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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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 ),第二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社会共识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不应受惩罚与不需要惩罚的区别:前者是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后者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案件情节,免予刑事处罚。比如:轻伤并积极赔偿。

2、,3,案例:全国第一例“安乐死”,罪与非罪?,被告:王明成,蒲连升 1、1986年6月,医院给患者夏素文家属王明成发了病危通知书,表示治疗无望。 2、夏素文因疼痛难忍,表示想死。 3、王明成在院长证实其母获救无望的情况下,要求给其母实施“安乐死”遭到拒绝。 4、在王明成及其妹表示承担一切责任的情况下,医生蒲连升开了100毫克冬眠灵处方,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签了名。夏素文被注射冬眠灵后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4,经请示最高法院,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属于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够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宣告蒲连升、王明成无罪。”,5,不是所有的安乐死案件都判被告人无罪 深圳“拔管案” 被告人文裕章称,2009年2月9日,他和妻子胡菁带着一双儿女到深圳海滨大梅沙公园游玩,归途中妻子告诉他胸闷想吐。当晚8时许,胡菁在家中忽然昏倒。文裕章和岳母肖女士等将胡菁送往龙岗区雪象医院急救,次日凌晨,又将胡菁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文裕章每天守在病房里,对深度昏迷的妻子说话,盼望她苏醒过来。,5,6,但是据公诉书认定: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护士、医生见状上

4、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2月17日,文裕章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3月4日,深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逮捕。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提起公诉。一审判三缓三。检察机关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6,7,7,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说,一、 犯罪构成的定义 犯罪构成是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5、,二、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罪过 故意 过失,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社会的行为,8,9,第三节 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法益)。 一般客体(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区分此类罪与彼类罪的标准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9,10,盗窃电缆的行为应该如

6、何定性?,盗窃仓库中的电缆侵犯财产权,构成盗窃罪,一般三年以下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破坏电力安全,侵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11,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法益,比如故意伤害罪 复杂客体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以上的具体法益,比如抢劫罪 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如在抢劫罪中,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将财产权作为主要客体,11,12,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

7、益造成了什么后果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它:时间、地点、方法,12,13,(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1)是身体活动,故思想排除在外,否定思想犯罪; (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行为; (3)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4,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该行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不作为当为、可为而不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8、的义务,如纳税义务、救援友邻部队义务 (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五救生员对溺水者的救助义务、警察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 (3)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里后的抚养义务,15,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男,25岁)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去公园游玩。 其中一名幼儿(女,3岁)失足滑进水塘。 赵某不敢跳入水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 青年人高某在水塘旁边观看,而没有下水救人,并对水中幼儿的挣扎行为进行嘻笑。,16,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高某无罪。,17,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9、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8,18,不作为犯罪的形式 纯正的不作为不做刑法要求的行为而构成犯罪。例,遗弃、偷税、拒不执行判决 不纯正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以作为方式才能实施的犯罪。比如:铁路道岔工应该搬道岔,而没有搬道岔,导致两列火车迎头相撞。,19,宋某对其妻子是否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1994年6月30日晚,宋某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某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某喊来了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

10、劝。叶某走后两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某又找来了自缢用的绳子。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某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某才起身过去,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某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某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20,宋某有救助义务,犯故意杀人罪。,21,赵某等人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1994年9月3日晚,赵某、张甲、张乙在小天鹅餐厅喝酒后,由赵某驾驶面包车,载着张甲、张乙行驶至某市回民区医院东侧20米处,将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撞倒在地。赵某停车同张甲下车检查后,张甲将王某抱上汽车。张甲见赵某

11、处于紧张状态,便主动驾驶汽车同赵某、张乙继续向西行驶。赵某问张甲被害人是否死亡,张甲说:“可能死了,往车上抱的时候见头部凹下去一块。”赵某说:“找个僻静的地方看一看。”,22,张甲便开车行驶至某市殡仪馆西侧20米处,赵某、张甲下车后,张甲把王某拖下汽车,两人一起察看王某。见王某没有反应,赵某便示意张甲开车离开。两被告人随即上车,由张甲驾驶汽车同张某、张乙一起逃离现场。当晚,王某被殡仪馆值班人员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4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大面积碰撞后致使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疝而死亡。,2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12、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4,(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也称为行为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人或物。 从犯罪的总体意义而言,是选择性要件,而非必要条件 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

13、是某些特定罪名的必要条件。拐骗儿童罪 特定行为的犯罪对象,可能影响到此罪与彼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犯罪对象不同可能会影响量刑,24,2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定义不同。犯罪客体是某些抽象的社会关系,或者法益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没有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危害。 相同的社会关系可在不同的犯罪对象得以表现,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是具体的人、物 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犯罪对象不是在所有的犯罪中都受到损害 同一犯罪对象,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25,26,26,(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

14、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具有具体侵害事实的是实害结果,产生危险状态的是危险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直接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是物质性结果),27,危害结果的法律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如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如故意杀人罪,未杀死,即为未遂) 影响量刑轻重的标准之一(故意伤害三个法定刑幅度:轻伤、重伤、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28,28,(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判断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

15、关系 特点: (1)具有客观性,而非臆想的 (2)具有顺序性,先因后果 (3)具有相对性: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具有规律性 (5)具有复杂性,29,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如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6、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04)。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徇私舞弊”仅是指出犯罪的动机。,29,30,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那么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时,才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30,31,张某与龚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乘客:张某 司机:陆某 受害人:龚某 2000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陆某驾驶某市公交汽车公司716路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张桥向凤城新村行驶。当车行驶至枣庄路站时,张某乘上该车。因张某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乘客上车,陆某遂叫张某往车厢内走,但张某未予理睬。当公交车离站起步后,陆某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叫张某往里走,张某不听从劝告,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击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击中陆某的脸部(未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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