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2014年6月)分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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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解读,2015年05月,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当前社会领域改革热点、重点和难点,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平三要素:普惠性、统一性、可持续性 内涵:权利的公平 标准的公平,社会保险,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具有保险的

2、属性:以较小的支出换取在遭遇较大风险损失时的经济补偿。最早源于商业保险,但区别于商业保险:强制性、参保面广、参保成本相对较低、可以防范失业等社会因素风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实施目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交保费基金风险出现偿付 针对特定的风险劳动收入风险,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3、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渠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4、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国家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我市社会保险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建立于1983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建立于1996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建立于1990年)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1994年废止,制度建立于1990年) 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深圳开始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费征缴

5、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及其具体解释: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键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年限实际、视同 补缴两年内、超过两年 转移接续实际年限、视同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年龄 工龄计算,缴费基数、比例,按员工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6、。 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比例:个人:8% (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13%+1%(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代扣代缴。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一般是指常态性的工资、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贴等。,工资总额构成,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有个人缴费纪录的年限 1982年1月-合同制职工 1985年9月-全民工 1987年3月-临时工 视同缴费年限-实

7、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国家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调工调干、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龄、军龄等),补缴限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强制追缴和自愿补缴的区别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地确认的原则 户籍地优先 非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缴费满10年 任一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转回户

8、籍地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最后参保地、养老待遇分段计算,养老金年度调整按最后参保地。适用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限制转移: 已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正常转移:通过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调工调干、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单位或参保人本人在转出地社保部门打印“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保部门申请; 转入地社保部门向转出地社保部门发“接收函”,转出地社保部门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转入指定账户; 转入地社保部门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两地社保待遇慎重比较后再决定,转移接续具体实施中存在问题,多重养老关系:保留一

9、地、清退一地 欠缴追缴; 出国、港澳台地区定居,终止养老关系,退个人账户; 以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深圳的参保人,其之前的年限计算; 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允许退保。,养老保险待遇,长期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病残津贴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病残津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停发病残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满60岁,女干部55岁/工人50岁 (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以其最后的岗位进行认定)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非户籍人员还要求本市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10、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延缴延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参保人或按照省规定确定在本市领取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继续缴费累计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计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1)统筹养老金 基数 缴费年限 1% 基数=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指数化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积累额/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0周岁为195、55周岁为170、60周岁为139) 3)调节金(300元) 4)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案例:出生年月和

11、退休年龄,万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在提交的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中填写的年龄以及身份证、户口簿上年龄均为1957年5月27日出生,55周岁。但社保局经审核万某的个人原始档案(包括职工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最早的原始档案)、干部调动通知等材料后发现,万某最早的两份原始档案职工登记表和招工登记表均记载了万某系1955年5月27日出生。应该何时办理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家转移政策和我市养老政策延缴延退的,缴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待遇,或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实际缴费满6个月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12、丧葬补助金(3个月社平工资)和一次性抚恤金(1人的6个月、2人的9个月、3人及以上的12个月);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新农保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特区条例修改期间(2010年1月1 日至新条例正式实施期间):符合国家转移政策的养老年限与深圳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暂按现行条例规定计发养老待遇,新条例实施后予以补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条件、计发办法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法定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10年: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15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13、; 非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退休、退职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4、退职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有企业破产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报市政府

14、批准后实施。 今年养老金月人均调整度约300元,调增额将于6月15日前发放到位,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补发。,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参保人依法不应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

15、假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按照上月缴费基数百分之一百二十组我诶当月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一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 外国人: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16、、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按各地有关政策执行。 社保待遇: 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境外居住生存认证:每年一次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执行互免协定国家的外国人的参保: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可免除参保责任且不享受社保待遇;非协议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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