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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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研究 姓名:李双凤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教师:沈四宝 20080501 摘 要 “转投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上可谓历久而弥新。公司实行转投资运作的最 终目标无疑都是为了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它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 司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和必然要求。不论是从公司扩张角度,还是从公司资本运作 角度,转投资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进行转投资,其动机有积极的,更有消极的。转投资行为之所以倍受争 议,关键因素就在于它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母公司与子公司财产混同使子 公司空壳化、交叉持股或环形持股导致虚增资本、公

2、司股东权力交易等等。这一 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转投资行为产生了质疑。 公司法规定“转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力求保障公司财务结构良好,保护债 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2 0 0 5 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放宽了限制, 取消了法定额度的限制,扩大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但对公司股东放权,对 公司放权的同时,也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挑战。我国对转投资的立 法尚不够系统完善, 公司法中仅有可数的几条与之相关, 且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面对转投资带来的种种问题,还不能依法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适从公司转投资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法律规制的情况以及建立合理限制 的法律规制体系的设想等几个方面对转

3、投资行为加以论述。 关键词:转投资,投资,母子公司弊端,公司法,转投资合理限制 Abstract Reinvestment is an old but also new question. It is the way for a company to reach the final aim of realizing the most profit. It is the inner desire and the destiny of a company and it is the basis of corporate M meanwhile, we should promote the way

4、of reinvestment to develop. The Company Law s regulation on reinvestment is to ensure the good financial structure to be founded, and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and middle and small shareholders. The new Company Law 2005 relaxed the restriction on corporate reinvestment. The new Company Law abolished

5、the legal proportion on reinvestment, and broadened the objects to reinvestment. Whereas the expanded rights for shareholders and companies challenged the interests of middle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nd the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Regulations of our Company Law on reinvestment are

6、 not completed yet. There are just several items related in Company Law, which are insufficient. This article hereto will discuss the problems brought by reinvestment,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nd the reasonable regulation system on reinvestment. Keywords: Reinvestment, Investment, Problems between P

7、arent Company and Subsidiary, Reasonable restriction on reinvestment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 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08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 论文的规

8、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 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 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 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 学 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在以不 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 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1 第 1 章 引言 公司是市场行为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实现者,也是收益者。改革开放近三 十年,国家通过各种鼓励方式、优惠政策,促使公司逐渐摆脱各

9、种不良束缚,从 各个方面发展完善。随着公司行为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 “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 的精神已成为法官和仲裁员裁判时的一盏指路明灯” 1 ,作为公司资本运作方式之 一的“转投资”行为,成了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精神的重要表现方式,在商务 往来中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 “转投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上可谓历久而弥新。1 9 9 3 年的公司法( 以下 简称旧公司法) 对“转投资”的规定备受争议,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 O 年代 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旧公司法对投资 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 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

10、;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 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 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2 。旧公司法的这些规定 几乎成为众矢之的,理论界沸沸扬扬的批判争议促成了2 0 0 5 年公司法( 以下 简称现行公司法) 修订时对其规定的更改。现行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第1 5 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规定取消了对转投资法 定额度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转投资的限制。 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学者们对转投资问题的讨

11、论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 很多学者一提及“转投资”,就很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笔锋转入对“交叉持股” 的探讨,于是“转投资”就被“交叉持股”所架空,转投资自身的存在域及其独 立价值被莫名其妙地忽略了 3 ;二是很多学者认为法律对转投资的规定缺乏系统 性,对转投资相关问题的规制无章且无力,缺乏合理的规制原则。基于以上问题, 本文试图对转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用,做一些拨正工作,而后通过对转投资存在的 典型问题的分析,对建立转投资合理法律规制模式的提几点建议,使得现行公 司法中有关转投资的规定在付诸实施时更具备现实基础定位和系统逻辑性。 1 刘俊海: “新 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载于光明日报2 0 0 6 年

12、 1 2 月 2 6 日,第 9 版。 2 同上。 3 李飞: “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法学2 0 0 7 年第 1 1 期,第 8 0 页。 2 第 2 章 转投资行为的内涵及外延 2 . 1 转投资行为的内涵界定 公司是否会诞生,诞生后拥有多少资产,具体表现为有多少房产建筑、机器 设备、无形资产等,皆取决于公司得到的投资。没有投资的进入,公司的诞生就 是一句空话,生存、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转投资这一方式,就是公司在商业 中运作的有力武器,一个充满智慧的投资者,能借助公司的舞台利用这一武器演 出一幕幕威武雄壮的商业喜剧,创造出更大的财富 4 。 转投资的功效已为公司管理者们所熟

13、知,但关于其定义,理论界尚无统一的 说法。刘俊海教授在考究转投资形式诞生过程时指出,转投资制度乃“中国的土 特产制度”,有其深远的历史根基,我国1 9 2 9 年公司法、1 9 9 3 年公司法 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数次修订旧的公司法后所形成的现行“公司法”对转投资的内 容都相应的规定;而我国1 9 9 3 年公司法以及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对于 转投资制度的规定又都共同源于我国1 9 2 9 年公司法第1 1 条,即:“公司不得 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如为他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股份总额,不 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总数1 4 ”的规定”;此后台湾地区又在1 9 6 6 年、1 9 8 0 年

14、、 2 0 0 1 年数次修改“公司法”时变换转投资额度之限制。可见,我国现行公司法 对转投资的法律规定其历史传承的性质。 转投资的定义问题是理论界普遍争议的话题,各派学者的观点莫衷一是。如 国内学者施天涛教授认为,只要是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 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均属于转投资的范围5; “参与经营与否,只能看作是 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一种可选择的手段。考查公司法之立法本意,在承认转投 资的前提下,对转投资予以一定的限制以维持公司的资本和支付能力,而不在于 其是否参与经营,或者是属长期投资行为或短期理财行为。 6 ”还有学者认为转投 资是指公司将资本投注于其他事业上成为其

15、他事业股东之所有情形7;而理论界一 般将由原股东投资设立形成的公司以其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行为称之为“转 投资”。 “转投资”依照其字面理解,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转投资行为说到根本是 4 曾肇河: 公司投资与融资管理第 8 页、第 9 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6 年版。 5 从现行公司法之规定看来,这一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因为公司亦可转投资于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6 施天涛: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05106 页。 7 这个观点表述过于抽象化,并不能明晰公司转投资之具体对象所指。另外,将转投资之投资工具仅仅限于 资本是有窄化之嫌的。 3 一种投资

16、行为;二是转投资的关键是一个“转”字,将“投资”行为和“转投资” 行为区别开来。关于什么是投资,在金融和经济各方面有数种不同的说法。一般 来说,投资是指一种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带有风险的,以让渡一项资产而换取 的另一项更有价值资产的行为。何种行为可以称其为“转”“投资”,笔者认为, 转投资亦为投资的一种,本文将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以比较说明转投资之特征。 (1 )从资源上说,公司本身就是股东投资的产物,相对于原股东的投资行为 形成的公司法人财产及股东权益,公司的再次向外投资的行为即是对其原投资财 产的“转投资”。转投资的资产来源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以及公司所拥有的其 他财产、权益;而在投资中,其资产来源要广泛的多,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财产, 而且对于投资,法律上也不存在像对公司转投资那样严格的限定。 (2 )从主体上看,转投资的主体是公司。理论界一般将由原股东投资设立形 成的公司以其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行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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