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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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姓名:谢连清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陈乃新 20061001 I 摘 要 2001 年 8 月,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为标志,源自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被正式移植到我国。2005 年 10 月修订后的公司法更以“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将独立董事制度 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五年多来,虽然在改善公司的治 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研究不够充分,与中国引 进独立

2、董事制度的实际联系不够等问题。在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笔 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董事在其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是独立 董事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具体表现为独立董事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文在引言部分概括介绍了独立董事的类型,独立董事产生的背景,独立董事的 涵义及我国与英美等国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第一章先阐述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重心变迁的历史,之后,分别就独立董事与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独立 董事与监事会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处 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第二章论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

3、力与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的具体内涵。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的现状,并提出了相 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法律地位 II ABSTRACT In August in 2001, in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sourced officially from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country were transplanted to our country issued take the Chinese Securities Supervisory Association “about Establishes In

4、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in to be listed Instruction Opinion“ as the symbol. In October in 2005, our country revises after “Law of corporation“ to be listed to suppose in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by the stipulation to integrate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to the adjustment scope in. The independe

5、nt trustee system is introduced our country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to come, although in the improvement companys government structure, improves to be listed quality, maintained aspects and so on young shareholder benefit to play the positive role, but this system also had many problems in reality,

6、 theoretically also has the research insufficiently to be full, introduced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with China the actual relation insufficient and so on the questions. In independent trustee system existence many questions, the author thought the independent trustees legal status not clear is

7、 an essential question. The independent trustees legal status is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forms in its participation each kind of social relations, is the independent trustees in these legal relationship status, concrete manifestation for independent trustees authority, right, duty and responsibility

8、. The article introduced 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summary the independent trustees type,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produces background, independent countries and so on trustees implication and our country and Britain and America about independent trustees stipulation. First chapter elaborated first to

9、 be listed governs the structure center of gravity vicissitude the history, afterwards, separately on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and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etween and so on the legal

10、relationship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elaboration, pointed out the independent trustee is in one kind of special legal status in to be listed. Second chapter elaborated to be listed independent trustees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the voluntary and the legal liability concrete connotation. Third cha

11、pter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independent trustee legal status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posed corresponding consummates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 Listed corporation; Independent trustee; Legal status 湘潭大学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 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 人或

12、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 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 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 引 言 “独

13、立董事”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国家。在美国,人们基于董事是否在公司 内从事专职董事工作,将其区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 东、公司职工或雇员担任的,在公司内从事专职董事工作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 不是(包括曾经是)公司员工而担任公司董事,即从公司之外聘请来的非全职董 事。外部董事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的外部董事,一种是非独立的外部董 事。 “独立的外部董事”是指从公司外聘的,与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没有人事上的情 面关系(如亲友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非全职董事。 “非独立的外部董事” 是指这类外部董事是公司大股东、高管人员的亲友或熟人,或者与他们在经济上 存在着某种关系。第一种外

14、部董事由于其人际关系及经济利益方面完全独立于大 股东、管理层及公司,即通常意义的独立董事。第二种非独立的外部董事因其不 具有独立性,被排除在独立董事之外,也被称为“灰色董事” 。 在公司治理研究者眼中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董事还有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 事,专职董事与兼职董事等诸多的分类,独立董事与其中的非执行董事、兼职董 事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常以为独立董事是指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和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15、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实行公司一元治理结构模式的美国。最早确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美国联邦公司立法为 1940 年的投资公司法 ,该法中已有关于须有 40%以上 的董事会成员不得是公司“利益相关人”的规定。从那时直至 20 世纪 70 年代, 投资公司以外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基本上由内部董事控制,数量少 而又少的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可以说, 投资公司法颁行 的 30 多年里, 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在美国得到很大的发展。 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 美国一些著名大公司的董事会纷纷卷

16、入公司贿赂的丑闻,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股东 的利益,遂引起了多起股东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不信任的诉讼事件,为实现公平、 正义,克服公司经营管理层滥用权力侵害股东利益的弊端,法院判决公司改善治 理结构,董事会必须由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拥有独立地 2 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能。之后,美国证监会、全美证券协会、纽约证券 交易所等纷纷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含有相当比例的与公司无重大关系的独立 董事。至此,独立董事制度才真正从美国得以兴起。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 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形式化,董事会功能进一步弱化以及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 系的逐步形成与完善,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也陆续掀起了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 革命” 。1992 年,英国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发布凯德伯瑞报告 ,建议应该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 3 名非执行董事,其中两名必须是独立的。另外关于上 市公司的最佳行为准则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 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 。伦敦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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