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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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宁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完善物资进出厂手续,杜绝物资流失,结合宁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各单位、厂内独立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第二章 物资进厂管理第三条 公司采购的原燃材料按有关规定入厂。第四条 厂内独立经营单位由外部自采的原材料、备品备件、机电设备及对外承揽加工、修理的产品,一律由宁钢4号门入厂。需再次出厂的,入厂时经办单位持原材料检斤单、备品备件清单到4号门值班室填报“物资进厂清单”一式二份,经办单位自存一份,保卫门卫留存一份。第五条 来公司带料加工的物资,持有与加工单位签订

2、的加工协议或有效证明,进厂时由保卫大门予以登记。第六条 外单位来宁钢施工,自带的设备、工具初次进厂时,持甲方签发的“施工单位进厂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到大门,按规格、型号、数量填报“物资进厂清单”一式二份(无施工合同,大门一律不予登记),施工单位、保卫门卫各存一份。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以总承包方式承揽的工程,视合同内容,对施工单位自采的各种材料进行入厂登记;未以总承包方式承揽的工程,施工单位自采及宁钢供应的各种材料进厂时,保卫大门一律登记。第三章 物资出厂管理第八条 公司外销产品、次品、废品的出厂,由销售部提前将加盖销售合同专用章的“宁夏钢铁有限公司产品自提通知单”交保卫指定大门,提货人持销售部出

3、具的加盖“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产品汽运出厂专用章”的出门证一式二份,经小门门卫审验并加盖“货物已审验合格”印章后,到指定大门办理核销手续,方可出厂。第九条 非正常销售产品的出厂,出厂前由公司授权单位或部门出具有效材料(如: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的请示、会议纪要等)交护卫队备案。属供应商回收的包装物,由归口采购部门出具有效证件,大门进行登记。出厂时经办人持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签字的出门证、销售对帐单等手续,方可出厂。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厂内独立经营单位承揽加工、修理的备品备件、机电设备的出厂,经办人须持本单位出具的出门证、加工或修理合同及 “物资进厂清单”等手续,方可出厂。第十一条 公司

4、所属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厂内独立经营单位外委加工、修理或对外维修,需载运设备、工具、材料的出厂,经办人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字的出门证,到保卫大门填报“物资出厂清单”,在注明预定返厂时间、送达和使用地点后,便可出厂;产品、机具等返厂时,经办人或开具出门证者持“物资出厂清单”到大门核销登记。若不核销登记,追究开具出门证者的责任,经办人负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劳保用品、各种生产、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出厂,凭领料单及加盖各库业务专用章的出门证,方可出厂。第十三条 公司及厂内独立经营单位退货的原燃材料、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出厂,承办单位(部门)持加盖本单位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出厂;需维

5、修、调换物资的出厂,由承办单位(部门)持加盖本单位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的出门证,到保卫大门填报“物资出厂清单”,并注明预定返厂时间,方可出厂。第十四条 设备出厂,出厂前承办单位、购买方持加盖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业务公章、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的设备有偿转让合同等有效手续,会同护卫队共同到现场进行实物确认、签字后,交护卫队备案。设备出厂时,提货人持承办单位出具的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签字的出门证到大门办理核销手续,方可出厂。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借用或生活需要的小量工具和材料的出厂,需出具财务手续、出门证及本单位领导批准手续,到大门登记后,方可出厂。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其机电设

6、备、工具的出厂,由工程管理部门按 “物资进厂清单”开具出门证,并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公章、领导签字。外来施工单位持出门证和 “物资进厂清单”,到保卫大门办理核销手续,方可出厂。以总承包方式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剩余材料的出厂,经工程管理部门、护卫队现场确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出门证可出厂。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的出厂,由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领导签字的出门证及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结算手续,方可出厂。第十八条 公司外排的灰渣、炉渣及工业废弃物的出厂,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凡不按规定排放的,按盗窃公司资源论处。第十九条 公司大小技改或维修工程外排建筑垃圾、土方的出厂,施工方须持施工合同或有效文件

7、(如:会议纪要)到护卫队办理出门手续,按护卫队指定的路线驶出宁钢厂区,并按指定地点排放。 第四章 物资进出厂凭证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厂内独立经营单位使用的物资进出厂凭证,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厂内独立经营单位领取的物资进出厂凭证,确定专人负责,并将名单、本人印章报护卫队备案,人员变动要提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更换备案,否则出厂凭证无效。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出厂凭证手续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必须在现场监督、验证、核实,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厂手续。第二十三条 物资进出厂凭证上所列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楚,填写不全或字迹

8、不清楚、涂改的,该物资不准出厂。第二十四条 物资进出厂凭证上所开列的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与实物相符,否则不准出厂。第二十五条 出门证无单位公章,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第二十六条 持有出门证的单位,一律不准开列与本单位无关的物资、物品,否则不准出厂。第二十七条 出厂凭证及本人印章不得随意借用、转让或委托他人办理。第二十八条 进出厂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使用后必须按时交旧换新。第五章 处 罚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厂内独立经营单位物资出厂必须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凡须出厂的常规物资,各单位、部门要制定出详细的出厂目录,经公司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示后

9、,报武护卫队备案,未经备案的物资一律不准出厂,凡未按规定备案、办理出门手续,致使公司物资流失,按物品实际价值扣罚责任人,对责任单位按公司经责制进行考核。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厂内独立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宁钢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对不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视情况扣罚责任人及责任单位500-2000元。第三十一条 凡厂内提货、施工、运送物资的机动车辆,司机在装车时,必须监装、检查,因司机未监装、检查,致使所装货物与事实不符,造成公司物资外流,责任人按物品价值2-6倍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分,外部车辆取消车辆入厂资格。第三十二条 负责办理出厂凭证手续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物资进出

10、厂凭证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操作,凡未按条款操作的,考核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造成偷盗现象的,责任人按损失的2-6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分。第三十三条 所有进出宁钢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大门、时间出入,出厂时一律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并出示物资出厂凭证,对不停车和拒不接受检查的,门卫有权扣留车辆及物资进行审查,并取消该车进厂资格。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厂内独立经营单位,在保卫大门填报的“物资出厂清单”,需返厂的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时间到大门核销,核对后大门保卫将收回的“物资出厂清单”贴在原存根后,凡未按规定时间到大门核销或将“物资出厂清单”丢失,并经核实造成

11、损失的,由经办人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损失,同时考核责任单位。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不负责任,丢失进出厂物资凭证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三十六条 所有进出宁钢厂区的人员,有义务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宁钢集团厂内物资出门凭证提货单位: 年 月 日物品名称规 格材 质单位数 量备 注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提货人签字: 发货人签字: 门卫签字:说明:1、此证无公章、涂改无效;签字不全无效。 2、此证交保卫门卫审验,无大门审验印章无效。 3、此证交本单位备查,保管三年。宁钢集团物资厂内借用(

12、调剂)出门凭证借用单位: 年 月 日物品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归还时间备 注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借用人签字: 发货人签字: 门卫签字:说明:1、此证无公章、涂改无效;签字不全无效。 2、归还物品时凭此证到保卫门卫核销登记,并贴回原处。 3、未核销登记或未将此证贴回原处,视为物品未归还,追缴赔偿损失。宁钢集团物资回收清单借用单位: 年 月 日物品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卸货地点备 注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回收人签字: 发货人签字: 门卫签字:说明:1、此证无公章、涂改无效;签字不全无效。 2、此证必须经物资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无公章、无签字、未按清单注明的地点卸货,视为盗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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