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新八项特种作业管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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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石油昆仑燃气 八项特种作业管理规范 2014年7月15日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一) 非常规作业 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 (二) 作业申请人 是指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 、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三) 作业批准人 除动火、高处作业外,批准人为三级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作业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 在所辖区域内或在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 均应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作业许可证: (一) 非常规作业 1.非计划性检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修计划或无程序指导的维修工作 ); 2.承包商作业; 3.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工作; 4.交叉

2、作业; 5.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其他工作,应办理许可证。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同时办理 专项作业许可证: 1.进入受限空间; 2.挖掘作业; 3.高处作业; 4.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5.管线打开作业; 6.临时用电; 7.动火作业。 作业许可范围 作业许可证申请 第十二条 作业前申请人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 可证见附件2),提出申请并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 资料: (一) 作业许可证; (二) 作业内容说明; (三)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 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四) 风险评估 (如工作前安

3、全分析); (五) 安全工作方案。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 应在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安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进 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组织对申请的作业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 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执行作业前 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 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 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第十九条 许可证审批之前,对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 、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都应 进行气体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安全工

4、作方 案中注明工作期间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第二十条 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申请 人应按照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填写气体检 测记录,注明气体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检测表见 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 业,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 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要求。 作业许可现场核查 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

5、实情况; (六)培训、沟通情况; (七)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八)确认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安全设施的完 好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 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 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 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 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道、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 )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连

6、接临时电源并 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术语和定义 (二) 置换 采用清水、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清除并替换动火作业 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三) 相关方 是指对动火可能造成影响或被影响的外方单位,如与 分输站、末站工艺流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四)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 (五) 作业单位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承包商或公司内部维检修部 门。 (六) 作业申请人 是指承担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 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七) 作业批准人 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

7、管理者或其 授权人。批准人委托授权人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 (八) 作业监护人 是指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 监护的人。 (九) 作业监督人 是指由公司各级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的人。 (十) 作业人员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 职 责 第五条 生产运行处是公司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二) 负责组织公司一级动火作业方案审批; 第八条 公司各安全监督站职责: (一) 负责所辖区域内一级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第九条 二级单位职责: (二) 负责组织本单位二级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审查、 审批和作业现场核查及动

8、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条 三级单位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单位三级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审查、 审批和作业现场核查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职 责 第十五条 作业监督人职责: (一) 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 的风险; (二) 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 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四) 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 在动火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动火现场监督; (六) 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当发现人员、工艺、 设备、环境及安全条件等有异常变化情况时,应及时 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动火作业批准人汇报。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凡是没有

9、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 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动 火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以及动火现场负责人未 下令时禁止动火。 第二十四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 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夜晚、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以 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需进 行动火作业的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 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 动火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分级 (一) 一级动火 1.在用支线管道打开的动火; 2.城镇燃气管道大于DN300(含DN300)设计为 高压、次高压的运行管道打开动火; 3.未采取隔离、置换措施,对燃气场

10、站内在用管 道、设施打开的动火; 4.在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燃气管道及设 施的打开动火; 5.天然气气柜、液化气储罐停运检修,在装置内 的动火。 (二) 二级动火 1.城镇燃气管道小于DN300设计为高压、次高压运行 管道打开的动火; 2.城镇燃气管道大于DN300(含DN300)设计为中压 运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燃气场站内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采取可 靠隔离、置换措施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4.在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的其它动火; 5.在燃气场站生产区域内非工艺管道、设施上的动火 ; 6.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三) 三级动火 除一、二级动火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动火作

11、业前准备 系统隔离 (一)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 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二)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 拆除处理; (三)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进行锁定管理;动火 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专业 人员操作; (四) 20米范围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施工、消防及疏 散通道应畅通;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 、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二十九条 可燃气体检测 (一)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 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 其他类似手

12、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 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 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二) 对燃气站场的设备及容器动火前,应进行置 换、清洗或吹扫等措施后,再进行有毒、有害气 体和可燃气体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 动火作业; (三)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 分钟。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 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 ,

13、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 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 和检测结果; 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 (一)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二级单位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实施现场审查后 ,批准签发; (二)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二级单位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实施现场审查后 ,批准签发; (三) 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三级单位各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现场审查 后,批准签发。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一)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延期后总的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二) 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作业

14、 的,应提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 不超过2次。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的 ,需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监督 (一) 一级动火由公司下发安全监督任务书,经公 司分管领导签批后,委派动火作业区域安全监督 站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二) 二级动火作业由二级单位派出专职安全人员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三) 三级动火作业由三级单位派出专职安全人员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定义和术语 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 业。 职责 第十五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判断处理 异常情况,并

15、对紧急情况进行施救; 必须核实高处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特种作业 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作业人员与许可证上人员 相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发生紧急 情况时启动应急救援;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符 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高处作业分级 根据作业高度的危险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高 处作业分为四级: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 米以上;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 米以上至5米; 在强风、雨雪天、雾天、夜间、作业面结冰等复 杂气象条件以及必须带电、悬空情况下的高处作 业要升级审批。 高处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五十条 特级、一级高处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批 (一)特级、一级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高处作业方案, 并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审核、主要领导批准,报公司审批。由公 司生产运行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会审并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 导审核批准后实施。特级、一级高处作业方案审批表见附件5; (二)特级、一级高处作业方案需提前10天上报公司审批,在报送公 司审批同时,抄送区域安全监督站征求意见。 第五十一条 二级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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