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7-8章)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8165173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5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编(第7-8章)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第二编(第7-8章)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第二编(第7-8章)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第二编(第7-8章)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第二编(第7-8章)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编(第7-8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编(第7-8章)(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及和转移,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教学内容: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利用和转移。创作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来源,著作权的利用是著作权人行使其财产权、获得物质收益的手段。 教学重点:把握著作权许可“使用” “转让”和继承的含义,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三、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

2、许可使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约定的范围(如:播放)。 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范围。讨论围城案,谁做原告) 著作权许可使用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讨论案例:“酒瓶包装盒”案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发

3、生争议时,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案例:池莉太阳出世 北影不能没有爱,案例:,2001年3月,A电影制片厂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电影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许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订约时付首期20版权使用费,交付母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合同一经签字盖章生效。签约后,B公司支付了20款项,A厂交付

4、了19部母带。B公司在委托加工、制作VCD过程中,发现4部母带模糊不清无法刻制,两部电影的VCD、DVD独家制作、发行权尚在A厂授权的C公司专有使用期限内,两部电影VCD已在网上公开销售等问题。B公司一方面向A厂提出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后付余额,一方面委托制作出除4部存在质量问题外的15部电影VCD碟。A厂于7月6日向B公司发出书面催付余额涵,7月19日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将协议书中的19部电影转让给第三人。,案例(续):,同年12月,A厂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侵犯该厂著作权并赔偿340万元(17部影片每部20万元);因不知A厂已起诉,B公

5、司12月底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厂解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合计近100万元;确认重复授权2部电影许可使用行为无效;确认A厂4部电影质量违约的赔偿责任。同时,A厂以协议书中约定收到全部款项后向B公司出具版权转让为由,认为B公司未取得该转让书而擅自委托工厂加工、复制VCD,违反了著作权法;又以VCD上注有出品人为由,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署名权;以未收到版权使用费而仅收到定金为由,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报酬权。问题: (1)A、B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B公司是否侵犯A厂的著作权? (3)双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B公司,A电影制片厂,签订电影许可使用协

6、议书,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许 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订约时付首期20版权使用费,交付母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B公司支付了20款项A厂交付了19部母带,两部电影VCD已在网上公开销售等问题,两部电影的VCD、DVD独家制作、发行权尚在A厂授权的C公司专有使用期限内,4部母带模糊不清无法刻制,发 现,15部电影VCD碟,委托制作出,A厂于7月6日向B公司发出书面催付余额涵, 7月19日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将协议书中的19部电影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三、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7、,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的特征,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区别于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与许可不同 著作权转让的权项可以作多种选择,著作权转让的内容,作品的内容,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方式,违约责任,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的继承,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继承,著 作 财 产 权 继 承,(案例) 查尔斯狄更斯(1812-1870) 雾都孤儿( Oliver Twist ) 1837年-1839年, 艰难时世( Hard

8、Times )1854年, 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 1859年 远大前程(Great Expectations) 1860年-1861年,蒋碧微回忆录于1996年首次在台北出版,蒋碧微女士1978年逝世后,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继承了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利。 2000年7月,被告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省出版了潘某撰写的纪实小说回首碧雪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一年后,该书经适当删减后,由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徐伯阳认为,其著作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比较两部作品后认为:回首碧雪情以蒋碧微回忆录为基础,通过内容取舍、变

9、换人称、增加文学描写等方式改编而成。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联经出版公司和文艺出版社出版回首碧雪情,均未对作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构成侵权。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和两家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经济损失23800余元。,案例:徐悲鸿之子打赢侵权官司,徐悲鸿,骏马图,案例:,已故画家张乐平自上个世纪30年代起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到1995年10月止,先后有各类“三毛”漫画集出版达33次之多,其中的代表有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将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

10、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在此期间,该公司共印刷了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 1996年4月15日,冯雏音等张乐平的继承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告上法庭。问: 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 原告可否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 偿? 被告已将商标注册,是否属于合法使用?,三毛流浪记,著作人身权的继承,按照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

11、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

12、,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1.担保 2.信托 3.破产财团 4.强制执行的对象(未发表的作品除外) 5.离婚时分割(讨论),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合理使用,第二节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强制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二、合理使用的条件,三、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的条件,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

13、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案例),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

15、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1991年5月5日,北影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了“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汪曾祺允许北影公司对其拥有版权的受戒等作品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汪曾祺保证3年内不将该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改编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的版权归北影公司所有,北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曾祺改编权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满后,如未对该作品改编拍摄,即丧失其改编权与拍摄权,如欲重新拥有上权利,则需重新签订合同。 1992年电影学院学生吴某为完成课堂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拍摄。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万元,组织毕业生拍摄完成电影受戒,电影学院于当年在该学院小剧场放映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 1994年10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一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共放映两次,观众除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师生,不排除当地观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影片的放映场所系对外公开销售的电影院的某一放映厅,电影学院未举证证明组委会曾对进入该放映厅的观众采取任何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