公司拒赔车险 案情介绍:成都市民余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一年多前,他 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6万元 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时并未领取车牌号码。余先生 领取牌照后,因工作繁忙忘记了通知保险公司填写车牌号 ,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一直没有通知他补充登记,于 是“牌照号码”一栏空白至今。 今年9月,奥迪车出险,损 失22万元。余先生向人保财险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 余先生违反“特别约定”的补充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经办余先生车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 透露,当初因余先生新车未上牌,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特 别约定条款,在保险单正

12、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内容 为“领取牌照3日内主动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 ”的红色长方形图章,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领到牌照的 情况下,一直未告知保险公司车牌号码。按照保险特别约 定条款的内容,超过3日,这份保险合同就失效了,保险 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义务。 案例评析:据悉,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 ,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 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 始无效。听完保险公司的解释后,余先生表示,实际上履 行“

13、特别约定”的义务对他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 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或者到保险公司填写号码都 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也不会痛失保险赔款。 为此,李先生提醒投保人,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 很必要的,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就能获得相 应保护。 案例13-5 车辆被爆竹炸伤保险怎么赔 案情介绍:每逢春节,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 是人们喜庆心情的流露。然而爆竹声后,停放在“ 碎红满地”旁的车辆,却成为了的牺牲品。为被爆 竹炸伤的爱车定损理赔,就成为了车主们在春节过 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市民张先生的爱车在今年春节就惨遭爆竹伤害,虽 然事发后张先生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但肇事者早 不知道

14、跑到哪里去了。张先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 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心想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保险 一定能获赔,可是当保险公司定损后却告诉张先生 只能赔偿损失的70,有30的免赔率。张先生感 到非常困惑:车辆被爆竹炸伤后,为什么有免赔率呢 ?于是张先生向保险专家进行了咨询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张先生的爱车被爆竹炸 伤,多数保险公司在车损范围内会给予一定赔偿的, 但会有一定免赔率,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保险公司会 有拒赔的现象。那么,在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情况 下,其免赔率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车主必须为汽车投保车损险,车损险里有一条规定 :被保险车辆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烟花爆

15、竹的伤害属于此 类。但此项同样设了30的免赔率。也就是说,保 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 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 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张先生所遇到的情况正属于无主肇事,找不到第 三方,因此保险公司只赔给张先生损失的七成,张先 生需要自理损失三成。(来源:2009年2月10日 成都商报) 案例13-6 有保险也不赔 停车场丢车或擦挂 索赔 案情介绍:焦小姐购买了一辆高尔夫,每天都把 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并每月支付物管几百元的停车 费。去年底的一天,焦小姐上班时发现停放在小 区的车丢失。焦小姐是新手,给车上的是全险, 车辆丢失后她向保

16、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被保 险公司拒绝了。 保险公司称,按照规定凡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 修理厂中车辆被盗不予赔付。因为上述场所对车 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 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 此,无论是车被盗还是被划伤了,保险公司一概 不管。 案例分析: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驾驶人 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 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 单方面推卸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就诉诸 法律,目前已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来源: 2009年2月11日成都商报) 案例13-7 汽车转让保险未过户 保险“真空” 出事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讼请求被 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险单,郑女士在驾 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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