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十四章)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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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概述及业务流程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概述及业务流程 一、备用信用证概述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银行业。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保证书 ,备用信用证的内容通常 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 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和第三者 的违约 行为。 备用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融资的一个重要工具,加上它具备单 据化、独立性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 又可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UCP)的规定办理,因此相对保 函而言,备用信用证比较容易为银 行界掌握,故其业务 量一

2、 直高居不下。 目前,备用信用证除应用于招投标、履约以及一般商业用途 外,还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企业的资金融通。 所谓备 用信用证,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是一种信用证或 类似安排,实质 上是一种担保书,它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 的以下责任: 1.偿还 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将款项记 在申请 人账户 ; 2.支付由于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 3.由于申请人未履行契约而付款。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 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 ,即由开证行付款。 1983年实施的UCP400和1993年实施的UCP500,尽管把备用信 用证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 称为信用证,但其只是将备用信

3、用 证作为“信用证”的类别 之一,且“只在适应范围内”予以适用。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 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1999年1月1日,美国的国际银 行法律与惯例学会制定了适合备 用信用证规则 的国际备 用证惯 例1998(简称ISP98) 。 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UCP600也规定在其可适用的范围 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ISP98关于备用信用证性质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无须另做 声明,备用信用证为 不可撤销、独立、跟单,且一经开出即 受约束的一种担保”,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2.独立性(I

4、ndependent)。 3.单据性(Documentary)。 4.强制性(Enforceable)。 二、备备用信用证证的业务业务 流程 1.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 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 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 状况、 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 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 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 易合同的债权 人)。 2.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开证人不必 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其担保责任于信用 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

5、发挥 其支付担保功能。 3.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 定后,必 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 。 4.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 付的款项,后者有义 务予以偿还 。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按照用途的不同,国际备 用证惯 例将备用信用证分成以 下几种: 1.履约备约备 用信用证证(Performance Standby) 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 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的保证。在履约备 用信用证有效 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 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 声明等)代 申请人赔

6、偿 合同或保函规定的金额。 2.预预付款备备用信用证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用于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预付款 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 同总价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 口商的预付款。 3.投标备标备 用信用证证(Tender/Bid Bond Standby) 用于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若投标人未能履行 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 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 价的15(具体比 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4.反担保备备用信用证证(Counter

7、 Standby) 用于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而开立另外一个单独的备用 信用证或其他承诺书 。 5.保险备险备 用信用证证(Insurance Standby) 用于担保申请人的某一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 6.融资备资备 用信用证证(Financial Standby) 用于保证付款义务 的履行,包括对借款偿还义务 的任何证明 文件。融资备 用信用证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境外投 资企业可根据所有权安排及其项目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备 用 信用证获 得东道国的信贷资 金支持。 7.直接付款备备用信用证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其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

8、 支付本金和利 息。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 行债券或订立债务 契约时 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 了备用信用证备 而不用的传统 担保性质。 实践中,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普遍地用于商业票据融资支持。 8.商业备业备 用信用证证(Commercial Standby) 为申请人对货 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 行保证,如果开证申请 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则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与备用信用证 条款相符的申明申请人违约 的索款申明和商业发 票、运输单 据副本等,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已发展成一种全面的金融工具,其应用范围比一般 的见索即付保函更为广泛,一般用在投标

9、、技术贸 易、补偿 贸易的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 等业务 中,也用于带有融 资性质的还款保证、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备际备 用信用证惯证惯 例及其主要内容 1999年1月1日国际备 用信用证惯 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终于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公布,并 正式实施。 ISP98共包含规则 十条89款,分别为 : 第一条,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共11款; 第二条,责任(Obligations)共7款; 第三条,交单(Presentation)共14款; 第四条,审

10、单 (Examination)共21款; 第五条,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 Notice, Preclusion, and Disposition of Documents)共9款; 第六条,转让 、让渡及依法转让 ( Transfer,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共14款; 第七条,取消(Cancellation)共2款; 第八条,偿付责任(Reimbursement Obligations)共4款; 第九条,时间规 定( Timing)共5款; 第十条,联合参与(Syndication/Participation)共2款

11、。 二、备备用信用证证的单单据 (一)暗示的索偿单偿单 据 根据ISP98第4.08款规定:即使备用信用证未明确要求任何单 据,仍应视为 在索偿时 必须提交单据化的索偿书 。此时的索 偿书 也就是备用信用证项 下的单据,这与ISP98对备 用信用证 性质的规定“跟单”是一致的。 (二)声明的格式 根据ISP98第4.1款规定:声明书(包括其他单据中的证明)是 备用信用证业务 的核心单据,受益人在提出索偿时 往往需要 同时提交相应内容的声明书,规定如下: a受益人在提交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声明书时 ,无须同时附 加任何样本或格式。 b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由某人出具,但未具体规定声 明书的形式或

12、内容,则当其注明已声明、证明、担保、证实 、 宣誓、确认、证明或诸如此类的内容,即为相符。当备用信 用证对 声明书格式没有要求时,只要其内容完整,且与备用信 用征条款不矛盾,就满足备用信用证条款要求。 c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由另外一人证明,但未具体 规定声明书的形式或内容,则当其看起来已包含受益人之外 的另一人签字,且同时注明该签字人为证明人即为相符。 d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须经 受益人之外的政府、司 法机关、团体或其它机构的代表会签、认证、签证或诸如 此类,但未具体规定声明书的形式或内容,则当其包含受 益人之外的另一人签字,且同时注明该签字人的代表身份 及其所代表组织的名称即为相符。

13、 (三)索偿书偿书 索偿书 是基于备用信用证条款,要求偿付备用信用证的“要求 ”或构成这一“要求”的单据。 根据ISP98第4.16款规定: a付款索偿书 无须独立于受益人声明(Beneficiarys Statement) 或其它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b如果提交单独的索偿书 ,那么,它必须包含:受益人直接 向开证人或其指定人要求付款的索偿语 句、索偿书 出具日期、 索偿金额及受益人签字等项内容。 c索偿书 可以是汇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要求的形式。 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draft或bill of exchange),则汇 票无须做成可转让 形式,除非备用信用证这样 要求。 (

14、四)违约违约 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 根据ISP98第4.17款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声明、证 明,以及违约 或其它提款事件发生的声明,没有具体规定声明 内容,只要声明书包含以下内容即为相符:因备用信用证所描 述的提款事件发生而要求付款的申述、出具日期以及受益人签 字等。 (五)可转让转让 的单单据 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可流通的金融单据,包括本票、可 流通的汇票、投资证券等,它们是付款给来人或付款给 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采用背书和交付可以流通转让。 根据ISP98第4.18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备用信用证 要求提交可通过背书转让 的单据,开证人会明确该单据 是否背书及如何背书;但如果备用信

15、用证不做此规定时 ,受益人可以背书也可以不背书;背书时可以空白背书 也可以根据其与申请人的事先约定进行其它背书,如指 示性背书。 (六)法律或司法文件 根据ISP98第4.19款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官方出具的 文件、法庭命令、仲裁决定或诸如此类的单据,无论提交的单 据是正本或副本,只要其包含以下内容,即视为 与备用信用证 条款相符: i由政府机构、法庭、仲裁机构或类似机构出具; ii恰当的标题 或名称; iii加签; iv标明日期; v由政府机构、法庭、仲裁机构或此类机构官员的证明或证 实。 (七)其他单单据 根据ISP98第4.20款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内容在 本惯例中未做

16、具体规定,备用信用证也没有具体规定单据出 具人、内容资料或措辞,当其看起来有合适的名称或起到该种 单据根据标准备用信用证实务 所应起的作用时,即为相符。 (八)受益人声明条款举举例 1、借款担保 声明书举 例: Beneficiary signed statement in duplicate certifying that (name of borrowers)have failed to make repayment on or before the due date on the loan referred to below made to them by the beneficiary and that the amount drawn represents unpaid principal and acc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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