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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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压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一)一般规定 7.2.1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 设备布置、 负荷性质及用电容 量等条件确定。 7.2.2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一、满足供电可靠性和电压质量的要求; 二、系统结线简单并要有一定灵活性; 三、操作安全、检修方便; 四、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降低运行费用。 7.2.3 低压配电一般采用380/220 伏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照明和电力 设备一般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当电力负荷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值超过 照明或其他用电设施电压质量要求时,可分另设置电力和照明变压 器。 7.2.4 低压配电级数,由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点一般不超

2、过三级。 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需要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7.2.5 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在下述情况下宜设联络线: 一、为节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二、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 三、周期性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 四、由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7.2.6 由建筑物外引来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 护的地方,装设进线开关和保护设备。 7.2.7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到三相线路中,由单相负荷不平衡 引起的中性线电流,对Y/Y0-12 接线的三相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 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任一相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 过额定电流值。 但对某些新型变压器,在其

3、技术数据中明确提出允许 超过上述限值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二)允许电压偏移和电压波动的范围 7.2.8 用电设备的允许电压偏移值和允许电压波动范围,应按下述规 定进行验算: 一、电动机的端子电压允许偏移值,正常情况下为+5%-5%;特殊 情况下为+5%-10%。 二、电梯电动机端子电压的允许偏移值为+7%-7%。 三、其他用电设备的端子电压允许偏移值,当无特殊规定时,可为 +5%-7%。 四、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90%110%。 五、电子计算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见表7-6 所列数值。 电子计算机允许电压波动范围 表7-6 注:A、B、C级另的含义见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

4、求”。 7.2.9 在电网电压不正常的地区,当过大的电压偏移使某些设备不能 正常运转影响生产或使用时,可对此类设备采用局部调压措施。 (三)高层民用建筑配电 7.2.10 高层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 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一般宜将电力与照明分成两个配电系统, 事故照明和防灾报警等装置应自成系统。 7.2.11 对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供电; 对向楼层各配电箱的供电,宜采用下述方式之一: 一、 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式或取自垂直 大树干的方式。 二、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底层至顶层的垂直大树干的方式。 三、 工作电源

5、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事故照明等电源干线的 方式。 7.2.12 高层民用建筑电梯 及水泵等重要电力负荷,应设置备用电源。 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可根据负荷性质和允许停电时间的要求,采用 手动或自动切换。 7.2.13 高层民用建筑树干式配电分区的层数,可根据用电负荷的性 质、密度、防火分区和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对于普通高层住宅,可适当扩大分区层数。 7.2.14 高层民用建筑一般采用竖井内配线,但对层数不多的普通高 层住宅可采用导线穿钢管墙内暗敷。 竖井内配线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形式:封闭式母线;电缆;绝缘线穿 管。母干线容量较大时,宜采用封闭式母线。 7.2.15 从配电箱直接向负荷供

6、电的分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 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保护装置的树干式配电方 式;或者每几套房间按用电设备分类进行配电的方式。 7.2.16 高层住宅照明的计量应采用一户一表制。住宅内公用楼梯、公 用走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的计量宜单独设置。 表计装设的位置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及管理方便等因素确定。 7.2.17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事故照明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及配电要 求,见本规程第九章和第十五章有关条文规定。 (四)车间配电 7.2.18 低压放射式配电系统,宜用于用电容量大、负荷集中或者重要 的低压用设备。 在采用树干式配电系统的车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电设备, 宜由

7、变电所直接以放射式配电: 一、 距离供电点较近的大容量用电设备由干线供电的经济上不合理时。 二、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用电设备由干线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由干线供电将使干线的电压质量不能满足要 求时。 7.2.19 对用电设备沿车间两侧均匀布置且容量不很大又无特殊要求 时,通常采用树式配电系统。 计算电流在350400 安以上时,宜采用裸铝母干线供电;350安以 下时,宜采用导线架空敷设供电。 7.2.20 对用电设备布置在车间中部而又不适于明敷干线车间地面无 油或水时,宜采用地沟配线。 但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应采取防水措施。 7.2.21 在动力站房内,宜采用以放射式为主的

8、配电系统。对于同一套 动力设备的用电设备(其中公用的除外),宜由同一台配电箱配电。 7.2.22 用电设备容量不大,负荷分布均匀,而生产工艺又经济改动 时,宜采用插接式母线供电。 插接式母线架设的高度宜在2.23米之 间,并应注意避开吊车活动范围。 7.2.23 多跨车间在主干线与各跨支干线的连接处一般宜装设分段开 关。 7.2.24 为提高母干线的供电可靠性,应适当减少接出分支的回路数。 容量较小的用电设备不宜直接接自母干线。 7.2.25 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连接配电。 但每回路一般不超过三台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大于10 千瓦,其中最 大一台不超过5 千瓦。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链式连接配电: 一、单相与三相用电设备同时存在时。 二、技术操作用途不同的用电设备。 7.2.26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生产系统相配合: 一、 同一生产流水线的低压用电设备尽量由同一母线或线路供电,如 用电设备过于分散,也可由不同变压器供电,但这些变压器应接在 同一段高压母线上; 二、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及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宜由不同的母线或线 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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