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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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1、相关定义1.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护的刑法罪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 第一节中,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概念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暴力、 威胁”的方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行为进行阻碍;抑或者是故意阻碍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根本上,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为 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是一种公共的秩序,但是其犯罪的行为对象则表现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具体的个体,甚至是执

2、行公务所 必需的物,而追究其本质,实质上就是一种针对”公务”的阻碍。妨害公务罪的 客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暴力、威胁”的方式,行为人通 过这种行为方式,达到阻碍公务活动依法执行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 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 论其主体身份为何,甚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本身能够成为本罪行 为对象的个体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应当特别强调的 是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的明知和对公务行为的明知或是预知,即行为人 在明知的状态下,依然追求或放任公务行为被阻碍的结果,但若行为人主观上缺 乏对公务人员的

3、身份和行为的明知,其行为又造成一定后果的,那么只能依照其 他相关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2 1.2、战时缓刑的概念和特征刑的概念 由于当今各国立法差异的存在,使得现行的战时缓刑制度类型具有多样性。 不同类型的战时缓刑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均有所差 异。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不同国家的战时缓刑制度的功能、 价值和适用导致不同的社会效果。这就让我们很难对战时缓刑制度下一个完整、 统一的定义。 学术上的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不能影响我们对战时缓刑制度的研究和探索。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 是否对被缓刑人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

4、,可以分为附考验期的缓刑、普通缓刑 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根据缓刑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缓 刑分为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根据暂缓的 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而缓宣告的缓 刑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还没有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作出裁量 便暂缓宣告刑罚,另一种是在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已经作出裁量后再暂 缓宣告刑罚;根据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自由刑缓刑、附加刑 缓刑和罚金刑缓刑。 作为我国独有的刑罚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最先出现在 1982 年 1 月 1 日公布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

5、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中。该条例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 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 论处。”后来在修订的 97 年刑法中原文照搬其作为第四百四十九条。现行刑法的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 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 犯罪论处。”因此,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对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如果在战 时确有立功表现,可撤销原判刑罚,而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6、年 4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 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决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与第 四百四十九条的分析可知,根据缓刑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我国缓刑属于缓执行的 缓刑。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一般缓刑,有不同种定义,但总的来说分两 种,一种是立法性定义,另一种是学理性定义。立法性定义的表述不同,没有多 少共通性,而对于学理性定义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学理性定义一般概括性强,比 较抽象,缺少实践操作的内

7、容。如有学者认为:”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 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又 有的学者认为:”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 定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具体是判处刑罚的种类、适用的具体条件 在概念中都没有明确的体现。相比较而言,立法性定义更立足于司法实践,详尽 具体的列出了缓刑的适用对象、条件、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学理上 的定义更适合于法理研究。 国内还没有人对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下过定义,只 有与其相近的概念是使原罪刑宣告

8、失效的缓执行缓刑,所谓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 力的缓执行缓刑,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论著中又称”附条件宣告主义” 1 、 “附条件罪刑宣告主义” 2 和”附条件刑罚宣告主义” 3 。关于缓刑制度的涵义 主要有两种表述,一是表述为:”于宣告缓刑后,在缓刑期间,如无特定不良事 故发生,不仅免除其刑之执行,且其罪刑之宣告,一并失其效力,与自始未受罪 刑宣告之人相同。” 4 二是表述为:”此制度系对于特定之犯罪人,宣告其罪与刑, 而谕知于一定期间内暂不执行,若在此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发生撤销其缓刑之事 由,则其刑之宣告更失其效力,即刑之宣告视为不存在。” 5 这两种表述都是表 达了这种缓刑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使

9、罪刑之宣告失效的意思,是自始未受罪刑宣告 的人。参照原罪刑丧失效力,给我国的战时缓刑制度下个定义。战时缓刑制度是 指在战时,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如果其在此 期间有立功表现且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原判决书判决丧失效力,犯 罪军人视为无犯罪前科之人的刑罚制度。 5 1.3、行政拘留的定义 经过对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的比较,我们已经了解了它们之间的关 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有关行政拘留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准 确。第一种观点准确区分了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 系,但是却将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混同起来;第二种观点除了将行政拘 留与治安拘留等同起来,还

10、混淆了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的适用对象;第 三种、第四、第五种观点也是混淆了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的适用对象。 笔者认为,对行政拘留比较准确的定义应当是: 行政拘留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对违反有关行 政法律规范(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自然人,在短期内限制 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拘留的特征 1.4、物流问题的若干定义 本节主要简单介绍以下,相关物流问题的一些含义及其解释。首先,什么是供应链?2001 年,我国发布实施的物流术语国家标准(GB/T 183542001)结出了供应链的定义:生产及 流通过程中,涉及格产品更新换代或服务提供给最终客户的上游或下游企业

11、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供应链包括了货物从原材料阶段直至到达终端用户手中的全过程,包括流动,转型以及相关的信 息流。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认为:供应链是在相互关联的部门或业务伙伴之间所发生的物流、资金流、 知识流、信息流和服务流,覆盖从产品(或服务)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装、分销直到 支付给最终用户的全过程的功能链、知识链和增值链。供应链管理可以被定义为”传统商业功能 的系统的、战略性的合作以及特定公司的商业功能与供应链中事务的战略,目的是提高公司及整 个供应链的长期业绩。3 既然谈到物流问题,我们还需要对物流的概念做一个定义。什么是物流? 7 在美国,最有权威的物流定义是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1

12、960 年提出的:”所谓物流,是把完成品 从生产线的终点有效地移动到消费者手里的广范围的活动,有时包括从原材料的供给源到生产线 的始点的移动。”美同物流管理协会在下这物流定义的同时还列举了物流活动的诸种要素,即货 物运输、仓库保管、装卸、工业包装、库存管理、工厂和仓库选址、订货处理、市场预测和客户 服务。 1998 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义一次对物流下了如下的定义:”物流是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是 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原产地到目的地的高效率、高效益的正向相反向 流动及储存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 我国国际标准物流术语中,对物流下的定义是:”物流是物品从供货地向接收地的实

13、体 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存储、搬运、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 结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物流是为消除物质资料或商品的实体从生产者到使用者之间的场所 间隔和时间间隔,将它们在空间与时间进行的位移。现代物流所指的是将运输、仓储、库存、装 烟、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及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综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式管理,其任务是 尽可能地降低物流的总成本,为顾客提供最好的服务。4 既然本文要讨论库存化管理和仓库选址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解释一下库存管理的概念, 和库存管理对物流工作的作用和影响。 在供应链体系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最基本的流动:从最终消费者的需求开始,各节点企

14、业根 据上游需求信息逐级向上游企业订货的订单信息流动;从订单的终点出发,各节点企业根据订单 信息向下游节点供货的物品转移流动。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在这个双向的流动过程中每个节点 都可能有风险存在;同时,物品在某些环节或节点流转时,都可能发生正常或非正常的滞留,从 而在整个供应链上出现不同功能的仓库,来解决物料从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直到最终 消费者的转换和流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滞留问题。库存成本过高是供应链物流过程中普遍 存在的现象,因而,库存管理是物流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库存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具有整合需求和供给、维持各项活 动顺畅进行的功能,并通

15、过克服产品生产与消费在时间的差异而创造时间效应。库存有狭义和广 义两层含义:从狭义的角度看,库存仅仅是指物品在仓库中的暂时闲置状态;从广义的角度看, 库存表示用于将来目的的物品的暂时闲置状态。库存的资源称为存货。 库存的主要作用有: 1、 满足预期顾客需求 2、 平滑生产需求 3、 分离运作过程 8 4、 防止缺货 5、 利用定货周期的好处,可以使采购和库存成本最小 6、 避免价格上涨 7、 生产运营商的考虑 8、 利用数量折扣 库存管理是运营管理活动的一个核心,好的库存管理往往是运作良好的组织的标志。为使库 存的成本与提供合理顾客服务水平的成本达到平衡,必须对库存水平进行认真的计划。5 本文

16、讨论的库存产品因为又有其特性,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就是该公司的维修置换零件及备品备 件的库存,因此还有必要强调在管理存货与其制定商业决策时进行非正式考虑的重要性。6 因此库存量的多少还会对销售团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管理层对库存商品也非常的关心。 正因为该公司良好的信誉及售后服务,同时在国内的业务不断的增加,新的业务在国内的不断深 入和拓展,因此需要非常良好的库存管理及仓库选择。 其次,我们在这里解释一下仓库选址的概念问题。 1,选址规划的必要性 现有组织需要进行选址决策的原因各有不同。像银行、快餐连锁店、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 等将位置视为其营销战略的一部分,他们寻求的是有助于扩大其市场的位置。 对该案例中的企业而言,市场的变动或者某一特定地区的经营费用很高,从而使得别的地 区开始更具吸引力时,也会导致它们考虑重新选址。 2,选址决策的本质 选址决策与组织的总体战略密切相关。低成本战略通常会导致在进行选址决策时把厂址选 择在劳动力或原材料价格低廉,靠近原料供应地或顾客群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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