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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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符长青博士监理工程师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信息工程实施监理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实行信息化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监理单位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三个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业主)、承建单位一起共同担负起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重任。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合同为纽带,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文件为依据,独立、公正地开展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而一旦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也要被追究责任。 监理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

2、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是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职业责任) 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承包合同目标承担实施义务,它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管理、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1)监理单位存在过

3、错; (2)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3)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要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2. 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1)超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2)转让监理业务; (3)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无资质

4、证书承揽工程。 如果有“伪造、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的行为,则不必非要导致任何后果。 3. 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而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其次,在客观方面,必须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

5、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法律责任分析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执行监理职责。 1. 质量控制方面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由系统集成商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施工而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信息

6、系统工程、网络系统、设备材料、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按照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行为造成工程实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那么直接责任人员将构成过失犯罪,其行为属于从属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进度控制方面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单位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

7、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承包单位的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3. 投资控制方面 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财务报表无效,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 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

8、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4. 施工安全 从法律责任上讲,现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已经很明确,监理单位不承担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派生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均没有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建设单位也不可能将本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无关,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5. 监理人员个人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刑事追

9、究、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其刑事责任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除行政上采取措施外,在经济上可以处以单位赔偿损失额的5%20%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本文作者系深圳市坚地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链接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应受重视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高风险性导致其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比较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一定要重视其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因

10、此,逐步推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指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民事责任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职业责任保险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途径,来转移由于民事责任给建设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

11、监理机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由于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这种保险购买方式的特点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有关人员,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的疏忽行为。其他监理人员在从事监理工作时发生了疏忽,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现的疏忽,这应该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影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保险费率究竟为多少,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考虑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前提下,主要因素有: 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差很大,监理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但这种职业责任真正变成索赔的概率较小。 2. 投保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投保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 3. 投保人所属工作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不同等。 (计算机世界报 第07期 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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