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合同纠纷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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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商业银行,四、存款合同 (五)存款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Art. 1 of 1997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一般存单纠纷 (1)存单是实践性合同,要有真实货币资金交付行为存在,银行才兑付。 (2)存款关系中必须符合两个真实性:存单的真实性and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只有两种真实性同时存在,银行才负有对付款项的义务。在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确定中,金融机构负有举证责任。,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

2、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1996年初,上海A公司经“中介人”李某的介绍在某家银行

3、开户存款,李某允诺将给予企业高额利息,既除银行给予的正常利息之外,由“中介人”另行补给企业息差(总利率一般达年利率20%),企业在银行的整个开户存款也由李某协助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李某乘机将企业预留银行的印章偷盖在预先准备好的贷记凭证上,待企业存款入帐,即用形式齐全的贷记凭证指令银行将款列入另一“指定帐户”上(此帐户是李某预先准备好的),完事后,李某在依约给付企业存款息差的同时,也将已经划入“指定帐户”的款项用划入个人信用卡等方式悉数提走。事发后,A公司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款,而银行则认为是企业欺骗,银行没有过错,不同意返还存款。,银行结算办法第21条:“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

4、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假如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人以伪造的贷记凭证划走,即贷记凭证上的印文不是存款企业用预留银行印鉴直接改印成的,而是有人用“中介转印”等方法将原有的印文转印上去,而银行未发现,照单划款。 由上海市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记凭证上本身要求签发人在签发时盖章,因此商业银行在受理贷记凭证时,除须审查贷记凭证上印文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还有义务审查此印文是否用预留银行印鉴直接盖印形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函199665号)中指出:“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

5、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责任。”,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为了弥补人工折角核对的不足,出现了基于模式识别和图像处理技术的电子验印技术。电子验印就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印鉴的自动识别,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摄像机、数码相机或扫描仪等图像采集设备,将客户的预留印鉴图像采集到计算机里面,经过特定的图像处理算法形成电子标准印鉴。电子标准印鉴一般具有含结构信息、高保真和低存储空间等特点。这些特点为预留印鉴的大规模数字化存储和低代价的网络传递提供了必要条件。印鉴核验时,待测印鉴通过图像采集设备被采集入计算机,同时,计算机调

6、出相应的电子标准印鉴。经过预处理、定位、分割、配准和比对等图像处理算法,计算机自动给出待测印鉴真伪的结论。,2003年10月1日,李某发现存折丢失,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挂失时发现存折里的5000美元已经被冒领。李某要求工商行返还遭到拒绝。李某认为,冒领人使用的假身份证和他的真实身份证有明确差异,银行并没有尽职核对相关证件,致使他的存款被冒领,因此工商行应对由此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工商行称,取款人拿着存折准确输入密码,并有与李某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身份证。银行对身份证仅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基础设施及技术水平,仅有公安及少数机

7、关掌握了识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尚不具备审查身份证真伪能力,相关法规亦未赋予银行该责任。法院认为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的审查仅限于姓名、号码、相貌等初步性审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银行不具备审查身份证真伪的能力,故此驳回李某的诉求。,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存折挂失,信用卡、汇款支取等业务,对身份证件验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证件真伪的责任。但按照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未能识别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对身份证件审查义务应当是实质审查。,

8、2005年4月间,几个自称客商的外地人来到江苏省泰和县,要求与张以福共同投资办厂。4月27日张以福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以下简称泰和工行)大道储蓄所开立账号为150901360110135001的个人账户,准备注入资金。同日,其中一名外地人也以“张以福”的名义在泰和工行中山分理处开设了账号为1509013101101006113的个人账户,并申办了一张卡号为9558801509201377123的牡丹灵通卡。在双方洽谈投资办厂的过程中,外地人用该账户存折与张以福的账户存折掉换。5月9日,张以福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掉换的账户中。两天后,张发现外地人用牡丹灵通卡以“张以福”的名义

9、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城区支行取走现金40万元。另一名自称“朱文胜”的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凯江支行的营业柜台上用上述牡丹灵通卡代理“张以福”取走9.5万元,其余款被外地人在德阳市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法院判决理由是:虽然目前对身份证真伪的辨别,金融机构以现有的工作条件只能由工作人员用眼睛察看,尚没有特别方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但金融机构不能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因为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辨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 英国普通法关于这点与我国的票据法司法实践相似,如果客户支票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话,银行就无权兑现该支票,如果银

10、行兑现了,那么它不能将该笔款项借记在客户的帐户上。Tai Hing Cotton Ltd v. Liu Chong Hing Bank.例外:“禁止反言”原则 Greenwood v. Martings Bank,李某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员,为该信用社下设的土港分社出纳。1997年4月19日,李到某村村民崔某家中揽储,崔某将8000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开具了信用社真实存单一份。存单上载明,户名:崔某;存款金额:8000元;利率:12;存款期限:1997年4月19日至1998年4月18日。该存单上未加盖信用社储蓄公章。存款期限届满后,崔某到信用社支取存款,信用社以存单上未加盖储蓄公章,双方之间未构成存

11、款关系为由,拒绝兑付存款。崔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信用社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张大娘持一到期存单取钱时,储蓄所发现存单上电脑清晰地填写了“50000元”,同时,该存单大写金额栏却为“伍仟元”。储蓄所认为: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数字为准,只肯付老大娘“伍仟元“本息.,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代办站代办员程某同时为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无名县支行代办储蓄业务。从1992年至1994年期间,程某利用“建行储蓄存单”加盖“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信用站”业务公章及代办员程某的名章的形式吸收存款,用于私下放贷。后事情败露,程某携款潜逃。众多的储户为了追回存款,将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无

12、名县支行诉上法庭。两被告均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人民银行银复1995166号文件对存款单上存款机构名称与公章不符作出的解释:银行及其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与信用社及其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 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储蓄存单或存折。确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所开具的储蓄存单或存折是否有效,应以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是否在其使用并开具的储蓄存单或存折上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为依据。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的为有效,未加盖的为无效。 存款合同的成立,1995年,上海中期将1200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的分支机构付家庄分理处,后要求改存到西岗建行。分理处负责人王斌表面上将该款项转存,并提供

13、了盖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存单。后发现其并未转存,而将其挪作他用。西岗建行以上述存款未经入帐为由,拒绝兑付。另查明:所谓转存存单上的印章系遮盖“付家庄分理处”几个印章字迹后盖引而成。,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合同中的银行签字、印章系有关当事人伪造或变造,但只要存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和银行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存款关系,存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成立。,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 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

14、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名为存款,实为借贷,关键在于: (1)以存款的方式表现,而支付的存款利息则是相当高的借贷利息。 (2)存款人将款项直接交于用资人使用,违反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准借贷的规定。 (3)存款人、用资人、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三方恶意串通行为。,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

15、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

16、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1996年6月,湖北省襄樊市樊西农行经中间人介绍, 并经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某联系,派员携带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与德山建行行长程某等协商高息存款事宜,经程某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后,樊西农行将该1000万元解付到德山建行指定的帐户,德山建行于同年6月17日向樊西农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存期为一年、月利率为7.65 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万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息差161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西农行。同年8月26日,德山建行将该1000万元转入万琦公司帐户。上述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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