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五险一金之失业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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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失业保险 本章概要: 失业保险的特点、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迁转的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保险 金发放的规定 1 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 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 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 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 2 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2.1 普遍性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其覆盖范围包 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 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 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 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 则。 2.2 强制性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

3、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 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互济性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 由单位、 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缴费比例、 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 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 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 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

4、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4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 业保险费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 1.1.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5、,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3.基金利息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4.其他资金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1.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2.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

6、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 条件。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

7、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 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

8、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7.1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7.2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

9、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是: 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 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 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固定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 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 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 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7.3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

10、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8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 间决定的,满 1 年不足 5

11、 年的,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10 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 直系亲属的 抚恤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 培训、 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 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9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9.1 时限时限 失业保险金

12、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9.2 应出示的证明材料应出示的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 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同时应向经办机 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9.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

13、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 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 24 个月。 专家提醒: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告知 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

14、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 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 1 年, 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 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 对其 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15、0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其失业保 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 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 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16、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 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 失业保险 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 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 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11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 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领者 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 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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