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培训课件--定稿(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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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你们好! 今天有机会来到这儿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和学习食品流通许可有关工作,感到非常荣幸。 “食品流通许可实务”这个课题涵盖的内容很广,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主要从大家比较关心的有关食品流通许可的四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资料:目前,全区系统共核定编制10547名。其中行政编制2385名、使用事业编的哦市县级稽查编制2123名、乡镇监管所核编5057名,检验检测机构等副技术支撑机构有编制982名。,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食品流通许可?,第二个问题:哪些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三个问题:食品流通许可的工作程序,第四个问题:如何规避食

2、品流通许可存在的风险?,一、食品流通许可的概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强调的是: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

3、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生产企业4863家,食品流通经营户231768户,食品餐饮企业87632家。保健品生产企业29家,经营企业18306家。,二、哪些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一)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我们先来讲讲什么

4、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桂工商发【2009】94号第“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范围第(二)条对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作了规定。,1.取得食品加工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5、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4.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另外仅经营保健食品的;提供仓储、运输食品服务的;盐。,(二)哪些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颁布前,食品生产加工需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和餐饮都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环节监管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当时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核发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去年机构改革后,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明确

6、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食品安全法名确规定凡是有在固定经营场所(指在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简单的说,在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

7、常规性一般许可主体:一般来讲,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范围包括流通领域常见的各种形式市场主体,即通常所见的各类商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小卖部、经销部、经营部、商行、公司等。,特殊主体的许可:对于实际许可工作中常规性主体的许可和一般性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许可,我们都把握得不错,但对于一些特殊主体,也就是国家总局所说的一些边缘性许可,我们究竟该如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我们一起探讨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1.名称中含“饭店、酒家”等的。 注意:随餐酒水不许可,但有独立专柜(至少不应该是吧台之类的)外卖不是餐饮行业自己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或不含婴幼儿

8、配方乳粉),并且独立专柜在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的或有照片显示食品经营场所与餐饮场所是分设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须悬挂在独立专柜销售处。,分项许可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两个办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边缘性问题总局也认为,对于餐饮行业外卖不是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如酒水之类,如有专门的柜台,也应该办理流通许可。”,2.名称中含“药店、保健食品”等的。 注意:未设独立专柜(至少不是导购台之类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9、含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且提供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上未有明确标注的或者提供的照片中没有显示食品经营场地是与药品、保健食品经营场地分设的,一律不予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须悬挂在独立专柜销售处。,分项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资料: 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

10、,与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等。除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他三类都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实践中,保健品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很多保健品的标

11、签也不真实,把蜂胶、蜂花粉当作普通食品卖的商家也很多,这就要求现场核查人员掌握国家质检总局先前有关保健食品的一些规定,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有关保健食品的种类,注意核查现场展示和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等事项。,3.名称中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注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是一种服务性企业,不是经营性企业,不应该对这种主体类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实践中,我们发现各地已经许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依然局限于“农产品”。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升格为“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食品的主体类型的应该依法许可。,不予许可的理由:(1)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10月27日与食品流通

12、许可相关问题的整理汇总第15条:主体性质码1、5、8,“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都是农产品,这个问题是怎么考虑的?从长远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来也可能经营食品(这儿说的是“将来”和“可能”,界定比较含糊,容易给基层许可干部造成误读)。,(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这里强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组织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者,在第二条的第二款,同时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购

13、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是一种服务性企业,不是经营性企业,不应该对这种主体类型进行食品流通许可。,(3)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看,对于最常见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行为,该法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执法权赋予农业部门,将农产品销售企业及批发市场内处罚权交予工商部门。这说明法律赋予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是全程监管,同样不存在分段监管的问题。,案例:实践中,已经发放食

14、品流通许可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是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可予以他项许可的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章程规定,围绕农民生产服务都可以再进行经营的情况。因此基层部门对围绕农民生产服务再进行经营的应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新的食品经营主体,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4.名称中含“农产品”的。 注意: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但经过加工、制作可以直接入口的食品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比如蔬菜、腌菜、酱菜制成罐头的属于食品范围,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粮食,如谷类、玉米、大豆、小麦等,以及对粮食进行粗加工的成品粮,如豆芽、面粉等,还有粮食类副食品,如面条、切面、

15、馅子皮等需要经过再加工才能入口的食用农产品则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参照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将产品的概念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换个角度讲就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应视为“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 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

16、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10月27日与食品流通许可相关问题的整理汇总:“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至于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食品的问题,属于具体监管职能的划分认定,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确定。”,食用农产品无需食品流通许可的理由:(1)与食品流通许可相关问题整理汇总第2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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