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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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讨论稿)二一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四章 规划用地控制()第五章 建筑及环境控制()第六章 联合审查规定()第七章 规划许可公示()第八章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九章 附则 ()附件 :名词解释()附表一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附表二 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三 项目防火设计责任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适用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危房翻建不适用本规定。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三条 方案须报局技术审查会的项目: (一)单体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内的居住或商住项目;(三)特殊的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重要建筑;(四)总建设用地面积在15亩以内、带规划方案的控规咨询论证。提交局技术审查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局技术审查会原则同意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的详细审查(进XA3阶段)。第四条 方案须报专家

3、评审会的项目:(一)用地面积45亩及以上的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建项目;(三)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项目、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局技术审查会要求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3个,评审通过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审查(进XA3阶段)。第五条 须编制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的项目:(一)本规定第四条涉及的项目;(二)项目场地竖向或周边市政情况较复杂的。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须在发

4、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一般工业项目可不报审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第六条 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一)重要公共建筑;(二)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或混合类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商住建筑;(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般须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方案同时报审,规划部门认为重要的交通类项目,须在选址阶段与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同时报审。第七条 须编制

5、建筑环境景观设计的项目:(一) 位于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二) 新建的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 重要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45亩以上的居住区项目。建筑环境景观设计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第八条 须做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的项目:(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二)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城市广场、滨江、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景观街、商业街两厢的建(构)筑物;(四)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须与建筑环境设计同时报审。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

6、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编制应表达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用地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6、按建构筑物汇总表

7、(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二)文本附件: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日照分析等照时线图;3、消防及交通组织图;4、鸟瞰图、效果图;5、用地竖向规划图;6、其他文字说明。(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第十条 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并体现以下内容:(一)图纸部分: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要求同第九条;2、建筑单体设计要求: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

8、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立面色彩和材质;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建筑及夜景亮化效果图。(二)文字说明: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2、构思说明;3、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4、其他。 第十一条 建筑报建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报建图应标注不少于3道的尺寸线,所有房间须按规定用语标明使用性质,空中花园、飘窗和空调板应提供大样图;(二)局部总平面定位图须注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边线、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和拟建建筑物每栋不少于2个角点的坐标及其定位轴线编号;(三)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多点分析图及户型日照情况统计表;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

9、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3、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

10、容: (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 5、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11、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第十三条 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图纸部分: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

12、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种类线型颜色供水蓝排水雨水赭污水赭电力紫电信绿热力红中水燃气(二)文字说明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

13、有关的数据;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7、燃气用量计算;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9、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增加工程造价等资料。工程管线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第十四条 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规划原则及环境设计主题;3、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

14、表); 4、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5、建筑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6、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7、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8、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 9、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按乔木和灌木分别出图,标明位置,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10、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11、主要外墙的小样。第四章 规划用地控制第十五条 需要出让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区)土地储备中心、市(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市(区)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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