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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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09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年会论文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年会论文 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问题探析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问题探析 李新天 闾梓睿*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昌 430072) 摘摘 要:要: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两重性结构是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发展的必然。 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 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 极为广泛。其后的诸多修正充其量不过是在“相当性”的认定上采取的不同标准 而已。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问题涉及起源与构造、依据与适用、缺陷与修正等 多个方面。 实践中个案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取

2、灵活性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方 式。 关键词:关键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 等值性 相当性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 关系 On The Correspondence of Causal Relationship Theory L Zi-rui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Abstract: The dual structure of the Correspondence of Causal Relationship Theory is an inevitable development of Tort law theory of th

3、e Civil Law System. In fact,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 have got to a highly consistent agreement on this topic - Haftungsbegr ndende Kausalitt is equal to cause in fact; while Haftungsausf llende Kausalitt is equal to cause in law. This kind of agreement enables the Theory a wide application. The v

4、arious amendments afterward were barely different standards on the cognizance of the Correspondence.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n the Theory relates to the aspects of origin and structure, foundation and application, defect and amendment. The judgment of causal relationship depends upon flexibility and

5、 stylization. Key Words: Correspondence of Causal Relationship Theory, quivalenz, Adquanz, cause in fact, cause in law. 作者简介:李新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闾梓睿,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007 级研究生。 2 一、导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起源与结构一、导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起源与结构 通说认为,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指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 关系。 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6、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认 定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因果关系的确定最为困难,而偏偏立法对该要件的规定 又非常概括。因此,学说对因果关系确认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 大陆法上较早发展起来的学说是条件说,或称等值理论 (quivalenztheorie) ,由弗布里首创。根据该说,存在造成后果的多种原 因,该众多原因彼此具有同样的价值。检讨因果关系的过程为一种假设,即如果 没有该行为是否仍出现侵害的后果:如果是,则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联系;如果否,则存在因果联系。德国学者一致认为,理论上条件说或等值说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范围太广。但实际上该理论无法适用到共同侵权、医疗事故中

7、 的侵权等。不仅如此该说还无法正确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赔偿因果关 系。 有学者认为,等值理论中的必要条件判断,相当于英美法中的 “But-For-Test” (若无法则) ,判断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值理论的内涵实 际上包括了必要的条件的检验,以及条件等值的评价。但是, “等值”意味着拒 绝尝试区分重要的和较不重要的原因。 虽然适用等值理论时可以由违反性和过 失要件来完成,但还不足以避免因果关系认定的范围过广。所以,需要其他的理 论来对因果关系作进一步限制。 于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又称为 “相当原因说” , 最早出现于 19 世纪末的德国,

8、 由德国学者巴尔 (von Bar) 于 1871 年首先提出,经富莱堡大学教授克利斯(Johamn von Kries)在 1888 年发表的论客观可能性的概念一文而确立,Traeger 在 1904 年正式提出。 而帝国法院于 1902 年采纳了该理论,二战后为联邦法院所继受。后来这一学说 杨立新: 侵权法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9 页。然而本文作者认为,因果关系之原因就 是致害人的行为,不应加入违法性和过错等因素。而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的致害行为也应该只是行 为这一事实上的判断,而不应该参入“违法性”这一价值上的判断。因为在价值上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也 就是违法行

9、为)的任务应当由诸多要件共同承担,而非在认定侵权性以前就由“行为”要件单独完成。 朱岩: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 载 法学家 2004 年第 6 期, 第 145146 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债法总论(德文原版) ,第 216 页。转引自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 展开” ,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1 期,第 35 页。 3 得到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推崇和发挥,成了权威性的学说。该说认为,侵权法 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伦理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 但并不是所有伦理意义上的因果 关系都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从一般的经验和常识上都能认识 到,即根据人类

10、的“经验法则” ,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依照人们 的日常经验认为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或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 才能作为 侵权法上的原因。否则,依照人们日常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便不是侵权 法上的原因。 从上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产生过程来看,该理论可谓是条件说的延续。或者 说,条件说被完全包容在了该理论之中。因为考察因果关系的第一步正是要运用 所谓“等值性公式” (quivalenzformal,拉丁语相应的法谚为 Condicio sine qua non) ,即“无此条件,则无彼结果” 。 这与上文条件说的检讨因果关系 的假设如出一辙。 第二步则是要依据所谓“适当性理论” ,

11、或曰“相当性理论” (Adquanztheorie)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运用这一理论判决时提到: “只有 当一项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时, 它才会被视为该结果的原 因;如果该事实在极其特殊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并且该 事实是一种事物在一般进程中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 则这种事实不属于导致结果 的原因。 ” 严格来讲,适当性理论并非一个因果关系学说,它只解决了一事实 作为原因在法律上的适当性的问题。 必须与前述等值性理论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 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继受相当因果关系的我国民法学界,也曾提出了类似的认定公式: “无此行 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

12、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 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 对此公式,王泽鉴教授解释为: “所谓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系采条件 说, 用以排除与损害不具因果关系的行为” 、 “所谓有此行为, 通常足生此种损害, 系指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并从积极方面加以界定之。所谓有此行为通常亦不 生此种损害,则从消极方面加以界定,而其目的则在排除非通常的条件因果 刘锐: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价值定位” ,载学术交流2006 年第 4 期,第 53 页。 【德】马克西米里安福克斯: 侵权行为法(第 5 版) ,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7

13、9 页。 事实上,二者的词源皆是德文“quivalenz” ,即英文的“equivalence” 。 BGHZ, 198, 204. 转引自前引 5,马克西米里安福克斯书,第 80 页。 王伯琦: 民法债编总论 ,1956 年版,第 77 页。转引自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1)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01 年版,第 191 页。 4 关系” 。 “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系以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基准” 。 不仅如 此,关于“相当”的新学说已经超越了自然意义的通常及可能,而是认为“相当” 是指一般文明损害赔偿规范认为适当,即原因事实,依一般判断,必须依法条认 为适当,与法条相关。正是由于建立在“经

14、验法则”基础上,并经一般文明损害 赔偿规范的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成功地突破了决定论因果观的封锁,准确地反 映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率性特性,从而获得了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正统地位。 然而,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毕竟不一。 应当采何种标准, 学者又引起一番争论。 有主观说者, 主张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实为基础而决定其是否 适于发生其结果;有客观说者,主张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是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预 见为标准来决定是否为相当条件;有折中说者,主张以行为人对一般人所预见或 可能预见的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认识的特别事实 为基础来决定是否为相当条件。 显然,学理上显然以采折中说为宜

15、。但是,评 价一种学说的合理性不能够单纯从它的理论设想来考察, 还必须结合其在实践当 中的适用效果来分析。 二、本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根据与适用二、本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根据与适用 (一)德国的实践 德国侵权案例中就认定因果关系, 原则上同时承认相当因果关系说和保护目 的理论。 保护目的理论,又称法规目的说,是这样一种主张:因侵权行为所生的赔偿 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的意义与目的进行研究,尤其探讨意旨究竟保护何种利 益。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二者地位是不同的:首先适用相

16、当因果关系,只有在特定 情况下使用规范目的理论,从而起到调整或纠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作用,法官们 为了保证判案结果正确, 还以纯粹的价值评判方法检讨依据条件理论所引发的损 前引 8,王泽鉴书,第 204 页。 前引 4,刘锐文,第 53 页。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17 页。 王崇敏、陈敖翔: “侵权法上关系理论的思考” ,载当代法学2003 年第 12 期,第 158 页。 5 害后果是否可归责于加害人的责任。 二战结束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学研究 的深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相当因果关系说重新作了解释,并在判决中作了如 下阐述:当某一事件从总体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高了案中结果出现的客观可能性 时,该事件就是结果的相当条件。在作此认定时只需考虑到: (1)一个理性的观 察者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观察到的一切情形;(2) 超越行为人认知之外的已知情况, 在这一测试过程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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