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2011年第二学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面试题库(2)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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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谈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内容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畅通渠道”,指的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

2、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此外,国家赔偿程序的操作性也更强了。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明确了举证责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原来的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就造成了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

3、有两个方面:1.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新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2.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由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

4、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赔偿金支付并没有法律保障。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环节规定也比较明确。” 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

5、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2、 举例说明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发出的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升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所以改变,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律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经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

6、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赔偿。3、 举例说明什么是比例原则例如:一栋楼房本来有四层,后又申请加三层但未获批准,楼主还是加建,最后规划局要求拆除加建的部分,于是法院根据比例原则衡量建筑拆除的利弊关系撤销规划局的决定,但是判处罚款。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性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应视这种不利行为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的内涵(1)适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3)狭义比例原则:相称原则、相当原则4

7、、 如果发现一项地方性法规违反了上位法,你应如何处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根据这一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审查批准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审查认为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也可有制定机关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时,发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相抵触,未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以工作沟通的方

8、式,向报请批准机关提出意见,经报请批准的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再向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5、 请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13岁少年擦鞋救母的事件给付行政在广义上亦称给付行政,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社会保障行政指行政主体为保障人民生活达到一定水准而进行的给付活动,包括公共扶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所谓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物质权益

9、”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本事件涉及的是行政给付中的社会保障行政和行政救济,其中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对那些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的人群,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这不仅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具体到少年“擦鞋救母”一

10、事,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能及时替骆妈妈分担其治病压力,13岁的少年就不用“擦鞋救母”,过早承担生活的压力,感受人生的无奈。在改革开放行进到今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更为迫切也更有条件。社会救助需要调集各方资源,也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但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要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的主动性,让关爱尽可能体现在事前的“雪中送炭”,而不是媒体曝光后、领导过问了,才派人跟进。对社会而言,要看到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社保和民政等专业部门,还要发动慈善互助机构等社会群团组织的力量。只有当社会救助真正有了制度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得到尽快推进,重病医保制度获得建立完善,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群众

11、抵御风险的能力。6、 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评析每年高考时出现的“警车送考”现象。这几年,每到高考,媒体都热衷于拍摄和报道交警开警车或警用摩托,发出刺耳警报,载着忘记带准考证的考生回家取,或者送走错路的考生赶考。开始时,我们自然被交警学雷锋的义举感动。可是,这几年下来,年年如此,交警送考现象呈泛滥之势。考生没有特殊原因,而只是因为准备不足出现的赶路和迟到风险,本来是绝对不该发生的。因为考前一两天完全能够也必须准备充分,尤其包括探路踩点。我认为警车送高考生,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交警在高考期间,动用警车和通行特权,帮助的是出现过失的考生忘带准考证、走错路、堵车,然而高考考生已经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在

12、人生大事之际犯下绝不该犯的错误,还滥(借)用本来应当服务于大众的警察权力豪华求助和豪华受助,则实在是不文明之举。警用车辆是纳税人提供的公共资源,不应该滥用于有过失的个人。为个人不该有的过失而滥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是不道德的。另外交警每每单独照顾一位有过失而求助的考生,就脱岗一次,交警原先的岗位上关照的公众利益就无法保障。这体现了不公平。一名交警离岗去送有过失的考生赶考,就很可能造成原先所在岗位的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就会耽误大众的交通。总之,“对于因过失而乘坐警用车辆赶考的考生,既然是成年人,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过失的责任,比如让他付出相应的代价以警示后人。这代价的形式,是否可以采用

13、高额的有偿服务形式,比如送达目的地以后,考完试以后,过失考生应该支付高额报酬,或者从事一些社区公益劳动作为惩戒和教育,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自己的过失。”7、 谈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执法主体在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将法律规范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

14、件的一种判断标准。性质(应包括如下三点):(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制法律、法规或规章;(2)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设定的条件、依据和范围都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3)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连接抽象的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8、 “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你是怎么理解的?这句话反映出了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判决会受到行政权力,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于是就有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如巡游行政权力干预或者通过媒体曝光。2、 民意表达不畅。地方政府对现在往往报消极态度,堵访截访现象屡有发生,民众对也开始持不信任态度。而互联网因其方便

15、快捷、高效迅速、覆盖面广等优点日益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如果政府能真真正正的帮助每个人民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那么就不会有,上网这种事情出现。3、 对于通过网络反映表达心声的现象,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民众可以把问题表达出来,并引起一定的轰动效应,相关部门可以及时的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也使恶意中伤,造谣诋毁的现象屡有发生。我们应该:1、保证司法独立性。2、做好接访工作。目前的政府考核体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一个地方出现现象,就不能评先进,这本来是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打压。国家应出台相应措施,杜绝这种现象。3、规范网络表达。

16、相关部门不应视其为洪水猛兽,应理性的的对待。对于其积极方面,上网是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的一部分,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用民主监督,媒体监督来弥补党内监督的不足,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所关注的问题。对于其消极方面,应积极行动,果断制止,并追求相关人员责任。9、 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看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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