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法律法规规定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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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20068青海西宁,国外发达国家地质调查成果 社会化服务现状及趋势,程绪平,矿产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简政放权等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政府要以刚性的制度来管权限权,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建立“三个清单” 以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 以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 以负面清单明确对企业的约束有哪些,介绍三个方面,一、矿产资源法律与主要法律制度 二、矿产督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矿产督察工作要求,一、我国矿产法律法规框架及管理制度,(一) 矿产资源立法演变,第一,时间:世界,300

2、多年历史(17世纪中叶) 中国,30多年历史 (改革开发以后) 第二,特点:两个法系同步发展,最终大陆法体 系和普通法体系 发展并融合。 第三,阶段:世界上,三次工业革命都是由矿业的 发展所驱动的。 中国的阶段:由三次体制变革驱动,世界:三次工业革命都是由矿业发展所驱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是由煤、铁资源推动的。发生在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60年代,英国建立起了“日不落帝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是由石油和新兴矿物原料推动的,也称技术革命,始于19世纪70年代,内燃机和电的发明及其广泛。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迅速崛起成为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第三次工业革命,是由稀有金属支持的,发生在20世纪60

3、70年代,将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推进到后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中国的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前。典型特点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按矿种不同分属工业部门。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法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简称矿业暂行条例)。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改革开放初期。典型特点是经济建设确定为各项工作的中心。强化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典型特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趋向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方向。,1、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概括为,(二)我国矿产资法律框架与主要制度,(一)矿产资源法 按照宪法的原则性规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通过修正案。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们一切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出发点。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了实施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5、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使用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等。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违

6、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三)规范性文件 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化,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常常是以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等。,规范性文

7、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8、)(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多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加强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主要制度, 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宪法、民法通则和矿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9、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建立矿业权制度,使用权让渡;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申请并经批准取得。探矿权两级审批登记,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通过转让,有效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制度,矿产地公告,勘查区块登记,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采矿注销登记,探矿权价款评估,储量评审备案、查明储量登记,地质资料汇交,转让、延续、勘查区范围变更,核实储量评审备案,地质资料汇交,采矿

10、权价款评估,收取矿区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储量及开采统计,补偿费征收,探矿权证年检,收取矿区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占用储量登记,采矿权证年检,转让、延续、勘查区范围变更,闭坑储量评审备案、登记、资料汇交,环境恢复,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调查,停采闭坑,矿产勘查,矿产开采,矿业权管理流程图, 统一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规划构成。由全国性地区性和行业性规划构成。 规划原则。下级服从上级规划;专项服从总体;行业性和地区服从全国。 编制与批复。,矿产资源规划,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缴价款;征收使用费;低风险类矿产探矿权和无风险类采矿权,一律

11、实行有偿出让。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缴纳补偿费,补偿费按费费率征收;分成比例。,矿产资源经济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价款评估管理分工。部颁发证的,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评估制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矿山储量实行年度统计制度。 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地质资料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

12、、保管、利用的监管理。,技术管理制度,申报及受理,向国土资源部(厅)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及初步核查意见书。经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清点核实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审查核定,结果公示,备案发证及公告,部(厅)组织核查专家组对已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照规定条件核定申请人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级别正式受理,对初步核定结果公示30天,申请人可以申辩。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纠正,核定结果报部备案,注册登记发证。申请人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原持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交回。国土资源部(厅)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公告,地质勘查资质登记流程示意图, 监督管理的政府和部门。国土

13、部负责全国;省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地方政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秩序。 监督管理的实施。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年检、矿山督察;勘查监督与开采监督。,矿产监督管理制度,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补偿和恢复责任机制。 矿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业用地。“谁破坏、谁复垦”。 国家禁采区。,其他相关制度,二、矿产督察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一)矿产督察工作基本职责 (二)规范矿产督察工作的法律文件 (三)矿产督察主要任务 (四)矿产产督察员管理制度规定,(一)主要职责,矿产督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矿产督察员依法对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

14、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制度。,矿产督察定位 矿产督察是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目标中的重要制度和基本方法。 矿产督察员是受聘行政部门进行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管。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定期或及时进行报告。 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的特定任务,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最后处理则要通过行政管理机关。,矿产督察员督察的主要作用 矿产督察员

15、对管理相对人具有警示作用;是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山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彼此的联络作用;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 将矿产督察员督察与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系起来,才可以发挥督察工作的更大作用。如矿产督察员对某一矿山的督察结论,与矿山的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的审批结合起来,督察工作也会得到矿山企业的重视。,(二)规范矿产督察工作的法律文件,(一)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 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3.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主要规定: (1)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2)矿产督察员职责 (3)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 (4)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5)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6)矿产督察经费管理,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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