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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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此次修改共四条内容分别是第57条、63条、66条和92条都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下面本报分别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

2、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与运营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大幅提高到二百万元而且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场所、设施及管理制度都有要求特别强调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且还要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登记从而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能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在于限制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提高质量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

3、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次对这条修改实际上是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及以派遣单位为中间层次同时与劳

4、动者和用工单位要有对同工同酬明确的约定两项内容这么规定的理由在于要彻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深层原因是本来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有些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导致纠纷较多 这一条的修改在于同工同酬细则化同工同酬并非是相同工资而是相同分配办法这才避免被误解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

5、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条修改是本次修改内容最多、影响最大的一项首先是将模棱两可的“一般”改成了内涵确定的“只能”两个字的改动消除了模糊认识即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其次对三性工作岗位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明确了三性岗位的性质;最后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比例放权给国务院劳动行政

6、部门 之所以这么修改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某种程度上甚至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趋势本次修改对“三性”的定义进一步界定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这是归劳务派遣于本位、还国家法律以权威的重要调整为劳务派遣今后的正常健康发展定了基调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7、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修改增加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理内容;在第二款增加了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限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高了处罚的数额;还明确了双方负连带赔

8、偿责任的条件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修改内容在于加重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明确处罚的内容、处罚的额度及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的目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第一节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修正案重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条件 1、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 2、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增设行政许可 二、修正案再次强调“同工同酬”原则

9、 修正案重提“同工同酬”原则并明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三、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用工中的地位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了明确释义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修正案限制了劳务

10、派遣用工在企业用工中的比重并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具体的限制比例 四修正案重置了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中对违法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处罚幅度比修法前大幅提高同时修正案改变了修法前只单向处罚劳务派遣企业的立法现状增设了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影响 虽然此次修正案内容只涉及到劳务派遣但修法对劳动者权利和部分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一方面此次修法体现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这一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标准淘汰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较大的劳务派遣主体使被派遣劳动者能在合规环境中从事劳务派遣劳动其次“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述保

11、障了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公平的福利待遇在收入分配中不受歧视第三修正案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地位限制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比重能够防止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保障劳动者保有更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收入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将给部分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一、受影响最深远的是劳务派遣企业首先劳务派遣企业设立标准的提高将阻却一部分个人、企业投资劳务派遣行业以及淘汰行业中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此次修法不仅提高了注册资本修正案还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设施的要求将增加企业的固定投入;而合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从制度构建和实施方面不但需要人员投入而且还要

12、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成本在这两方面增加的运营成本会使相当一部分拟入行者望而却步同时行业内一些经济实力较弱内部管理混乱的小企业会迅速消亡当然这对鱼龙混杂的劳务派遣行业来说也是一次初始净化的机会其次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重的限制将使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大幅萎缩现阶段劳务派遣用工滥用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改变劳务派遣滥用的现状不可能一蹴而就劳务派遣业务也不会骤然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劳动监察的深入用工单位会逐渐清理非“三性”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届时劳务派遣企业终将丧失部分业务在全行业业务萎缩的过程中当然也是一次行业洗牌的机会大企业成长小企业消亡将不可避免第三严厉的法律责任将促使劳务派遣企业考虑

13、违法成本完善合规经营 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也将受较大影响 首先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缩减 从所有制形式来看国有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受较大限制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份关于劳务派遣现状的调研报告显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最多的是国有企业国有垄断行业中有大量企业只在管理职位和少部分生产职位采用劳动合同用工而在大量非三性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岗位甚至一线生产岗位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随着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重的限制国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可能有较大改观届时诸如垄断行业中的银行柜员、电信公司营业员、加油站加油工、矿工、水电工、码头工等岗位将被认定为非“三性”岗位

14、从行业分类来看银行、电信、邮政、石化、水电气生产与供应、航空、港口、建筑、计算机服务与软件、工业代工、机关事业部门等大规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在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 其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显著增加 人力资源成本增加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正案对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述迫使企业给予合法的劳务派遣工与同岗位劳动合同工无差别的工资待遇;2、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迫使企业在存在违法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岗位的增加意味着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培训费用等支出也同时增加;3、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转换为劳动合同用工岗位后用工

15、企业将与大量劳动者建立稳定持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法定的经济补偿支出将有所上升用工企业以往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用工期限为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业务量和工作量与劳务派遣企业确定劳务派遣期限如此做法可以摆脱法定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用工被替代为劳动合同用工后用工企业的用工期限将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并受劳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约束企业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支出会相对增加 再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将有所上升 法律风险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正案重置了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正案改变了修法前只单向处罚劳务派遣企业的立法现状增设了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和行政处罚2、虽然修正案对“三性”岗位做了释义但用语仍有模糊之处不够明确各方对“三性”岗位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三性”岗位界定方面产生分歧仍然在劳动行政部门或裁判机关认为的非“三性”岗位上冒险采用劳务派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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