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机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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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机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姓名:刘云成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焦洪涛 2011-05-23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 摘 要 中国欧盟开展的“10+10”地理标志互认机制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向世界舞台 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我国在以后的地理标志国际发展中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发展模 式即开展地理标志国际互认。本文主要是以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机制的开展为切 入点,探讨如何完善国内地理标志立法以促进地理标志国际互认的开展。 本文首先介绍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互认制度发展的历程。从

2、中国分别同法国、意 大签订双边协议,到中国同欧盟开启地理标志互认,该模式已经经历了法律法规的 研讨、保护范围的认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 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互认的法律分析。中欧是在 TRIPS 协议 框架下开展地理标志国际互认机制。在本部分主要介绍 TRIPS 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 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现存的三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欧盟一级有关地理标志 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 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分析中国地理标志在欧盟、欧盟地理标志在中国 获得保护的法律基础。 文章的第三部分在分析在经济全球化对地理标志发展的影

3、响下,探求地理标志 互认的发展趋势,研究 TRIPS 协议框架下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互认机制存在必要性以 及我国同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进行地理标志双边或多边国际互认的可行性以及必要 性。 文章第四部分探讨地理标志国际互认机制的开展折射出的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 律制度存在的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中主管部门不统一、法律依据不统一以及地理标志 同商标的权利冲突等问题。基于对地理标志国际互认机制在以后地理标志国际合作 中发展的前瞻和世界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不同法律模式以及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的现状,得出中国应选择专门法和商标法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采用地理标志专门法 和商标法双轨制保护模式后,我国应立足改善国内地理标志

4、相关法律制度以利于我 国未来开展地理标志国际互认。 关键字: 关键字:地理标志 中欧 互认 立法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I Abstract The China-EU” 10+10”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vide opportunities to get developed for Chin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ts worth considering in the developing of ge

5、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is thesis is on the view of China-EU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o research how to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mainly

6、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China-EU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ts a long time from China- France bilateral agreement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China-Italy bilateral agreement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n it was the beginning of China-EU mutual re

7、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t was a Huge project.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s th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hina-EU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mutual recognition was advanc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RIPS. so, in this part I introduce the legal

8、provision abou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RIPS, China law about law and EU law abou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n, the article analyzes each register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how to get protect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ther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s.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a

9、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for China to develop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th other countri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RIPS. The fourth part of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imperfect law of china, fo

10、r example, the uniform of authorities, the uniform of legal basis and Conflict of rights in the process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n the ground of advance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different protection mode of each country,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11、 论 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II choose Dual Track protection mode to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n complete some provisions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hina-EU Mutual Recognition Legislation 独创性声明独创性声明 本人

12、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 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 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 索,可以采用

13、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论文属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 引 言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由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又 称为原产品保护制度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本文行文使用的地理标志包括原 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行的规则,它是对具有地 域特色的名、特、优产品采取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产品质量监控

14、制度。 19 世纪末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性,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际保护,1883 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将其命名为货源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对冒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做出实质性 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其具体的含义;其后 1891 年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 记马德里协定是首个对虚假和欺骗性来源标志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8 年原 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含义。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共有 175 个, 1我国是 该公约的成员国,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通过反

15、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保护 的力度较小;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加强, 其要求成员国必须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要在本国受到 保护并且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注册簿中注册后才能获得成员国的保护, 其成员国数量仅仅为 26 个,2我国没有加入该协定。 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 里斯本协定和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在地理标志的保护 方面未被广泛认可。 1994 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 TRIPS 协议)将 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平行列为 8 种单独的知识产权之一。TRIPS 协议

16、首次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并设置专门章节规定,根据 TRIPS 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规 定,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更是一种产地标志、质量标志。TRIPS 协议目前有 148 个成员国,其要求成员国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但是具体的保护方式没有加以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PCT 成员国、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列表统计所得, 。统计时间为2011年5月10 日。 2 Ester Olivas 在中欧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杭州,2005)上的发言。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 定。由于世界各国自然环境、历史环境、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 护方式和程度存在多样化:在欧盟,其地理标志资源比较丰富,制定了比较严格的 专门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而美国、日本、新西兰等移民国家则通过商标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给予地理标志比较弱的保护。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在知识产权 领域,除了外观设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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