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5年5月修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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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普通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普通程序的内容、 法定阶段及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各个诉 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 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 规定,为学好整个审判程序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起诉和受理、开庭审理等内容 审理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教学难点:起诉的条件和法庭审理的有关 步骤 教学时数:4课时 参考书目: 1.程序制度机能论/邱联恭/台湾三民书 局1999年版 2.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黄松有/法律 出版社2003年版 第十七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与裁判 第五节 审理中的特殊情况的处

2、理 一、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的概念 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 应遵循的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在内容设置上,具有程序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各个环节详尽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与通用性。(各 级法院;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3. 地 位:相对的独立性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广泛适用性: 一审一般都用(除了简易外) 二审程序:如开庭审理参照普通程序 (没有规定到的地方) 再审:按一审程序或按二审程序 借用普通程序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特殊

3、程序 争讼审判程序争讼审判程序非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一审 普通 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起诉 受理不受理 庭前准备 开庭准备 调查质证 法庭辩论 法庭合议 法庭判决 可以上诉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阶段: 起诉 受理 审理前 的准备 开庭 审理 宣告 判决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complaint) (一)起诉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 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

4、,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 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 发生争议,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 eg: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遗 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 。 2.有明确的被告 即被告应当具体化、特定化。明确的被告 不仅是指被告的称谓要明确,而且被告的有关简 况也要清楚。同时还要注意,被告要实际存在, 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 作为被告。 被告下落不明

5、或玩失踪不影响起诉 聂某与秦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月 20日在四川隆昌县的聂某都会依约定将当月 交易的货款通过隆昌县建设银行直接汇款到 秦某的银行帐户上。2005年7月20日下午, 聂某如常来到隆昌县建行的一个储蓄所汇款 。由于工作人员忙,他便到ATM机前,按照 秦某提供的储蓄帐号将5000元汇过去。两天 后,秦某到银行取钱发现钱未到帐,经核对 是聂某把帐号末尾三位数“614”误输为 “416”,5000元汇入了陌生人的帐户。 案例 聂某经向银行查询,银行告知根据银行储蓄法和 客户保密资料工作,不能向聂某透露陌生人的个 人资料。 此后,秦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非刑事案 件及治安案件为由拒绝

6、立案。 2005年8月18日,聂某向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人 民法院起诉,但在起诉状被告一栏填写的是一张 银行卡的帐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起诉没 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立案 。 思考: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 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 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 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 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 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 定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 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在内容和所涉及的 范围

7、上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否则法院的审判 范围就无法确定。同时,要有具体的事实和 理由,来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三)起诉的方式 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四)起诉状(plaint)的内容 1.当事人的概况。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这既是起诉的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定条件之一,也 是起诉状中应当记明的法定事项。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准确地说,这里的

8、证据应当理解为证据材料。 二、受理(acceptance) (一)受理的概念 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 (二)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的内容 2.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 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 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 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 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9、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 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 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审查起诉时的特殊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 案 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 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 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 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0、的案 件,当事人 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 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必须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 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 内 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 事 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 损 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9.夫妻一方

11、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 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 院 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0.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 或 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1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受理的法律效力 1.程序法上的效力 2.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 相关司考试题 三、总结受理案件时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仲裁协议问题 (二)管辖权问题 (三

12、)一事不再理问题 (四)离婚、收养案件问题 (五)诉讼时效问题 (一)仲裁协议问题 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 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有权受理 。 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如果 对方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 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 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 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 有效的; (二)当事人

13、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 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 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管辖权问题 案件受理前 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 法院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必须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一事不再理问题 一般原则 法院已经处理过的同一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 ,必须受理。 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的,法院必须受理。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离婚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

14、制。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行起诉 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必须作为新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 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 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 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 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

15、法受理。 (四)离婚、收养案件问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必须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 踪或死亡的: 法院必须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 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受理。 (五)诉讼时效问题 当事人超过

16、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法院必须受理。 受理后,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 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 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先行调解 (一)先行调解的概念 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适宜调解的 民事纠纷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及时裁 判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 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 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解是 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院在中国 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 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倡 导以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司法政策,实 现纠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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