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2--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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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一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调整o1、鼓励投资,有利于股东的改变n1)出资制度的改变o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o实缴改认缴o增加出资方式n2)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n3)承认一人公司o2、有利于债权人的改变n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n完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出资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o(原):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

2、元。o(新):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出资制度(二)股份有限公司o(原):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o(新):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3、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1)出资制度(三)出资方式o(原):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

4、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o(新):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o资本信用v资产信用2)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限制o(原):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5、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o(新):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o(草案建议稿):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3)一人公司o(原):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6、司。(股东人数仅1人,不设股东会。重大事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o(新):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o新公司法中针对一人公司的5项风险防范制度n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n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n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n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n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

7、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o(原):空白o(新):第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o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仍是非常原则性的,具体如何执行有赖于最高法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o二股东与董事、高管利益平衡的调整n1、明确规定股东权利o1)股东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等o2)知情权o3)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on2、完善董事会制度,明确董

8、事的义务和责任1)股东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等n股东会会议提议权o(原)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o(新)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n股东会议召集人o(原)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o(新)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9、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知情权o(新)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10、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o(原)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o(原)空白o(新)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

11、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董事的义务及责任o(新)设单章专门规定董事监事义务n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o明确了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o明确了追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的程序。n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o(原)空白o(新)123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o三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的调整n1、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n2、规定控

12、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1、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n股东会会议提议权o(新)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o(原)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n股东会议召集人o(原)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o(新)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13、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o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o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o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o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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