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1026802 上传时间:2017-10-11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82.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2 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劳动法重要知识点讲解(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该法执行。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2、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

3、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

4、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

5、也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劳动者保障制度1.女职工劳动保护(1)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女职工特殊期间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特殊期间的特殊保护是指在妇女生理机能发生变化时,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一般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经期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特殊保护。孕期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有: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

6、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生产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在劳动时间上,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特殊保护。对产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一定的产假,以便使女职工有时间充分休息,以恢复身体。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产后休假 7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对有不满 1 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

7、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期,一般以 12 个月为宜,如果婴儿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正值夏季,也可延长 12 个月。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其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不同,二者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界,在此年龄之上的为未成年工,在此年龄之下的为童工。未成年工就

8、业为法律所允许,但因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使用童工则是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有特殊行业经批准才能招用童工。未成年工虽已年满 16 周岁,能够参加工作,但仍属未成年人,其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成熟。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必须在劳动过程中对其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适应其生理发育和知识增长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某些禁忌劳动;(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采取登记制度;(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9、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第 32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违反职业病有关法律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10、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是包括: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2012 年国考暑期备考之常识判断:我国减刑制度解读一、减刑的概念我国 1997 年刑法典第 78 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据此,所谓减刑,是被

1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二、减刑的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二)减刑以受刑人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

12、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三、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

1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二)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一是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

14、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二是具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

1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在于:立功表现是否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换言之,如果并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现的,可否减刑?专家认为,只要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可以”减刑。另一方面,如果立功以具有悔改表现为前提,那么,对立功条件的规定就实属多余了。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

16、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种重大立功表现,也不以其他悔改表现为前提。四、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内容: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在此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原规定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