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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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董潇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颜运秋 20050428 Abstract Share-repurchase is that the company utilizes the capital surplus or debt financing to buy back the shares issued outside and to cancel or reserve them as treasury shares. Share repurchase System originated from the develo

2、ped capitalist countries in the West. Share-repurchase System, as a kind of capital management scheme, after going through economy practice of many western countries, has come to be a multi-fun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tactics of adjusting companys capital structure, improving the fund operat

3、ion efficiency, preventing malicious purchase, avoiding stock price slump, realizing the utmost interest of the stock-holders. Share-repurchase, a common capital management scheme in those mature capital markets of foreign countries, is still a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4、China lags behind comparatively. Company Law merely stipulates in principle that the share-repurchase aiming at annexation or capital-cut-down are allowed. Only several clauses of Listed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Guidance and Corporation Going-to Oversea Market Constitution Indispensable Clauses that

5、 are released by Security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f China relate to share-repurchase. Such situation of China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relaxing trend of the world and cant meet the domestic share- repurchase request also. So to structure a system of share-repurchase that will suit for Chinese conditi

6、on and accor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s a subject to be solved urgently. This dissertation, taking the legal problem of share-repurch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has analyzed the history evolution process and law value of share-repurchase. Through referring to the rules and experience of o

7、ther related countries,it has analyzed the defects of Chinese current legislation. Finally, the dissertation puts forward several superficial proposals on how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share-repurchase. Key Words: Share-Repurchase Legal System Stockholder Equality Perf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1

8、 引 言 引 言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产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伴随着西方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发展起来。股份回购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严 格限制到逐步缓和再到盛行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演进过程。人们最初 认为股份回购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损害 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甚至公众的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都严格 限制股份回购。后来渐渐发现股份回购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拓宽公 司的生存空间意义重大,德、法、美、日等国都不断修改股份回购 方面的立法,缓和对股份回购行为的严格限制,来满足公司商业活 动正常运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股份回购制度由严格限制走向缓和, 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促使现代公司立

9、法赋予公司行为更 多的自由,另一方面反映了对股份回购价值评价的转变,它是公司 法调和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不断演化的产物,也是公 司法学思想发展变化的结果。我国公司相关立法相对滞后,公司 法仅对公司出于合并和减资目的进行回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备条款中都只有个别条款的内容涉及到股份回购。我国目前的股 份回购规定不仅不符合国际上缓和管制的潮流,也无法应对实践中 不断出现的回购要求。因此,完善我国股份回购立法是迫在眉睫的 课题。 股份回购在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司资本运营方式,目前学术界对 此主要从经济学、 管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例如美国

10、学者罗斯 (Rose) 在分析股份回购的信号传递作用时,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资本结 构研究后认为,负债的比例传递了有关企业质量的信息,负债越高, 企业质量越好; 马苏里斯在普通股回购实证研究分析中对利 用负债融资进行股份回购的抵税主义进行了分析;西奥佛麦兰所 著的普通股回购与市场信号:实证研究,通过大量细致的实证 研究,检验了股份回购的财富效应。国内对于股份回购制度的研究 兴起于 1999 年上市公司“云天化”和“申能股份”的国有股回购事 许正荣,股票回购:理论实质和现实意义,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 年第 5 期,第 20 页。 2 件,如陈峥嵘撰写的股份回购的运作空间和实施对策,王敏撰

11、 写的股票回购与股东财富最大化,韩冰撰写的中国证券市场 股份回购的特征,雷星辉撰写的国有股回购方法研究,白蔚 秋撰写的库藏股制度评析等论文对股份回购制度从经济学、管 理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笔者不揣浅陋,从法学的角度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探讨,分析 了股份回购从严格限制到逐步缓和的历史演进及原因;借鉴德、法、 美、日等国家对股份回购立法的经验,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现状 及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从股份回购的事由、数量、资金来源、 方式、程序、违法回购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议。 3 第一章 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考察 第一章 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考察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12、,西方国家称 之为 “Share Repurchase” ,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称之为 “公 司取得自己股份”,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它是一种常见的资本运营方 式,在我国还是一项金融创新。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 严格限制到逐步缓和的过程,要想真正的了解这种制度,并为我国 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设提供经验,就要考察西方股份回购制度历史发 展。 第一节 股份回购的法学释义及产生 一、 股份回购的法学释义 第一节 股份回购的法学释义及产生 一、 股份回购的法学释义 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等额划分 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 股份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 资本性、有限责任

13、性和流通性”。 正是因为股份具有流动性的特 征,所以股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场所内自由转让。从转让的受让主 体是否是公司股东来看,可以分为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如果公司 本身成为受让主体时,股份的转让就成为相对于公司的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股份可转让性的特殊表现。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 等额构成单位,本文讨论的股份回购问题是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问 题。 股份回购是股份公司利用盈余所积累的资金或通过债务融资, 购回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进行注销或留作库存股的行为。公司回 购自己的股份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的主体为公司和公司的股东, 合同的标的为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股份买 卖行为,但这种

14、买卖行为与一般的股份买卖行为不同,其法律特征 表现在: (一)回购主体的特殊性。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中股份购买方是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08 页。 施智谋著,公司法,三民书局出版社,1991 年版,第 116 页。 4 单一的,只能是发行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卖方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特 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即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二) 回购标的的特殊性。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标的只能是公 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回购目的的多样性。股份回购是公司资本运作方式之一, 通过股份回购,公司可以达到调整资本结构、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防止恶意收购、阻止股价暴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15、化等目的。 (四) 回购行为的规范性。股份回购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 和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化,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甚至 危及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股份回购应该有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二、股份回购制度的产生 二、股份回购制度的产生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公司法调和公司利益相关者 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不断演化的产物,也是公司法学思想发展变化的 结果。20 世纪 50 年代以前,公司理论强调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除 特定场合且经过一定程序外不得随意减少公司资本,因而,不论是 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股份回购行为做了严格的限制。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随着对公司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突破,人们

16、渐渐认 识到:股份回购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如果公司以盈余取 得自身股份或将相当于回购股份金额的资金留存于特定的帐户,并 不注销所得股份,则公司资本不会减少。即使公司股份资本因之减 少,也不是或不完全是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目的,而是结果。 人们 发现股份回购对拓宽公司的生存空间意义重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各国对股份回购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开始放宽对公司股份回 购的严格限制,股份回购活动逐步发展起来。 根据美国学者西奥佛麦兰收集的数据,从 1962 年到 1971 年美 国发生 32 起股份回购事件,平均每年 3.2 起,进入 70 年代以后, 由于美国政府对公司支付现金红利作了限制,再加上当时国际上处 于美元过剩时期,股份回购呈现较快发展,从 1971 年 8 月到 1974 欧阳勇,对我国股份回购的分析,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 年第 3 期,第 16 页。 5 年 6 月,股份回购事件增加到 52 起,平均每年超过 17 起。 进入 80 年代以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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