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文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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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点条文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述,1.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系2002年6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现 公布的应为第三版,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1)工业化快速发展与多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需要. (2)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树立以人为

2、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制度,严格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修改的总体思路 (1)一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2)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与事前预防,从三个方面强化制度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

3、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4.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是为加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三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矿山、危险品生、储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管理工作,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生管理工作。 四是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

4、原基础上,增加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生教培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为保证单位安生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发挥作用,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安生管理机构以及安生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二是规定了单位要保证安生机构以及安生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三是规定了单位不得因安生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其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一是

5、扩大了监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增加了可以封、扣、存、运、生产的危险品以及作业场所。 二是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却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情况,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执行决定的权力。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调“重典治乱”。一是对应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三是针对一些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暴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录违法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的

6、论证与评价两项审批合为一项。 二是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胜任挂钩。 (五)重要修改: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 1.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订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提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本法共七章114条。 第一章 总则 计16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计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计10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计17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

7、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计25条 第七章 附则。计3条 根据与我们工作的关系程度,主要对第2、3、6章的重点条文进行较详细的探讨。,二、安全生产法的体系结构,第一章 总则(计16条) 这是本法最前面的概括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制定本法的目的、意义或作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即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工作应持的方针和工作机制。 一是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

8、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文解读,4.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的 责任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责;明确 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文: (1)生产单位须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生管理,建立、健全安生责任制和安生规章制度,改善安生条件,推进安生标准化建设,提高安生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9、。,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计32条) 这是我们学习本法的重点部分。应了解下列几项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共七款):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加);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10、等内容。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新加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特增加22条内容):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7)

11、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1)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3)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4)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12、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特种作业相关规定: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就是同类事物中特殊的一种.,6.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并为其提供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保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

13、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7(新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全生立法为什么要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写入法条,将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将其作为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职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体现?这基于海因里西、冰山理论等安全法则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同时是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中相关规定制度的一个提升。,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计10条) 重点了解以下几点: (一)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

15、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 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被派遣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

16、管理(计17条) 主要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最 大的修订是:停电、限供等强制措施.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计11条) 主要表述国家行政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何处置 突发事故的机制和方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计25条)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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