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_海上保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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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 ,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 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 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 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 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 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 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 海上保险的标的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如船舶和 船上的货物等;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除了一般陆上也存在的风险 ( 如雷电,恶劣气候,火灾,爆炸等 ) 之外,还有大 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风险 ( 如触礁,搁浅,海水进舱 等

2、 ); 海上保险一般属于国际商务活动,因为通常情况 下,或者海上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 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国他乡,总之大多牵涉到国际关 系。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均 把海上保险业务归属在国际业务部,有的将海上保 险称为水险。 海上保险的标的 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 ,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货物 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发生保险事故 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 、费用。” 海洋货物运输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一)海洋货物运输险保障的风险 1 海上风险 2 外来风险 保障的损失

3、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实际全损 1 标的物完全灭失 2 标的物使用价值完全丧失 3 标的物所有权丧失无可挽回 4 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船舶在航行中失踪;(2)、船上船员和 船舶同时失踪;(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 个月以上。 推定全损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 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 的全损。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 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 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当保险人接受 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

4、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 移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 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按推定全损赔付 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2 保障的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保险标的在遭受某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 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进行的抢救,保护.清理等工作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 (2)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保险标的在遭受某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 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进行的抢救,保护.清理等 工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保险的险别 (1) 平安险(free from

5、 particular average) (2)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3) 一切险 (all risks) F.P.A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 国际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 P. A.) ”,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 损”,即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 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 海损。但是在今天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平安险不 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对 于特定意外事故 (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 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6、保险的平安险中,保险人承保 8 个方面的 保险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 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 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 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 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

7、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 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 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合同订 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 方的费用。 由于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 其保险费率也最低,一般适用低值、粗糙、无包装的大宗货物 ,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 W.A 水渍险在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其英文是“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 A.) ; ”,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在我国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的水渍险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 保险责任:承保上述平安险

8、的各项损失和 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 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 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A.R 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 险费率也最大。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 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承保上述 平安险和水演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 生的危险。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的

9、发展,可 能造成货损的外来原因在日益增多,如碰损、串味 等。为适应投保人对外来原因致损货物的风险而寻 求保险保障的要求,保险人设立了一系列附加险。 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 险的合并。 4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 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 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 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 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 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

10、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 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海洋货物运输险的保险期限 1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 适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启运地仓库至目的港仓库 2 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 适用扩展责任条款(extened cover clause) 海洋货物运输险的其它险种 散装桐油险 冷藏货物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 人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的时间效力。我国海商法规 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 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保险事

11、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 个时间,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寻求法院支 持的请求权。 S.G. 保单 S.G. 保单是劳爱德 S.G. 标准保单的简称。 它是 1906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 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 。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 位,使得 S.G. 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 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 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 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 1983 年 4 月 1 日起被废止。 IT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

12、早先 的 S.G. 保单。 IC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2 年 1 月 1 日 制定 198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行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 保单 。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 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 C 组 术语出口的或以 F 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 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 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 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 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

13、输发出起运 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 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 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 险单证。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通常发生在 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控制甚至无法迅速了解其 真实损失情况的海上,为了公平起见,我国 海商法第 227 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只要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没有出现,那么 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法律不会支持任何一 方解除合同的要求。 保险合同转让 对于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海商法第 229 条 规定:“海上货物运输

14、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 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 是因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转 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要随提单的转让 而转让,而且不论转让时货物是否已经灭失或受损 ,合同的转让都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是海上 货物保险与其他保险在合同转让方面最重要的特点 。 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 230 条规 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 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 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 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

15、 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 退还被保险人。”该项规定与一般的财产保险 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 海上保险的其它主要险种 船舶保险 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 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 、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 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 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 ,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中也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 发生的各种风险

16、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 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 简称“造船险”,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 “造船人风险保险”。同时,此种保险又 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 成份 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 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 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 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 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 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 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 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 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 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 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 间遭受地震、火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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