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操作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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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操作实务交流 工程设计合同风险防范 主 要 内 容 共20个方面需防范的风险: 合同效力 合同标的 工程设计程序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工程设计分包 联合体设计 工程设计资料 工程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限额 工程设计安全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与审查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工程设计保密 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 风 险 分 析 风 险 防 范 案 例 分 析 交流重点: 一、工程设计合同效力风险防范实务 工程设计合同未生效的风险 工程设计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合同效力

2、待定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 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即存在较变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合同的可能性。 ) 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风险 (一)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风险分析 应当签订书面的工程设计合同 严格审查发包人主体资格及授权代表的权限 对强制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后签署合同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二)工程设计合同效力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2008年1月,原告北京某景观园林设计公司按照被告中国新 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基地项目园林景观设计比选 文件的要求,开始进行方案设计工作。2008年2月1

3、7日,原告向被告 提交了方案设计投标成果。2008年2月18日,被告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 ,并要求原告进行方案调整和细化工作。2008年2月20日至2月底,原告 根据被告的方案调整意见对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进行了调整,形 成方案二并提交给被告。2008年4月,原告又根据被告的意见对方案二 进行了调整,形成方案三并提交给被告。2008年5月2日6月21日,原 告再次根据被告的意见对方案三进行了调整,形成方案四并提交给被 告。2008年8月26日,原告在基地FBO楼再次向被告领导汇报了调整后的 三个方案,被告最终确定方案四为最终方案设计,并要求原告按此方案 继续深化,进行施工图设计。2009年2

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该项 目总平面图的1:500放线竖向及过路管线位置图。2009年3月11日,原告 向被告提供了除中心地块之外的全部区域1:300放线、竖向、电气及给 排水施工图的电子版文件,满足了施工进度需求。 (三)案例分析(1) 此外,2008年3月1日3月31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制作了满足奥运临时绿化 要求的基地临时绿化图纸并于3月31日向被告提交了临时绿化及部分永久绿化的 施工蓝图4套。2008年4月6月,原告先后数次到施工现场指导临时及部分永久 绿化的施工工作。2008年7月底,临时绿化及部分永久绿化工程竣工。 原告曾于2008年3月、4月、9月及2009年1月2月与被告进行

5、过数次邮件往 来,商议景观设计合同订立事宜,但至原告起诉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 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拖欠设计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09年 12月1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 了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给付原告定金及方案费5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7月2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双方之间的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建立? 风险防范:1、早签合同 2、文件交付到发包人

6、3、免费约定条件 4、维权 (三)案例分析(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 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2) 二、工程设计合同标的风险防范实务 工程设计范围约定不明确; 工程设计的内容不清晰; 工程设计阶段不明晰 工程设计范围标的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之间不衔接 (一)工程设计合同标的的风险分析 一是仔细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在投标时应尽可能将招 标范围、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明确列举,在签订工 程设计合同时详细、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 二是针对不同的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明

7、确不同的工程设计的范围与 内容。 三是采取概括列举与详细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工程设计的范 围与内容。在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中,应明确工程设计的主要阶段及 内容。 四是对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作出原则性的概括性表述应当仔细研 究分析,尽量避免随意扩大范围的表述。 五是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条款应当与其他合同条款之间相衔接。 (二)工程设计合同标的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2008年5月,中国某国际工程公司与福建医科大学 附属某医院某分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二 条约定了工程设计阶段及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合同签订后,中国某国际工程公司向业主提交了工程 设计文件,但业主

8、认为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够,特别是没有 进行玻璃幕墙、智能化、钢结构的设计,为此,双方发生争 议。 法律分析: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 版)的规定,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玻璃幕墙、智能化、钢结构等二次深化设计与初步设计无重 叠交叉,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依据施工图进行。 风险防范: (三)案例分析 三、工程设计程序的风险防范实务 违反工程设计程序的民事法律风险 违反工程设计程序的行政法律风险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 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9、规定,勘察、设计单位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工程设计程序风险分析 工程设计程序要求:工程设计程序要求: 、遵守、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原则。 、工业项目:没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资源报告、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工业项目:没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资源报告、选址意见书、可

10、行性研 究报告和勘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究报告和勘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 备订货和施工设计图。备订货和施工设计图。 、民用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城市规划条件和勘、民用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城市规划条件和勘 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提供施工设计图;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提供施工设计图; 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进行施工。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进行施工。 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审查项目的合法性;约定发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发包人提交审查项

11、目的合法性;约定发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发包人提交 审批手续延迟,设计文件相应延迟;合同中约定高比例的进度款和中间结算;审批手续延迟,设计文件相应延迟;合同中约定高比例的进度款和中间结算; 要求提供担保。要求提供担保。 (二)工程设计程序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2009年6月,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与内蒙古某建设单 位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已经履行原设计 合同至施工图审查,业主已付款100万元;2010年7月10日,建设单 位确定变更涉案项目的层数、规模及功能;2010年9月12日,设计单 位已经完成调整的方案设计并提交给建设单位;2010年9月30日,双 方签订了项目设计补充协议;2

12、010年10月15日,设计单位完成 调整后的基础施工图并提交给建设单位;2010年11月19日前,设计 单位已经完成了调整后的施工图设计;2011年6月13日,设计单位将 全套调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 一审判决:各阶段设计文件均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深化与施工图设计阶段 开始前应当出具审批意见,在正常情况下,如委托方没有提供该设 计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设计方也不会出图给委托方,原告 此举也有违设计合同履行的常态。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分析:一是原审法院这种认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工程设计

13、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其 履行是以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建设单位(业主)的要求 进行的,原审法院认定政府部门的审批是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 也毫无法律依据的。尽管原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 人提供“政府部门对乙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但这种约定仅 表示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是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之一而不是进行施工 图设计的前提条件,上诉人作为设计人完全可以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进 行施工图设计,如果政府的审批意见与调整的施工图设计不一致,完全 可以通过修改施工图设计以达到满足政府要求的目的。三是原设计合 同、补充协议均没有约定以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调整方案设计和调 整

14、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上诉人将调整的方案设计报被上诉人后得到 了其书面确认认可,并明确要求上诉人开始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上诉 人按照被上诉人确认的调整方案设计要求完成调整施工图设计工作是符 合原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四是工程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风险防范: (三)案例分析(2) 四、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风险防范实务 项目负责人的委派与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职责不 明确导致的民事法律风险 项目负责人职责不清导致的行政法律风险 (一)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风险分析 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委派或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是明确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

15、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 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 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 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 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 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

16、全的相应措施 ,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风险防范(1)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 托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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