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岗位资格考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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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承保考试题库1、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可以不代收车船税,但必须要符合什么规定?答: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2、对

2、减免税车辆需要什么资料?答: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3、新购置的机动车车船税如何代收?答: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4、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如何代收?答: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5、审核完税凭证时就掌握哪些要素:答:完税凭证必须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记录。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有合并开具的一张完税凭证,

3、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6、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怎么处理?答: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7、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8、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

4、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9、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怎么确定自重?答: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10、2011 年商业车险再保合约保障由几部分组成答:2011 年商业车险再保合约保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车险成数协议合约保障,对于我司承保的商业车险业务(除交强险以外的所有车险,提供 5%的比例分保保障;二是针对高保额车辆安排成数比例合约保障。其中对于高保额车辆再保合约中的除外责任需

5、要在核保过程中人工识别并操作处理。11、高保额车辆再保合约保障范围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车险将参与高保额车辆再保保障,其商业车险保单整体分出 45%:1、车辆损失险与附加新增设备损失保险合计保额超过 100 万(不含 100 万,下同) ;2、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 100 万;3、或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超过 100 万;4、或盗抢险保额超过 100 万。12、高保额车险成数合约的除外责任有哪些?答:1.赛车及其机构 2.试验型车辆 3.非陆地行驶车辆 4.依轨道行驶车辆 5.仅在机场内行驶车辆 6.地下矿场或隧洞内作业车辆 7.处理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危险货物定义依据国际分类,包括 1 类(

6、爆炸物、4.3 类(受潮危险物,如碳化钙等、6.2(传染性物品,如细菌病毒医疗垃圾等、7 类(放射性物质、9 类(其他危险物,如干冰磁化原料等)8.由于承保车辆上的贸易性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赔偿 9.非民事用途的军队车辆 10.战争和内战除外责任 11.恐怖责任除外 12.石棉责任除外 13.泄露和环境污染责任除外 14.核能源风险除外 15.车龄超过 8 年除外 16.施工机具类的责任除外。13、黑名单是指什么?答:黑名单是指具有欺诈、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或其他高风险车辆。黑名单由分公司在承保系统中维护。属于黑名单的车辆不允许投保商业险,投保交强险时系统将进行提示。14、目前承保系统中录单

7、操作有什么变化?答:在承保业务系统中“单车投保管理”菜单项下增加“车辆查询投保” ,投保单录入途径将从原有的“投保单录入”移至“车辆查询投保” 。15、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承保及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承保系统中 “验车”录入有什么要求?答:系统中的验车情况主要包括:已验车、免验车(单保三者及其附加险、按期续保、其他原因、需验车三种情况。新车及脱保车辆必须选择“已验车”并上传验险照片;免验车除单保三者及其附加险、按期续保、招标统保业务外,其他原因禁止选择“免验车” “需验车”除单保交强险外禁止选择该选项。16、验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验车的意义是什么?答:验车承保的内容是:(1)检验车辆的外观。牌

8、照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配备消防、防盗设备。(2)检验车辆的技术状况。发动机、车身、底盘、电气及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3)车辆是否年检合格。(4)投保人与行驶证是否一致,是否具有投保利益。验车管理是加强车险管理、改善车险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17、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承保及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完税凭证的上传有什么要求?答:车辆完税凭证必须上传能够清楚反映出投保车辆信息(纳税人名称和车牌号)的原始凭证,除警车正常免税外,其他免税车辆必须提供税务机构出具的免税原始凭证。18、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承保及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上传影像资料有什么要求?答:保批单上传影像资料

9、时按“资料类型”中下拉箭头从 1002 到1012 正确选择。如资料类型选择“1003 验车照片” ,文件名称可按“车架号、前 45 度车身照片、后 45 度车身照片、前车身照片、后车身照片等依次建立文件名称。19、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承保及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对于客户遗失保险单证及标识的情况有什么要求?答:对于以上情况在系统中做批单处理,打印批单并附客户提供的资料装订归档。具体操作步骤为:批改处理菜单项下的保险凭证遗失批改,选择对应凭证遗失种类进行批改,生成批文后手工录入批改内容“保单号为 8050*的保单保险标识/保险单丢失,现客户申请补打。丢失凭证号为 62*。特此说明。20、在批改关

10、系人或变更车辆重要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答:为了防止后续的理赔纠纷或退费纠份,在批改车辆重要信息时在无原投保人批改委托书及其他证件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权提出批改,包括业务经办人员。涉及到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的业务,若由受让人提出变更申请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保险资料及保险标的完成转让的相关证明,如车辆过户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车辆交易证明或买卖协议等。21、全国车险信息平台交互上线后,行协对 2011 版自律公约有什么补充规定?1.交强险脱保按照现行自律公约执行。2.商业险脱保有效期为三个月。脱保三个月以上按标保或平台交互上浮执行。3.交强险、商业险费率浮动均以车辆赔付日期为依据进行浮动。4

11、.若上年度已按出险次数未进行费率优惠的,承保公司须提供相关证明,并报省协会信息平台核实准确后,方可对数据进行修改。5.交强险、商业险必须提供上年度保单。若提供保单信息与实际系统不相符时,及时与项目分部联系。6.交强险须打印费率浮动告知单,商业险不再打印浮动告知单。7.各公司规范电子联系单的填写内容,上传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审核人员须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后,再上传省协会信息平台进行处理。8.各公司规范保单的录入环节,出现问题请认真核查,不要由于操作失误影响客户的正常承保。(注: 22-41 题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需掌握的内容:填空或判断)22、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

12、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23、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 、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4、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25、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26、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

13、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7、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8、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

14、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9、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 1 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

15、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36、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6、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3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 2 倍罚款。 3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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