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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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 务 稽 查 文 书 式 样 标 准基 本 标 准税 务 稽 查 工 作 底 稿税 务 稽 查 立 案 审 批 表税 务 稽 查 任 务 通 知 书税 务 稽 查 报 告税 收 违 法 案 件 证 据 及 其 他 资 料 交 接 清 单税 务 稽 查 审 理 报 告税 务 稽 查 审 理 审 批 表税 收 违 法 案 件 集 体 审 理 纪 要税 务 稽 查 案 卷 封 皮税 务 稽 查 案 卷 卷 内 资 料 目 录税 务 稽 查 项 目 书税 收 违 法 案 件 终 结 检 查 审 批 表税 务 稽 查 执 行 报 告 为 了 规 范 税 务 稽 查 文 书 的 制 作 和 使 用 ,

2、 促 进 执 法 管 理 信 息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税 务 稽 查工 作 规 程 并 参 照 相 关 规 定 , 确 定 税 务 稽 查 文 书 式 样 标 准 如 下 :一 税 务 稽 查 文 书 用 纸文 书 一 般 使 用 A4 幅 面 ( 210mm297mm) 纸 张 。 但 检 举纳 税 人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奖 金 领 款 财 务 凭 证 、 检 举 纳 税 人 税 收 违 法 行为 奖 金 付 款 专 用 凭 证 等 少 数 使 用 32 开 纸 张 的 除 外 。二 、 税 务 稽 查 文

3、书 页 边 距2文 书 页 边 距 一 般 设 定 为 : 上 白 边 ( 天 头 ) 32mm; 下 白 边 ( 地脚 ) 30mm; 左 白 边 ( 订 口 ) 28mm; 右 白 边 ( 翻 口 ) 26mm。 但 税 务 稽 查 案 卷 卷 内 资 料 目 录 、 税 务 稽 查 案 卷 卷 内 资 料 备 考 表 等少 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文 书 档 案 案 卷 格 式 ( GB/T 97052008)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设 定 页 边 距 的 文 书 除 外 。三 、 税 务 稽 查 文 书 眉 首 部 分( 一 ) 税 务 机 关 标 识

4、对 本 税 务 机 关 以 外 使 用 的 文 书 , 在眉 首 添 加 税 务 机 关 标 识 。 税务 机 关 名 称 应 当 与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的 文 字 一 致 。 既 可 以 由 税 务 局 也可 以 由 稽 查 局 使 用 的 文 书 , 在 式 样 顶 端 标 明“税 务 局 ( 稽 查 局 )”,在 具 体 应 用 中 根 据 发 文 税 务 机 关 选 择 适 用 。税 务 机 关 标 识 一 般 使 用 华 文 中 宋 1 号 字 , 但 可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名称 字 数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调 整 应 当 以 醒 目 美 观 为 原 则 ,

5、并 不 大 于22mm15mm 。 上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往 来 的 文 书 , 其 税 务 机 关标 识 使 用 红 色 标 识 ; 其 他 未 作 特 别 说 明 的 文 书 , 其 税 务 机 关 标 识使 用 黑 色 。 具 体 文 书 如 : 税 收 违 法 检 举 案 件 督 办 函 、 税 收 违 法 检举 案 件 催 办 函 、 税 收 违 法 检 举 事 项 交 办 函 、 税 收 违 法 检 举 案 件延 期 查 处 申 请 、 税 收 违 法 检 举 案 件 延 期 查 处 批 复 、 税 务 稽 查 案 件复 查 通 知 书 和 税 务 稽 查 案 件 复

6、 查 结 论 等 。( 二 ) 文 书 名 称非 表 格 式 文 书 名 称 , 一 般 使 用 华 文 中 宋 小 初 字 。 表 格 式 文 书名 称 , 一 般 使 用 华 文 中 宋 1 号 字 , 但 税 务 稽 查 执 行 报 告 、 税 务 稽查 复 查 鉴 定 等 少 数 文 书 除 外 。 文 书 名 称 可 根 据 字 数 多 少 , 进 行必 要 的 字 间 距 调 整 , 但 应 当 保 证 文 书 名 称 在 一 行 得 以 完 整 反 映 。上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往 来 的 文 书 名 称 使 用 红 色 标 识 , 其 他 未 作 特别 说 明 的

7、文 书 名 称 使 用 黑 色 。( 三 ) 文 书 字 号文 书 字 号 一 般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字 、 年 份 和 序 号 组 成 , 并 用 仿 宋 号 字 在 税 务 机 关 标 识 及 文 书 名 称 下 方 居 中 标 明 。 其 中 , 年 份 、序 号 用 阿 拉 伯 数 码 标 识 ; 年 份 应 标 全 称 , 用 六 角 括 号“ ”括 入 ;序 号 不 编 虚 位 ( 即 不 编 为 001) , 不 加 “第 ”字 。( 四 ) 反 线对 本 税 务 机 关 以 外 使 用 的 文 书 , 在 眉 首 下 方 为 一 条3.25 磅 的 单实 反 线 。 对

8、本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使 用 的 文 书 , 眉 首 下 方 的 双 实 反 线 由 一 条3.25 磅 和 一 条 0.5 磅 的 单 实 线 构 成 , 如 税 务 稽 查 报 告 、 税 务 稽查 审 理 报 告 、 税 务 稽 查 复 查 报 告 、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情 况 调 查 报 告 、 税 务 稽 查 任 务 通 知 书 、 补 正 或 者 补 充 调 查 通 知 书 、 涉 嫌 犯 罪 案件 移 送 建 议 等 。 上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往 来 的 文 书 , 其 反 线 使 用3红 色 标 识 ; 其 他 未 作 特 别 说 明 的 文 书 ,

9、其 反 线 使 用 黑 色 。( 五 )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集 体 审 理 纪 要 眉 首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集 体 审 理 纪 要 文 书 字 号 只 标 序 号 , 按 年 编 排 。该 文 书 字 号 下 方 的 印 发 日 期 应 当 居 左 空 字 , 并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标 明 ; 文 书 字 号 下 方 的 签 发 人 姓 名 居 右 空1 字 , “签 发 人 ”用 仿 宋 号 字 , 签 发 人 后 标 全 角 冒 号 , 冒 号 后 用 楷 体3 号 字 标 识 签 发 人 姓 名 。 四 、 税 务 稽 查 文 书 主 体 部 分( 一 ) 编 号文

10、 书 名 称 下 方 或 者 反 线 下 方 使 用“编 号 : ”进 行 标 识 的 内部 文 书 , 其 编 号 规 则 采 用 位 年 份 号 加 位 顺 序 号 的 方 式 进 行 编排 , 年 份 号 和 顺 序 号 之 间 使 用 一 字 线“”予 以 连 接 。 如 :“2011003”。( 二 ) 文 书 标 题文 书 中 反 线 或 者 编 号 行 下 方 有 文 书 标 题 的 , 应 当 在 反 线 或 者编 号 行 下 空 1 行 , 使 用 华 文 中 宋 2 号 字 分 一 行 或 者 多 行 居 中 排 布 ;回 行 时 , 要 做 到 词 义 完 整 , 排 列

11、 对 称 , 间 距 恰 当 。( 三 ) 正 文非 表 格 式 文 书 标 题 下 方 空 一 行 为 正 文 。 正 文 使 用 仿 宋 号 体字 , 一 般 每 页 22 行 , 每 行 28 个 字 , 每 自 然 段 左 空 字 , 回 行 顶格 。 数 字 、 年 份 不 能 回 行 。 正 文 中 出 现 的 第 一 层 级 小 标 题 , 采 用 黑 体3 号 字 。正 文 中 若 有 较 多 层 级 , 如 税 务 稽 查 报 告 、 税 务 稽 查 审 理 报 告 、 税 务 稽 查 复 查 报 告 、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情 况 调 查 报 告 等 , 依 照 下列

12、要 求 标 识 层 级 序 数 :1 第 一 层 级 使 用 “一 、 ”“二 、 ”、 “三 ”、 , 序 数 后 使 用 顿 号“、 ”;2 第 二 层 级 使 用 “( 一 ) ”、 “( 二 ) ”、 “( 三 ) ”、 , 序 数 后不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3 第 三 层 级 使 用 “1.”、 “2.”、 “3.”、 , 序 数 后 使 用 齐 线 墨点 “.”, 而 不 用 顿 号 “、 ”或 者 其 他 ;4 第 四 层 级 使 用 “( 1) ”、 “( 2) ”、 “( 3) ”、 , 序 数 后 不使 用 标 点 符 号 ;5 第 五 层 级 使 用 “ ”、 “

13、”、 “ ”、 , 序 数 后 不 使 用 标点 符 号 。诸 如 : “2011 年 5 月 6 月 ”等 使 用 到 连 接 号 的 , 应 当 使 用“ ”, 而 不 使 用 “”或 者 其 他 。( 四 ) 附 件文 书 如 有 附 件 , 应 当 在 正 文 下 空 1 行 左 空 字 用 仿 宋 号 字 标 识4“附 件 ”, 后 标 全 角 冒 号 和 名 称 。 附 件 有 序 号 时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码 标明 。如 , 附 件 : . 。 附 件 名 称 后 不 加 标 点 符 号 。 附 件 左上 角 第 行 顶 格 标 识 “附 件 ”及 序 号 。 附 件 的

14、序 号 和 名 称 前 后 标识 应 当 一致 。( 五 ) 成 文 时 间正 文 下 方 空 4 行 标 识 成 文 时 间 。 成 文 时 间 应 当 右 空 字 , 并使 用 汉 字 将 年 、 月 、 日 标 全 ;“零 ”写 为 “”, 不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码“0”和 汉 字 “零 ”。 如 : “二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六 ) 生 效 标 识文 书 在 落 款 处 不 写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 只 标 识 成 文 时 间 、 加 盖 印章 。 印 章 应 当 上 距 正 文 2mm 4mm , 端 正 、 居 中 、 下 压 成 文 时间 。( 七

15、 ) 页 码页 码 使 用 号 半 角 阿 拉 伯 数 码 标 识 , 数 码 左 右 各 放 一 条 号一 字 线 。 单 页 码 居 右 空 字 , 双 页 码 居 左 空 字 。 空 白 页 和 空 白页 以 后 的 页 不 标 识 页 码 。( 八 ) 其 他当 文 书 排 版 后 所 剩 空 白 处 不 能 容 下 印 章 位 置 时 , 可 以 采 取 调整 行 距 、 字 距 的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 尽 量 使 印 章 与 正 文 同 处 一 面 。 调整 行 距 、 字 距 以 印 章 不 压 正 文 为 度 ; 若 出 现 印 章 压 正 文 情 形 , 应当 另 页 打 印 成 文 日 期 , 但 不 得 采 取 标 识“此 页 无 正 文 ”的 方 法 解 决 。五 、 版 记会 议 纪 要 性 文 书 一 般 设 置 版 记 , 如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集 体 审 理 纪 要 等 。 版 记 应 当 置 于 文 书 最 后 一 页 , 且 版 记 的 最 后 一 个 要 素 置 于 最后 一 行 。 发 送 应 当 左 空 字 使 用 仿 宋 号 字 标 识“发 送 ”, 后 标 全 角冒 号 ; 发 送 机 关 或 者 人 员 间 用 逗 号 隔 开 , 回 行 时 与 冒 号 后 的 发 送机 关 或 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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