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院校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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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讲:张 欢,民 法,我国民法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 调整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乡邻纠纷斗殴

2、致伤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 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

3、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案例:原告马某家境贫寒,但家中有祖传古画一幅。被告古董商李某得知后多次找马某愿以高价购买,均被马某拒之。马某之子在一次出游中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需移植肾脏,急需一大笔钱做手术。马某四处筹借仍欠缺一大部分,只好找李某商议卖画。李某得知马某情况后,便大幅度压价,称此画已大大降价,只肯出原价的一半收购。马某无奈,只得同意。事后,马某找到

4、李某,希望李某再追加一点钱,作为补偿,但李某称马某是自愿出卖,不愿追加。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价款。 问:法院是否会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为何?,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题:该遗嘱是否有效,若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案例:蒋伦芳与黄永彬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未能生育子女,夫妻二人拥有两套面积分别为为81平米和86平米

5、单位住房所有权,1996年,年近四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2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拥有86平米住房及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2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该遗嘱取得当地公证处公证书。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

6、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三)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我国民事主 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我国民法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

7、、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三)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自然事实 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二、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人人相同,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

8、的为2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宣告。,(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案例聚焦 马某,16周岁中学毕业后就进工厂做临时工。一天她到工艺品公司以1200元购买了项链与戒指。她父母认为马某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数额较大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公司认为马某买卖行为有效不同意退货。 问

9、:马某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不满10岁的人、精神完全不正常的人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的行为。,案例聚焦 九周岁的小军在

10、家门口与同学小卫在家门口踢球。小军用力一脚将球踢向小卫,小卫没接住,皮球飞向路口撞上正好骑车经过的李某。李某翻车到底腿部骨折。 问:小军是否承担责任?,(二)法 人 1、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法人是组织 2) 法人是主体 3)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4、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 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

11、要求财产状 况不尽相同。 3) 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三)其他组织 我国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农村养殖专业户,(三)其他组织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和家庭。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农

12、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利和收益权,同时以经营者或者家庭的财产独立承担因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 3、个人合伙是按照个人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破产或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合法

13、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外部表示要明白无误)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合法),(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暗示形式,推定(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作为他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沉默 (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种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被认定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

14、表示。,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 (2)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3、无效民事行为 3)行为不合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表 现,案例聚焦 某镇酿酒厂一直生产冒牌的酒来谋取利益。一些杂货店明知假酒也乐于进货,更有邻县的一

15、些店家与酿酒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一天邻县的某店家拉回酿酒厂的一车假酒要求退货,理由是最近工商部门差的很严没法出货。某镇酿酒厂不同意退货,认为双方有合同,退货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查获假酒窝点,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结果,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 行权期为一年 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聚焦 农民孙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经营权的合同,经营期限30年,孙某向村委会支付承包款5000元。合同写明寻某承包的山林范围“北至防风林北边

16、”,这样就把防风林列入孙某的承包范围。一年后双方发生争执。村委会认为孙某的承包范围应当“北至防风林南边”,是由于写合同的笔误造成的。所以防风林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里,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防风林现有价值2万多元,而孙某交给村委会承包费才5000元。孙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 问: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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