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选多 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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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

3、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 1 / 4页 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4、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5、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7、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 1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8、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9、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简答题: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10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10、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简答:10分)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简答题:20分)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

11、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解 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认识 2014广告2班贺轶群学号:20142312310054 国家于1998年通过劳动法,又于2014年通过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义务,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尊重劳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劳动法在开始就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12、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有利于明确自己的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敏感觉察。在规定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劳动法也说明了作为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如: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众所周知,权力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作为劳动者也一样。所以,劳动者要尽心尽力去工作,努力奉献,创造价值,在工作中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报酬全等上述权利才可以实现。 从劳动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国家在努力为劳动者创造优越的劳动环境;首先,国家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平

13、等的就业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所以,无论民族、宗教、性别、党派,都可以平等地实现就业,劳动者也有就业的自由,自由选择职业,以实现自身价值。其次,国家为劳动者进一步培训深造创造了条件,劳动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一方面,这是对知识的尊重,和对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发展知识经济以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进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再次,国家鼓励劳动者技术创新,“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此举有利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增加企业活力,带动社会进步。最后,劳动法对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如:“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进行了脑力、体力付出,应当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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