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S-RUL-1615-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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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指导(SOP)/公司规章(RUL)文件编号DMS-RUL-1615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规定文件版本A/0生效日期2008-1-15页次第 4 页 共 4 页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行为,满足员工发展需求,促进公司业务增长,根据深圳市有关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服务于深圳市得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福利是公司集体福利的组成部分。包括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遵循深圳市政府“低水平、逐步推进”的社会保险基本原则;公司为部分高风险职位员工提供的补充工

2、伤保险和商业保险,遵循“职务需要、预防意外”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的保险福利,归口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人力资源专员为公司指定的社会保险专管员,负责员工保险福利的申请、投保、停保、制证、统计等各项事宜。财务管理部为保险福利的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和商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起草并组织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第六条 保险福利项目、对象和条件如下:(一)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二)公司为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为所有非深圳户籍员工办理劳务工医疗保险。(三)公司为试用期满、

3、考核合格的营销职系、管理职系、技工职系、文职职系和储备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四)公司为下列14类具有较高职业意外风险特征(工作流动性、伤害潜在性)的岗位(工种)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导购员、专卖店设计师;安装工、售后服务专员、渠道开发专员、营销督导专员、香港区营销专员、企划专员;国际贸易人员;财务人员;驾驶员、保安员、电工;采购员;组长(店长)以上(含)主管人员。超出上列规定的参保人,需经人力资源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五)补充工伤保险意在将公司的风险转嫁给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承保公司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为工伤事故发案率较高的岗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4、,具体如下:机械操作人员等。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各类保险福利,按保险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表所列基数和比例计算保险费。员工个人需要提高缴费基数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总监批准,但超出表列缴费基数的保险费,由员工个人承担。保险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表项次保险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公司负担员工负担1工伤保险当年宝安区最低标准工资1%1%02综合医疗保险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8%6%2%3生育医疗保险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0.5%0.5%04劳务工医疗保险12元8元4元5基本养老保险(深户)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18%10%8%6基本养老保险(非深户)当年宝安区最低标准工资18%10%

5、8%7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额的1100元100元0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额的330元30元09补充工伤保险11元11元说明第八条 保险费的扣缴与列支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中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务管理部在员工当月应发薪资中直接代扣代缴,公司负担的部分在公司基本帐户上扣缴。 (二)商业保险费按年缴纳。 (三)保险福利费列入年度人工成本预算计划,计入人工成本总额,由人力资源中心控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按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商业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的员工,按保险合同或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

6、险待遇。 第十条 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公司指定深圳市沙井人民医院二门诊为工伤定点医院、劳务工医疗保险捆绑医疗机构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定点医院。医院地址:沙井街道上南工业区107国道旁咨询电话: 27291107 第十一条 新入职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报参加/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办理参保或弃保作业;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福利,员工不得放弃。第十二条 投保后,员工不愿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除外)的,由员工本人提出参加/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予以停保。为控制人工成本,便利相关作业(例如残疾人保障金的计费人数),参保员工离职的,人力资

7、源专员必须在每月18日(银行扣款)前,集中办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不得逾期办理,否则,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人力资源专员承担。享受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员工离职的,人力资源专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保险的变更申请。员工离职之日起15日内,人力资源专员应当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非深圳户籍员工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的,由员工本人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协助。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专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台帐,报送相应报表。每月5日前,人力资源专员应编制上月保险福利开支统计表,报人力资源总监审核后备案,并送财务管理部。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6年10月6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自2008年1月10日其实施。文件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订内容修订者审核者批准者2006/10/6A/0原始版本发行高恒经营团队李善祥2007/11/29A/1第五条、第六条高恒等职代会、经营团队李善祥批 准评 审编制袁芹、胡惠杰、高恒2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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