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

上传人:f****u 文档编号:111837604 上传时间:2019-11-04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22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热点述评):存款保险机制-13032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全 球 经 济 金 融 问 题 研 究 全 球 经 济 金 融 问 题 研 究 (国 际 金 融 热 点 述 评) (国 际 金 融 热 点 述 评) 特刊第 34 期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2013 年 3 月 25 日 存款保险机制 存款保险机制 邵科 1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源于资本市场, 并通过多种渠 道在银行体系内传递和蔓延,严重冲击了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 体系。在此次危机中,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应对,切实履 行危机银行处置、存款赔付的职责,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基本 防范和制止了银行挤兑,维护了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 1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存款保险机制的起

2、源及发展 存款保险机制的起源及发展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 保险费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吸收的存款予以保护,一旦该 银行破产清盘,存款者依法可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有法律保障的存款保险机制出现在上世 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期的美国,由于公众对银行完全失去 了信心,挤兑频繁发生,大量银行倒闭,众多存款者血本无归。 为了稳定银行体系、恢复公众信心、保护存款者利益, 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于1933年出台,其中明确提出在1934年建立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之后伴随着各国银行危机时 有发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据统计,截 至20

3、12年底,已有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机 制。G20国家中除了南非、沙特以及中国以外,都建立了存款 保险机制。 各国的存款保险机制结合本国经济金融和监管的特点,在 组织架构、机制设计、职能安排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中, 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机制比较有代表性。 美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以1934年成立 的FDIC为核心,1970年成立的全美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 (NCUIF)为补充。在机制设计上,FDIC采取的是自愿和强 制相结合的制度,联邦体系成员银行必须参加,其他银行可以 自愿参加,并按风险差别费率定期缴纳保费。在职能安排上, FDIC职能广泛,既包括事后的存款保险和处

4、置问题参保机构 的职能,也包括事前的审慎监管职责,以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承 担风险。 英国的存款保险体系较为统一,由金融服务局(FSA)于 2001年合并原有的多个补偿计划, 形成了统一的金融服务补偿 计划(FSCS) 。在机制设计上,英国实行强制性保险制度,所 有的英国银行以及在英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都必须加入,会员 除了入门费以外,其他保费主要在基金不足时临时征收,并不 定期缴纳。在职能安排上,FSCS仅承担“单一付款箱”职能, 基本处于被动赔付地位,并无金融检查权及相关防范金融机构 倒闭等干预机制。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介于美国和英国的中间型。多元化 的保险体系由根据1971年存款保险法设立的

5、日本存款保 险公司(DICJ)和1973年设立的农业、渔业合作社储蓄保险 公司(AFCSIC)组成。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强制性保险 制度,会员机构定期交纳固定费率保费。在职能安排上,存款 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监管职能,但可以主动采取多元化的方式 处置问题参保机构。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 各国在原有机制总体不变的基础 上进行了适当的微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提高 保障程度,美国FDIC将存款保障限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 万美元, 欧盟各国也作了相应调整; 其次, 拓宽职能范围,FDIC 综合采取了银行信用担保、参股问题机构、分摊住房抵押贷款 损失等措施,成为政府提供应急流动性、

6、救助系统重要性金融 机构和解决房地产信贷难题的重要平台。 存款保险机制的重要作用及缺陷 存款保险机制的重要作用及缺陷 存款保险在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重要 作用。 第一,完善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第一,完善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银行是特殊的金 融中介,通过集聚小额存款、发放贷款,实现资产在时间和空 间上的转换。这种转换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和银行带 来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负债可能错配的流动性风险。流 动性风险的爆发与否,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众信心变化的影响, 一家“坏银行”可能得益于公众的信心而继续平稳运作,一家 “好银行”则可能由于公众信心丧失遭受“挤兑”而陷入

7、困境。 此外,单家银行陷入困境的消息可能会导致公众认为其他银行 也陷入困境,引发系统性的“挤兑”潮。存款保险机制通过为 存款人提供银行倒闭时获得赔偿的保障,可以稳定公众信心, 防止挤兑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促进市场竞争,增强金融体系活力。第二,促进市场竞争,增强金融体系活力。首先,有助于 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相应缓解阻碍资本进入 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存款人在中小银行的存款也能充分得到 保护,中小银行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有助于多层次金融体系 的建立。其次,有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善银 行经营

8、。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的社会成本大大下降, 监管机构就可以使用破产、重组等多种手段解决困难银行的问 题,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被迫救助。市场淘汰机制的形成,将给 银行以压力,促进其改善经营。 第三,合理分摊救助成本,减轻对财政和央行的影响。第三,合理分摊救助成本,减轻对财政和央行的影响。存 款保险机制规定由银行系统承担大部分成本,通过缴费形成一 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一旦 发生信用危机,既不会以财政救助的形式滥用一般纳税人的金 钱, 也不会导致央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而增发基础货币, 影响币值的稳定。 当然,存款保险机制也有一定的缺陷,即可能产生逆向选 择和道德风

9、险问题,增加额外的银行业风险,需要在保障限额 和保费确定等制度设计上加以重视:一是较高的保障程度会导 致存款人在选择开户行时,更多关注利率水平,忽视其风险状 况,促使银行用不正常的高存款利率进行竞争,严重影响金融 市场的稳定;二是不合理的保险费率使银行不用为其过度冒险 行为而支付额外的成本,在追逐利润的驱使下从事风险更高的 投资,特别是一些已经陷入困境的银行,可能会“孤注一掷” 地“搏一把” 。 对我国的启示 对我国的启示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 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研究了20 年。2012年,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 提出,要“

10、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这个问题又再次成为热点 之一。世界各国发展存款保险的经验可以给出几点启示: 一是坚持与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协调。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 保险机制“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面临的主要是“由 暗转明”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公开的、有法 律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 、 “全 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由于我国以国有大型银行为主体, 实际上是用党和政府的信用作保障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 推进,各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增多,继续靠“全额保障”和“零 费率”可能会产生一些银行用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高风险业 务的问题,加剧不良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另

11、一方面, 政府承担过高的隐性担保和银行救助成本,不利于分散风险。 因此,存款保险机制应随着利率管制放开的进程相机建立。 二是重视制度设计,主要包括覆盖的金融机构、受保存款 限额、保险费率等,都影响到实施的最终效果。首先,实行银 行机构的全覆盖,因为无论银行的规模和性质如何,即使不存 在挤兑的风险, 同样也获得了存款保险带来的金融稳定的好处。 各国银行机构数量有差异,美国大体8000多家,日本近2000 家,英国有400家左右,几乎都被存款保险机制所覆盖。其次, 综合考虑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储蓄倾向,确定合理的受保存 款限额,达到既保护普通存款人利益、又促使大额存款人参与 银行监督的目的。最后,

12、逐步实现风险调整差别费率,按照具 体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用,解决存款保险固 有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是深入研究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问题。存款保险公 司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救助成本。 但是,其监管职责可能会与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有一定重叠, 因此,必须界定清晰,以减少监管的交叉和重复。一般而言, 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 稳定;银监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单个机构的日常监 管。而存款保险公司负责配合央行和监管部门,对一些有严重 问题的银行进行监控和处置。此外,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 收集和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和协

13、调。 四是防范存款保险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风险。存款保险机制 “由暗转明” ,存款保障程度将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存款搬 家,如果过于剧烈,在短期内很可能冲击我国金融体系。可以 借鉴日本的方式,在全额保险的过渡期安排结束后,才正式采 取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在过渡阶段,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 的了解与支持,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 报报 送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全国人 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新华社、社科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