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诉讼当事人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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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 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 1 * * 第十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 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件的审理 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 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 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 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接受人民法院裁判 的约束。 注意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情况: (1) 财产管理人,如失踪 人的财产代管人; (2) 遗嘱执行人; (3

2、) 财产清算 人; (4) 死者的近亲属,死者名誉保护; (5) 胎儿 的母亲,胎儿应继承份额的保护。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依法能 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根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民事诉讼权 利能力的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 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 讼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 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行 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民事行

3、为能力则 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 无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 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 案件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适格 无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担当 法定的 任意的 原告不合格驳回起诉或更换 被告

4、不合格驳回诉讼请求或更换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 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 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 一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 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4 、收集和 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 利。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 、提起上 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 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

5、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 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 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与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与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 出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 而不是重新开始,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后是继续原 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所以原当事人实施的一 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

6、发生效力。 六、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追加,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 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 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 案情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 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 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 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 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很不和 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 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 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该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 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7、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 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 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 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 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 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原告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 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

8、告发生民事 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二、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原告和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 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 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一 审原告 被告 二 审上诉诉人 被上诉诉人 申 诉申诉诉人 被申诉诉人 执 行申请执请执 行人 被申请执请执 行人 案情1996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饭店(经理赵某) 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席间,服务员朴 某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醉 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 伤。事后,焦某治伤用去医疗费6

9、00元。由于赵某 、江某和朴某都不愿意赔偿焦某的损失,焦某准备 向法院起诉。 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 分析杏花饭店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被告是指 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 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他与 原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杏花饭店是争议的侵 权赔偿关系的一方主体。因为其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它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江某、朴某与焦某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被继承人王明于 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 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 梅

10、。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 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 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 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 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 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 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 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概念与特征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

11、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 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 讼的人。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3、46、47 、50、52条至56条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

12、的具有共同 的,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 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 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二 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如果被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可不予追加。 (三)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 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 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 效力。 (四)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2.各共同诉

13、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 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 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 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

14、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 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 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 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 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 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 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牛老汉去

15、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诉讼至法院。小儿子牛七告大儿子侵犯了他的 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 ,其中牛三和牛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 加诉讼;牛二和牛五不表态;牛六愿意参加诉讼 。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 ) A牛七 B牛七、牛六 C牛七、牛六、牛二、牛五 D牛七、牛六、牛二、牛五、牛三、牛四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 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 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 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

16、 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4、属于同一诉讼 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符合合并审 理的目的。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 立的诉讼主体,每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 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2424 * *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丁的稻田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诉讼之二: 丙丁诉化工厂 红光化工厂 案情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 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乔某找 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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