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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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概论 一、劳动法史简介 二、国际劳工立法 三、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四、劳动法渊源 五、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罗马法 “使用奴隶和牲畜劳作的权利分 别构成两种劳作役权。” (一)萌芽阶段“劳工法规”时期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雇佣契约” 如: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规定:“租赁 契约可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契约;劳动力 的租赁契约。” (二)产生阶段“工厂立法”时期 英国:最早对劳动关系进行国家干预、 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国家。 “工厂立法”最早产生于英国的纺织业 标志: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教区的学徒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12小时。 逐步取消学徒工的夜间工作。 学徒工宿

2、舍每年必须粉刷两次,并有通风设备 男女学徒工分开住宿,每床只能限睡两人 对学徒工必须进行读、写、算的简单教育,并 每月至少做一次礼拜 由两位治安法官(其中一位是牧师)对工厂进 行视察,负责执行上述规定 该法适用于教区派送的学徒工,适用于雇员超 过20人的棉、毛纺织厂 “工厂立法”逐渐完善 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适用于雇员超过 20人的棉、毛纺织厂。 1819 工厂法:适用于所有棉纺厂,1847将 范围扩大至所有纺织厂(棉纺厂和毛纺厂)。 1864工厂法:适用于所有工业行业。 1867作坊工作法:适用于非工厂化作业场所 。 1878工厂与工场法:将在各类工厂和作坊工 作的童工,未成年工和妇女

3、全部纳入法律保护范 围。 其他国家的工厂立法 德国:1839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 法国: 1806工厂法 1841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 1912劳工法 (三)发展阶段一战以后 德国:工作时间法 工人保护法 集体合同法 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 公平劳动标准法 俄国: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新西兰: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四)成熟阶段二战以后 40-50年代:反工人立法 美国:1947塔夫脱-哈特莱法 60年代以后:新的趋势 日本:1976劳动标准法 东欧国家:60-70年代 劳动法典 世界各国劳动法的内容体系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

4、除程序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劳动报酬制度; 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 职业培训制度; 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 任等。 国际劳工立法 1、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3、国际劳工立法 4、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发展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1919-1939:国际联盟带有自治性的附属机构 1940-1945:国际联盟解体解体期间作为一个 独立的国际组织

5、继续存在; 1946-至今: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费城宣言 (Declaration of Philadephia) “劳动不是商品。言论和结社自由是 持续进步的基础。任何区域的贫穷都 对当地的繁荣构成威胁。因此,全人 类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均有权在 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机会平等 的条件下追求丰富物质生活和精神发 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 (The Interan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会员国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 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一般 每年7月初在日内瓦召开。其职责主要是修 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制定和采用国际劳

6、 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且监督其实施,表决通 过国际劳工组织的财政预算,决定接纳新 的会员国,选举理事会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2、理事会 (The Goveninng Body) 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决定国 际劳工大会一切会议的议程和日期,选举 国际劳工局局长,起草国际劳工大会议案 和预算案并提交大会表决,并对国际劳工 局的活动进行指示与协调。 理事会一般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例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3、国际劳工局 (The Internatioanal Labour Office)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主要任务 是处理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事务,包括为 国际劳工大会准备材料

7、和提供信息,应各 国政府请求提供劳动立法与行政等方面的 技术帮助,出版刊物,筹措资金,等等。 国际劳工局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在国际劳 工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国际劳 工局局长由理事会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 选连任。 国际劳工立法又称国际劳 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 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 最低标准。 国际劳工立法形式 国际劳工公约(Convention): 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一旦批准, 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 建议书(Recommendation): 非正式的国际公约,不需要成员国批准, 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 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工公约分类 基本

8、国际劳工公约 优先国际劳工公约 一般国际劳工公约 基本国际劳工公约 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公约) 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 第182号公约)

9、1948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第87号公约) 第87号公约第二条规定:“工人和雇主 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前批准成立 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 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1949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公约)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 在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 鼓励和推动在雇主和雇主组织同工人 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 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 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30强迫劳动公约 (第29号公约) “强迫劳动”是指任何人受惩罚、威胁、被 迫从事非本人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或劳务 。 不包括在

10、“强迫劳动”范围内的义务:,纯 属军事性质的义务兵役 正常的公民义务 服刑劳役 “不可抗力”事变中的工作和轻微的社会劳务 。 1957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第105号公约) 该公约进一步要求立即和完全废除为以下目的进 行的强迫劳动: (1)作为政治压制或政治教育的一种手段,或作为 对持有或发表同既定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对 立的政治观点或思想观点的一种惩罚; (2)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 (3)作为劳动纪律的一种手段; (4)作为对参与罢工的一种惩罚; (5)作为对种族歧视、社会歧视、民族歧视或宗教 歧视的一种工具。 1958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公约) “歧视”包括

11、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 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 排斥和偏私,并因而产生剥夺或损害就业或职业 机会平等的影响。 每个人应在下列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1)获得职业指导和安置服务;(2)根据个人 适合的情况获得自己选定的训练与职业;(3)按 照个人品格、经验、能力和勤奋获得提升;(4) 就业任期的保障;(5)同工同酬;(6)工作条 件。 1951同工同酬公约 (第100号公约)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 报酬和同等津贴。 1973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第138号公约)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奉行一项 国家政策,旨在保证有效废除童工, 并逐步把准许就

12、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 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最充分发展相 适应的水平。 1999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 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要求批准公约的会员国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如:强迫征募 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 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 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与国际劳工组织: 1919:创始成员国 1944:常任理事国 1971:确认合法席位 1983:第一次出席劳工大会 1990:被排斥 2002:完全恢复关系 与国际劳工立法: 北洋政府:1923暂行工厂通则 国民党政府:1929工厂法1934最低工资法 国

13、际劳工立法与我国劳动法 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 实行每周两天休息制度、 反对就业歧视、 制订最低工资办法、 禁止使用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限定最低就业年龄、 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等。 对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采用: 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 禁止强迫劳动、 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改进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 新中国前的劳动立法 北洋政府农商部1923年3月29日颁布暂 行工厂规则: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 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 ,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 国民党政府1929年10月颁布工会法: 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同年

14、 工厂法。1934年颁布最低工资法。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31年11月7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 动法: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渊源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基本法和单行法 (3)劳动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 (6)地方劳动规章 (7)其他规范性文件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9)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 酬和福利待遇

15、。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 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 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 (2)劳动法律 A. 劳动基本法 (1994年7月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共13章10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

16、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B. 劳动单行法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订)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月28日修订)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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