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司考解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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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司考解读前言: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共552条,相比较原来的320条,增加了232条。此次司法解释以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原来的司法解析及其他的解释、规定进行了整合、细化。从司法考试角度来说,本次解释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原来的解释规定变化的地方以及对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细化,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重点,这些部分也必将是2015年以及今后几年司法考试民诉部分的重要考点。一、管辖(第1-42条)(从原来的37个条文增加到42个条文)【重点条文1】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

2、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司考解读】明确了网络交易的合同履行地。【重点条文2】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司考解读】明确了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增加了服务导致侵权的管辖法院。二、回避(第43-49条)(本部分新增加了7个条文,原来解释里面没有)【重点条文1】第43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3、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司考解读】进一步细化了回避情形【重点条文2】第46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

4、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司考解读】增加了指令回避的形式。三、诉讼参加人(第50-89条)(从原来的32个条文增加到40个条文)【司考解读】本部分主要是根据新法对原来相关司法解释的整合和细化,四、证据(第90-124条)(从原来的9个条文增加到34个条文)【重点法条】第116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司考解读】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具体类别,以及和

5、视听资料之间的区别。五、期间和送达(第125-141条)(从原来的12个条文增加到16个条文)【重点条文】第135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司考解读】明确了电子送到的方式,以及电子送达时间。六、调解(第142-151条)(从原来的7个条文增加到10个条文)【重点条文】第14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

6、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司考解读】明确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一种情形可以要求制作判决书,涉外民事诉讼的调解不能再要求制作判决书。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52-173条)(从原来的14个条文增加到22个条文)【重点条文】第163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

7、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司考解读】增加了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程序规定,保全日期为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74-193条)(从原来的16个条文增加到20个条文)【重点条文】第176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

8、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司考解读】对于未经许可的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九、诉讼费用(第194207条)(从原来的11个条文增加到14个条文)【司考解读】本部分不需要太多关注,本来也不是司考重点。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208255条)(从原来的29条增加到48个条文)【司考解读】本部分主要是根据新法对原来相关司法解释的整合和细化,没有新增知识点。十一、简易程序(第256270条)(从原来的8个条文增加到15个条文)【重点条文】第25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

9、不得超过六个月。【司考解读】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可以申请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重点条文2】第260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司考解读】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在开庭前,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271-283条)(原来没有,新增加,共计13个条文)【重点条文1】第273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司考解读】海事海商案件增加了小额诉讼,标的额仍和一般小额诉讼程序一致。【重点条文2】第274条 下

10、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275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1、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司考解读】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这部分无疑会是2015年命题重点.十三、公益诉讼(284-291)(原来没有,新增加,共计8个条文)【重点条文1】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司考解读】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原则上为中级人民法院【重点条文2】第28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2、规定提起诉讼。【司考解读】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提起一般私益诉讼。【重点条文3】第289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司考解读】公益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但是必须要进行公告。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92303条)(原来没有,新增加,共计12个条文)【重点条文】第297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

1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司考解读】明确规定了不得提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本部分全部都是新增内容,对其他条文也应关注。十五、执行异议之诉(第304-316条)(原来没有,新增加,共计13个条文)【司考解读】本部分主要是根据新法对原来相关司法解释的整合和细化。十六、第二审程序(第317-342条)(从原来的17个条文增加到25个条文)【重点条文】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

14、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司考解读】这两条规定的第二款是对原来法律规定的突破,在二审中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一并做出裁判。十七、特别程序(第343-374条)(从原来的6个条文增加到32个条文)【重点条文1】第357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

15、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司考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确认的范围,对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其他程序性规定,也应注意。【重点条文2】第369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司考解读】本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作出了特殊规定,一般由一人独任审查,超出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其他条文程序性规定,也应掌握。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375-426条)(从原来的16个条文增加到52个条文)【重点条文1】第379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司考解读】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协商一致的,是由原审法院受理。【重点条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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