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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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类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

2、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

3、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

4、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

5、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

6、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

7、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

8、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

9、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

10、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

11、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

12、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个合同有效

13、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

14、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

15、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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