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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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 年 11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 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2、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 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对生产

3、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 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

5、、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 4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 . 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 . 5 四、主要指标解释 . 6 五、附录 . 9 (一)事故分级标准 . 9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9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9 1 一、总说明 (一)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统计

6、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和水 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 。 (三)本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 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 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 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

7、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五)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报告。 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 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 不超过 2 小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快报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交通运输部

8、,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 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统计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 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 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统计未零事故报送月报表。 (七)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未报送的,应说明情况,无故超 过 24 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 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

9、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 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 48 小时,一经发现, 视为谎报。 (九)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 公章。 (十)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 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一)本调查制度中的月报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十二)本调查制度采用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十三)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统一组织

10、,分级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部 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十四)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不对外公布。 (十五)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仅限内部使用。 (十六)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无。 3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交安监 11 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快报 即时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 程项目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 通运输厅(局、委),长 江航务管理局、中交集 团 发生后按 时限上报 报表及电 子邮件 4 交安监 12 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月报 月报 全国公路水

11、运工 程项目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 通运输厅(局、委),长 江航务管理局、中交集 团 次月 5 日 前上报报 表及电子 邮件 5 4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 填报单位(签章) : 1.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基本情况 1.1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1.2 天气气候 1.3 工程名称 1.4 所在地 1.5 工程分类 1.6 工程等级 1.7 建设类型 1.8 事故发生部位 1.9 事故发生作业环节 1.10 事故类别 1.11 工程概况 1.12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1.1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2.从业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

12、2.1 建设单位 2.2 设计单位 2.3 施工单位 2.4 监理单位 3.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情况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 用工人 非本企业 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说明: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表 号:交安监 1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 号 有效期至:

13、2021 年 11 月 5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事故发生 日期与时 间 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 工程等级 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 部位 事故发生 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 要经过 初步事 故原因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续表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人数 (人) 死亡人员 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 员类型 受伤人数 (人) 受伤人 员类型 事故单 位名称 事故性质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填报范

14、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表 号:交安监 1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11 月 6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 (交安监 11 表) 1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 24 小时制。 2天气气候:为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 晴 02 阴 03 雨 04 雪 05 雾 06 风。 3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 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 。 4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

15、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 5工程分类: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 01 路基及边坡防护工程 11 港口工程 02 基层或路面工程 12 独立船闸工程 03 桥梁工程 13 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 04 隧道工程 14 修造船水工工程 05 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工程 15 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06 机电系统工程 16 航电枢纽工程 07 绿化工程 17 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 08 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 18 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 料加工场、施工通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 ) 09 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

16、制场、材 料加工场、施工通道(包含便道、便桥和临时码头) 19 其它水运工程 10 其它公路工程 6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1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 (JTJ 211-99) 等标准划分为深水码头、非深水码头、高等级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其它。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等级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等级代码和名称 01 高速公路 06 深水码头 02 一级 07 非深水码头 03 二级 08 高等级航道 04 三级 09 非高等级航道 05 四级 10 其它 7建设类型: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 新建 02 改建 03 扩建。 7 8事故发生部位: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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