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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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胜利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省南通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滨河路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阳。该公司合约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镇

2、尧安新村 100 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生,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 年 6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桂锡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勇和被上诉人苏州公司、八建

3、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阳、黄爱江、张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1997 年 9 月 23 日,鸿达公司与八建设备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层施工合同。约定:鸿达公司承包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的劳务作业层,并在八建设备公司的管理下,按该公司管理模式承担工程施工工作;承包范围为给水、排水、消防栓系统、电气动力照明工程、通风空调管道及风管制安(装)约 1 万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八建设备公司应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向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投标报价的条件,组织和施工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等;鸿达公司应按编制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对本合同

4、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八建设备公司负责,不得再行转包和分包,未经八建设备公司授权,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鸿达公司承诺在下列情况下,八建设备公司可以拖欠其工程款:八建设备公司还未同业主办清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虽然八建设备公司已同业主办清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但八建设备公司对鸿达公司已付款的比例已不低于业主对八建设备公司已付款占应付款的比例;物资供应由八建设备公司供应的物资为除业主供应范围以外的物资、材料,如镀锌板、管材等。鸿达公司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材料计划交由八建设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审定,实行限额领料,节约归己,超领自负的原则;工程建设所需主材、设备全部由八建设备公司供应。八

5、建设备公司所供物资按其采购价或业主审定价向鸿达公司划价转帐,鸿达公司也按此价列入工程结算;地方材料、安装工程按系数调差的辅材由鸿达公司采供;鸿达公司按八建设备公司完成工程量同业主审定建安价下浮 19(包含八建设备公司给业主让利 498,总包协调费 7及税金)作为鸿达公司承包及结算价。其中业主供应的材料按海南省信息价下浮 12计取。鸿达公司现场用水、电费,在总结算价下浮 19后,按结算价中机械使用费进行摊销,并由八建设备公司在鸿达公司结算中予以扣除。合同签订后,鸿达公司于同年 10 月进场施工,1998 年年底完工。1999 年 3 月,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质量等级核定为优良。2004 年 12

6、 月 20 日,鸿达公司与苏州公司召开美兰机场分包结算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确定了鸿达公司承包工程的结算依据以本案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层施工合同为基础,结合并参考八建设备公司同业主的初步结算(博泉)进行。同时,纪要确定了鸿达公司施工的范围,并在施工范围划分完成后,鸿达公司按八建设备公司同业主结算结合作业层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结算工作于 2004 年 12 月 30 日完成。后就上述结算事宜,鸿达公司与苏州公司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 年 5 月 19 日,苏州公司向鸿达公司发出有关美兰机场结算事宜的函,表示其 2005 年 3 月 23 日给苏州公司的函中结算价款 13,555,8980

7、0 元只是其与业主的初步结算结果,未扣除主要材料费用及鸿达公司应交纳的管理费用等,不是双方工程的结算值。苏州公司还说明应以其审核的结算值(4,158,57100 元)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值。 另查,本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为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为美兰机场侯机楼土建、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后该公司将其中的美兰机场航站楼安装工程分包给八建设备公司,八建设备公司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作业层,即本案安装工程与鸿达公司签订本案施工合同,分包给鸿达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美兰机场公司委托海南博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为博泉公司)为

8、审定单位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在此基础上,八建设备公司作出了美兰机场按劳务作业层合同通州鸿达公司结算值,对该结算值中的总价(含机械价差)13,555,89800 元,业主(机场公司)供材价 5,896,92500 元,鸿达公司予以认可。 再查,苏州公司系八建设备公司于 1992 年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在审理中,双方对以下数额进行了核帐确认: 1、本案工程结算总值:鸿达公司主张为 13,555,89800 元;八建设备公司主张为19,452,82300 元,其中含业主(机场公司)供材 5,896,92500 元(减去该款后的总值为 13,555,89800 元); 2、八

9、建设备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鸿达公司主张为 1,081,66500 元、八建设备公司主张为 3,283,25200 元,其依据均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层施工合同第 19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约定; 3、八建设备公司提供材料款:鸿达公司主张为 3,401,88300 元,依据是接收八建设备公司材料的签单;八建设备公司主张为:5,698,74000 元,依据为美兰机场按劳务作业层合同通州鸿达公司结算值; 4、分摊的水电费、临设费、建管费:八建设备公司主张水电费为 62,76200 元,临设费为 95,90200 元,建管费为 89,03600 元;鸿达公司主张水电费已经交清,临设费属不存在

10、的费用,建管费的收取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5、八建设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双方确认为 2,097,35900 元。 原判认为:鸿达公司与八建设备公司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层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鸿达公司已完成了其施工任务,依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由于苏州公司系八建设备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两公司对共同承担本案债务亦无异议,故鸿达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有理,应予以支持。 1、关于本案的建安价(建筑安装工程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11、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由此,凡是在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应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故用于本案工程的材料费包括业主即机场公司的供材费 5,896,925 元以及八建设备公司提供的材料费,应均属建安费的组成部分。因此,建安费应为八建设备公司主张的 19,452,823 元,而非鸿达公司主张的不包括业主供材的 13,555,898 元。 2、关于八建设备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 双方合同约定:鸿达公司按八建设备公司完成工程量同业主(机场公司,下同)审定建安价下浮 19作为鸿达公司

12、承包及结算价,其中业主供应的材料按海南省信息价下浮12计取。由此,鸿达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9,其中,对业主供材按 12计取费用。鸿达公司主张博泉公司在审定本案工程的结算报告中已扣除了机场公司应得的 498让利。但鸿达公司提交所要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即安装工程取费表,系鸿达公司单方制作;同时,该表上也没有博泉公司加盖公章确认,该份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鸿达公司上述主张。八建设备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为13,555,8980095,896,9250023,283,25200 元。 3、八建设备公司在本案工程中所供材料的价格。 鸿达公司主张八建设备公司供材价为 3,401,88388 元,证

13、据为其单方制作的调拨单汇总。八建设备公司主张其供材价为 5,698,74000 元,证据有:八建设备公司根据博泉公司的结算而制作的美兰机场按劳务作业层合同通州鸿达公司结算值、鸿达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给八建设备公司的一份关于本案工程款结算的函(该函中所列表内其中总价所含材料一栏的总数为 5,698,74000 元)、以及八建设备公司购买5,698,74000 元材料的发票清单。在双方不申请鉴定的情形下,综合分析双方的证据,鸿达公司提交的调拨单汇总,属于其单方制作,且八建设备公司不予确认;八建设备公司提交的美兰机场按劳务作业层合同通州鸿达公司结算值,依据了博泉公司的结算,且鸿达公

14、司在 2005 年 3 月 28 日给八建设备公司的函件中所统计的工程总价所含材料的价格,与八建设备公司依据博泉公司的结算所计算的数额一致,即均为 5,698,74000 元;同时,根据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本案工程所需主材、设备全部由八建设备公司供应。由此,八建设备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应属优势证据,予以确认。则八建设备公司在本案工程中所供材料的价格应为 5,698,74000 元。 4、关于水电费、临设费和建管费。 关于水电费,鸿达公司、八建设备公司在本案施工合同中约定:鸿达公司现场用水、电费,在总结算价下浮 19后,按结算价中机械使用费进行摊销,并由八建设备公司在鸿达公司结算中予以

15、扣除。鸿达公司据此依据东海公司向其所发的关于美兰机场航站楼安装工程部分应扣款项的函中,东海公司扣除的水电费 222,40457 元,计算出鸿达公司应分摊的水电费为 181,62957 元,再减去施工中已扣减的 118,86757 元,还需扣减62,762 元。八建设备公司计算的该项费用,既依据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又依据了总包单位向其收取该项费用的数额,其主张有理,应予支持。鸿达公司对该项费用,仅以上述的函件系八建设备公司的关联公司所出具为由不予确认,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临设费,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鸿达公司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划搭设临建、布置现场等,故八建设备公司主张应扣减该项费用不符合合同约

16、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管费,双方在其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项费用,故八建设备公司主张该项费用,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5、关于鸿达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鸿达公司承诺在八建设备公司还未同业主办清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时,八建设备公司可以拖欠鸿达公司工程款。本案中,由于八建设备公司同业主至今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故八建设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鸿达公司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19,452,82300 元,在扣除业主(机场公司)供材价5,896,92500 元、八建设备公司的供材价 5,698,74000 元、八建设备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 3,283,25200 元、鸿达公司应分摊的水电费 62,76200 元,以及八建设备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2,097,35900 元以后,八建设备公司还应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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