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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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授课人:周智敏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终止的原因 p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p 合同解除 p 债务相互抵销 p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p 债权人免除债务 p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p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债务人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因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权利、义 务关系归于消灭。所以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方式 (二)合同解除 含义: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或者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 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

2、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 用,可撤销的合同可以适用) 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 案例一:关于可撤销合同适用合同解除 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 要按合同标的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公 司付完货款后甲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 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 两种:一种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但 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可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 金的违约责任,无须就损害大小举证。 合同解除的种类: .协议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3、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二: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 经甲同意乙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甲有权解除合同。 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在乙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问题 ,甲不予以维修的,乙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 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 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 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2.法定解除 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 前,当事人一方行使

4、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 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l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l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l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 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l 双方都可行使解除权 l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 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

5、 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案例分析三:关于不可抗力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 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 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 旅行社除了返还全部团费外再增加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 行社愿意退还部分团费,但要求扣除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 分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 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 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

6、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请问: 1、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是否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他们要求旅行社除了返还全部团 费外再增加赔偿全部团费的50%是否合理?旅行社愿意退还部分团费但要求扣除洪先生 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分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又是否合理? 2、去北京旅游回来的旅游者返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是 否合理? 1、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是否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他们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是否合理?旅行社要求扣除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分 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又是否合理? 答:根据我国合同

7、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 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 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 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 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 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 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

8、违约责任。但对于洪 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2、去北京旅游回来的旅游者返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是 否合理? 答: 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 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 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 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 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 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 。 当然

9、,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 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 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不论 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 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行的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 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 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 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 变更合同;旅游者

10、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同意解除 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 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 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 解除合同。 如:甲、乙约定买卖甲祖传的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份交货,但

11、 甲于8月将瓷瓶送给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 ,甲未交付,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告知甲:“贵方必须于 6月25日前送货,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但25日甲仍未送到, 此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如:中国一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月饼的合同,约定中 方务必于当年农历8月5日前CIF至新加坡。履约过程中,中

12、方交货迟延, 8月16日该批礼品才运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下列情形,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 方等 合同解除的程序 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若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如:以机动车辆、船舶、不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 同,解除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3、第97条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力。(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第97条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甲乙约定甲交货30吨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 后付款90万元。后甲交货10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 请问: 1、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20吨? 2、设甲交付的淀粉乙已加工成食品,有无必要恢复原状 ? 3、

14、设因甲未交货,乙另购20吨货物,此时价格上涨多支 付2万元。该笔损失由谁承担? 教材案例 2007年9月1日。某百货公司向某地毯厂订购了一批机织 地毯,价值500万元。合同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应当全部 交货。合同签订后,地毯厂立即组织人员设计生产。同年11 月15日,地毯厂收到百货公司电报。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要 求解除合同,若5天内不予答复则合同已经解除。收到电报 后,地毯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纯 属无理,未加理睬,仍继续生产。并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将 全部地毯发往百货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百货公司认为已经 解除合同,自己没有提取地毯的义务,拒绝去车站提货。 问:合

15、同是否已经解除?地毯厂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 赔偿? (三)债务相互抵销 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而将两项义 务相互充抵。 意义:节约交易成本; 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合同法第99条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

16、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 的债务。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 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 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 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 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 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 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法定抵销 要件 1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 2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适用于货币 及种类物之债) 3 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4 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合意抵销: 是由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 对互负的债务进行的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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