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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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 年 9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

2、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 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 4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 4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 5 (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 6 (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7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3、 . 8 四、主要指标解释 . 9 五、附录 . 14 (一)重点港口名录 . 14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14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14 1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 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 水路发展规划、 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 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环保投入情况、

4、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 况、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形式,年报报告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次年 2 月 15 日前上报数据。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采取各级公路、港口部门逐级填写、汇总、上报的 形式,最终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当年的交 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年报。 (六)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5、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 管理局应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 时报送。 2.本调查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原交通部 2002 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 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需要调整统计范围、统 计口径、计算方法的单位须由省厅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3. 上报统计资料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年度汇总数据以行业统计资料形式对外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 2

6、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经公布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 计工作负责人。 (九)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无。 3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页 码 交环 1 表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年报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 道、重点港口、长江 及珠江干线航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 (局、 委) ,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 局。 2 月 15 日 报表、传真、 电子邮件 3 交环 2 表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重点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 厅(局、委) 4 交环 3 表 污染治理设

7、施使用情况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 道、重点港口、长江 及珠江干线航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 (局、 委) ,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 局。 5 交环 4 表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 交环 5 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执行情况 7 4 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当年环境保护投入 万元 01 生态保护措施投入 万元 02 污染防治设施投入 万元 03 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 万元 04 环境保护科研投入 万元 05 环

8、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 万元 06 环境监测投入 万元 07 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 万元 0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 (一)。 2.表内逻辑关系: 01 行(当年环境保护投入)02 行+03 行+04 行+05 行+06 行+07 行+08 行 表 号:交环 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5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填表单位: 2

9、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 个 01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船舶油类污染物 吨/年 02 船舶生活污水 吨/年 03 船舶垃圾 吨/年 04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吨/年 05 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 船舶油类污染物 吨/年 06 船舶生活污水 吨/年 07 船舶垃圾 吨/年 08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吨/年 09 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量 船舶油类污染物 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次数 次 10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次 11 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量 吨 12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吨 1

10、3 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次数 次 14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 吨 15 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接收次数 次 16 船舶垃圾接收量 吨 17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次数 次 18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量 吨 19 三、船舶污染物的处理量 船舶油类污染物处理量 吨 20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吨 21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量 吨 22 船舶垃圾处理量 吨 23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处理量 吨 2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

11、10 行11 行;12 行13 行;20 行21 行。 表 号:交环 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6 (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污水治理设施 污水治理设施原值 万元 01 污水治理设施总数 台(套) 02 其中:正常运行设施数量 台(套) 03 其中:达标排放设施数量 台(套) 04 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05 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06 二、废气治理设施 (一

12、)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 1.锅炉数量 台 07 2.锅炉除尘设备 锅炉除尘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08 除尘设备总数 台(套) 09 除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0 3.锅炉脱硫设备 脱硫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11 脱硫设备总数 台(套) 12 脱硫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3 (二)作业粉尘治理设备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14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数 台(套) 15 作业粉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6 三、噪声治理设施 声屏障 延米 17 隔声窗 平方米 18 防噪声林带 平方米 19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原值 万元 20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数量 台(套)

13、 21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能力 吨/年 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 (一)。 2.表内逻辑关系:02 行03 行04 行。 表 号:交环 3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7 (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污水处理与排放 污

14、水产生总量 吨 01 污水处理总量 吨 02 污水达标排放总量 吨 03 污水回用总量 吨 04 二、废气处理与排放 锅炉燃煤消耗量 吨 05 锅炉燃油消耗量 吨 06 废气产生总量 万标立方米 07 其中:废气处理总量 万标立方米 08 其中:废气达标排放总量 万标立方米 09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 固体废物产生量 吨 10 其中:危险废物 吨 11 固体废物处置量 吨 12 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 吨 13 四、用水总量 吨 14 其中:船舶供水量 吨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 (一)。 2.表内逻辑关系: 07 行08 行09 行;10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15 行。 表 号:交环 4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8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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