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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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 狄晓康 妈妈剖腹产 娃娃挨一刀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 第一阶段(19501959年) 司法裁决 法院判决 1、缺少法律依据; 特 2、等同于一般纠纷; 3、不经医学技术鉴定; 点 4、忽视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 5、定性不准; 6、处理过重的问题; 7、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 第二阶段(19601987年) 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独自处理,法院 不参与。基于当时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 ,处理医疗纠纷时,难免把医院和病人放在不 对等的地位上,因而不利于保护患方权益。 由于没有法院的介入,致使病员或家属认 为处理不公时采取过激行为。打骂医务人员的 事时有发生,甚至长期占用病房,使医

2、院的正 常医疗活动受到干扰。事实证明:由卫生行部 门一家单独处理医疗纠纷也存在很多不足。 第三阶段(1987年1992年)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 机构,鉴定、处理程序、经济补偿等。使得我 国首次有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法规。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 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院也介入 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 医疗事故的范围过窄; 不能涵盖医疗过失和过错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体现公正; 医疗事故补偿费过低; 患者及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 鉴定委员会成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效力低。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存在的一些欠缺 有的法院基于医疗专业的复杂性, 规定只有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才 受理立案,不构成的不予受理; 有的法院则反之,认为医疗事故应 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规定不构 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受理立案,构成 事故的不予受理。 司法处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 年10月10日就医疗事 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复函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 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

4、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各地方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医疗纠 纷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 件时: 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进行司法鉴定时,通常委托法医 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判决赔偿时,通常按民事赔偿标准计 算而不是各地规定的“医疗事故补偿 标准” 。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根 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 违法、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对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判决医院承担民 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医疗 事故的,由卫生局裁定的补偿费通常只有 几千元。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根据 民事侵

5、权赔偿的原则,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判决的赔偿数额 往往高于医疗事故补偿的数额。 第四阶段(1992年3月24日-) 四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成 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首 选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 权威遭到了严重挑战。 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 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年月日制定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 工作的若干规定中重申:人民法 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 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6、并发布 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24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第号请示报告收悉。关 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 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 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 体情况,妥善处理。 案

7、1 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 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 。 案2 我国医疗最高赔偿案 脑瘫 龙凤胎获赔290万 。 案3 深圳妇儿医院感染46人已 提出索赔2681万元 。 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 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 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 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 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 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 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

8、实的证据。 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 庭质证。 三、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 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三月八日对有关 问题作出若干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 如下: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生命权、健康

9、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人民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 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 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 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 件,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但不 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精神损害赔偿未定价 人

10、民法院可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后 果、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 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 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 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 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 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三个原则 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 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 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 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 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 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 诉

11、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 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

12、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 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 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谁举张、谁举证 ) 特殊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13、 四个要件: 行为违法、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有过错。 民法通则在第121条至127条以列举 的方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不合格 产品、高度危害作业、污染环境、公共场所 施工、建筑物、饲养动物等七种主观上无过 错的侵权行为,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 医疗行为(包括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 )造成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是合法行为, 医务人员从主观上是实施救死扶伤的职业行 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被规定为第八种 特殊侵权行为。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 则:也要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 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14、关系及损害结果。 当发生医患纠纷诉讼时,首先要由医院 证明自己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只须 证明两点:第一,我在这个医院就诊过、看 过病;第二,发生了患者自己认为的损害结 果。 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的后果 第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 的官司会越来越多; 第二,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 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 更无法举证; 第三,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 史、叙述不清而造成的误诊、误伤,对 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第一案: 案情介绍:2000年底,两脑瘫患儿诉湖北省人民医院 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首次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使 医院败诉

15、,被称为“医疗赔偿第一案”。原告认为温箱断 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造成两患儿脑瘫。 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一般是 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 证责任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 ,脑瘫的病因在医学上还未搞清,还停留在假说阶段。 因此,医院因无法举证排除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的 因果关系而被判败诉,两患儿获赔人民币290余万元。 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鉴定委员会将很难证明 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将不 构成医疗事故,而不构成 医疗事故则不赔偿。 按特殊侵权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则因无法证明 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必须 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阶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实施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 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 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本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分级 w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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