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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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

3、一章 总 则,第十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科技研究、参加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

4、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 (三

5、)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

6、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义务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村(居)民住宅区、麦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扑救火灾,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7、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教育; (五)根据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参与本单位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

8、、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六)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设置公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装备。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站、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工作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在市(地)、县(市、区)、口岸管委会所在地、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公安消防队。,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3平

9、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不足3万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和器材,确保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以及志愿消防队应当确保消防车辆

10、、设施、器材和装备的完好有效、专物专用。,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7公里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不少于6名队员; (三)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配套基础设施。

11、 第二十八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组建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请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养消防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供水供电单位、通信运营商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消防用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文物建筑维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

12、文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电影电视放映厅、夜总会、游艺厅、茶园、酒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洗脚房、美容美发厅、棋牌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咖啡厅等; (二)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等;,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13、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 (五)隧道工程,大中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七)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工程; (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应当审核的建设工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14、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规模小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且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同类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第三章 消防安全

15、保障,第三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和本条第二款规定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 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 (三)专职消防队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6、他人员。 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消防审核的建设工程,其安装敷设的电气线路以及经阻燃处理的易燃、可燃建筑构件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经依法成立的专业消防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下列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国家机关;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力、邮电通信;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范围内的影剧院、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宗教活动场所、歌舞厅、茶园、宾馆、饭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会馆(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高层公共建筑;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和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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