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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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

2、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

3、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八、项目经理必

4、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

5、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6、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7、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8、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

9、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

10、施行政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八、违反第八项

11、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一

1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13、。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

14、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六、项目经理有下列

15、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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