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必须由股东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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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散清算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必须由股东组成吗? 公司主体资格的注销,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开始清算程序的第一步就是组成清算组。公司的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 自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人员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具备股东身份?是否为应为全体股东?在审判实践和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各个部门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

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判决,在法院说理部分: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据该条文的规定,法律是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有进行清算的义务,而并非对于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作出规定,且该条文并未规定全体股东均应当作为清算组成员。”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冀民二终字第159号判决,在说理部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

4、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全体股东应当是清算组的成员。” 3、上海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办理清算组备案的过程中,并不要求清算组成员为股东或者全体股东,只需股东就组成清算组作出有效决议,就可以取得清算组备案。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是否需要具备股东资格?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条文内容,可能作出以下两种理解: 1、该条文内容是对股东的权利作出规定,即由股东来负责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是股东或者股东指定的其他人员; 2、该条文内容是对组成清算组成员的身份作出规定,清算组成员的身份应为公司股东。 我

5、们认为,该条款内容应是对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组成人员的身份作出的规定,而不是股东的权利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款后半句对于股份公司自行清算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显然是对清算组人员的身份作出规定。因此,从行文习惯来看,前半句也应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的身份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股东或其他人员组成清算组,但这是强制清算程序中对于清算组成员的特殊规定,并不能得出自行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可以为非股东身份的其他人员的结论。该条款也并没有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身份

6、做出扩大解释。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是有限公司在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的规定,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是对公司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不同。 (2)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股东之间可以就清算组的构成做出有效决议,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公司的清算;而在强行清算程序中,在公司处于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在不可能组成清算组组织公司的清算时,只有依靠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清算,这也是强制清算的应有之义。 (3)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算组成员的备案中,出现了非股东身份的清算组成员,我们认为虽然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

7、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判决,认为是法人股东对清算组成员“授权的追认”,我们认为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由授权的股东所承担和享有,并没有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中关于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这一规定。 3、从股东的权利角度考虑,股东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不能被剥夺,股东有权要求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其他股东和公司不能拒绝且阻碍股东的权利行使,公司清算关乎股东的切身利益,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清算运作中来,这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应有之义。 因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股东身份。 二、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成员是否需要为全体股东? 在审判实

8、践中,上海二中院和河北高院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厘清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这两个不同主体的内涵。清算义务人应为实体上的概念,是需要对外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清算组成员是一个程序上的概念,是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员,处理公司在清算中的具体事务。基于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理解,我们认为: 1、从法条理解出发: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清算组要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东组成,则50名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这不具有现实意义甚至是可操作性;同时,公司

9、若是在股东的决议通过下解散的,作为不同意解散的股东,不愿意也不可能配合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则公司的清算组就无法构成,公司的自行清算则会受到停滞。 因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只要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具有股东身份即可。同时,对于清算组人数的组成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股东有要求参加清算组的权利且不得被随意剥夺。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算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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