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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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及其八轮谈判 1、关贸总协定概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多边协定,也是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代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只是一项调整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水平和贸易关系的临时性多边协议,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

2、家加入总协定,并连续举行了多轮全球性的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于是就成为各缔约方在贸易政策方面制订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项唯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成为与联合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机构。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关贸总协定便具有双重的涵义:一方面它既是一整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措施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国际机构。 2、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第1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一次空前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即扩展到整个欧洲,最终波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这次经济危机

3、中,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生产水平普遍下降,各国经济政策中的极端民族主义乘机抬头,保护关税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当时,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危机期间都进一步提高进口关税,并且开始采用外汇限制、数量限制和商品、外汇倾销等各种奖出限入的措施和手段。美国是掀起这次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先锋,它在1930年通过实施“霍利斯摩特法案”,把关税提高到空前的水平。美国的这一举动,立即在资本主义世界引起了一场关税大战,先后有45个国家相继提高了本国的关税,以便对美国进行报复。 针对这一局面,罗斯福在1933年出任美国总统之后,便提出了一系列用以对付严重危机的法案,实行

4、了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罗斯福新政”。“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力图改变美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日益紧张和严重对立的贸易关系,重新制定对外“睦邻政策”。美国国会于1934年授权总统与拉美各国缔结贸易协定,签订关税互惠条约,将关税减低30至50;同年又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与前苏联、欧洲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协定,把关税降低了50,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又扩展到其他一些国家。罗斯福新政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变化,对于美国重新扩展日益缩小的国外市场,缓和美国国内的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的复苏,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日后各国进一步协调相互贸易关系和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一种初步实践。关贸总协定正是在这

5、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3、关贸总协定的建立过程自从罗斯福实行“新政”之后,美国吸取了在关税政策上的经验和教训,日益认识到在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首要地位的情况下,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扩张。因此,在第2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之前,美国就在盟国中竭力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签订多边协议来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而战争对各国带来的深重灾难也深刻地教育了许多原先在国际贸易方面持保守态度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各国在大战结束之前就开始讨论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并且酝酿建立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协调机构,包括成立一个比较广泛的国际贸

6、易组织,以加强各国之间贸易和货币关系的协调,推动国际贸易和货币金融合作,促进战后的经济振兴。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首先提出了“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主动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第3个国际性的组织机构。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并于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在这次会议上,为了尽快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参加会议的代表根据这项草案的有关关税的条文汇编成一个文件,即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临

7、时适用议定书”,作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有效需求大量而稳定地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上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为多边的减让关税提供谈判机会;(2)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待遇提供申诉的讲台;(3)为消除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提供磋商的场所;(4)为各种“无

8、形贸易”(劳务贸易等)探讨合理的原则、规则和框架;(5)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公平的国际调解和必要的联合行动;(6)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情报和资料,增进了解各国经济、贸易和金融情况,以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各缔约国政府制订贸易政策时作为决策的依据。 5、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及机构组成 从性质上来看,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甚至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是它却具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的地位,并且在工作上与联合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另外同其他国际贸易、关税等方面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有着多种联系。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共有4个层次的组织机构:(1)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

9、缔约方大会是由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一般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会,讨论和处理有关重要的问题。在决策方式上,缔约方大会通常不是采用投票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种以与会代表一致的原则来作出决策或决定。当然投票的情况也是有的,只是这种方式一般很少采用,而且每个成员只有一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所投票数的多数获得通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大会决议须以所投票数的23才能获得通过。另外,缔约方大会有立法的权利,它甚至有取消一个国家观察员资格的权力。(2)关贸总协定由各缔约方常驻日内瓦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作用是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紧迫问题以及一些例行性的事务。理事会通常每年要开8次。理事会

10、设主席1人,主席是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的,任职期限为1年。从组织形式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仅仅是一个中间组织而已,其工作方式一般是举行由成员国驻该组织的常驻代表会议。从法律上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是总协定的最高司法机构。因为代表理事会的成员超过了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决定所必须的法定人数,即超过了全体缔约方的23,因此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通常也就是缔约方大会的决定。(3)关贸总协定特意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设立了关税减让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进口许可手续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贴补和反贴补税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审核使用贸易限制保

11、护支付平衡的国家的情况;审核关税;审核关税减让;审核反倾销业务、海关估价、日用品贸易以及预算、财政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总协定还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的实施情况。当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力量悬殊过大,并且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实际特别优惠是极为有限的,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4)关贸总协定还成立了以总干事为首的秘书处。秘书处由400多位精通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和推动缔约方大会、代表理事会以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并且还负责组织总协定工作范

12、围内的多种贸易磋商。秘书处的总干事担任执行秘书长的职务,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利用其职务影响,竭力使各缔约方政府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担任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处理并调解各缔约方之间的争议等。此外,总干事还要负责成立若干工作组来研究并处理一些经常性的工作。 6、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方 关贸总协定是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生效的,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成员。共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

13、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及美国。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长期中断。从7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逐步与关贸总协定恢复联系。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交了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照会。因此,创始缔约方在特定的时期内不一定都是正式的缔约国。 7、“缔约方全体”及其权力 “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l款规定,当全体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在关贸总协定中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英文文本中“缔约方全体”两个单词全部用大写字母写成“CONTRACTINGPARTIES”。它

14、的特殊含义是:它们是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联合行动的组织(实际上,在关贸总协定公报和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著作中通常都是用“Contracting Parties”代替“CONTRACTING PARTIES”,而英文小写成contracting parties时,则指各个缔约方)。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其条文的组织机构。它拥有下列权力:(1)具有立法权。例如,它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2)有权对关贸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所作的某些解释并可构成惯例,而关贸总协定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无这种法律权力;(3)有权批准关贸总协

15、定各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提出的建议与报告;(4)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程序规则第8、9条批准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地位;(6)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此外,缔约方全体还具有一种准司法权的职能,即应某些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全体大会审议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 8、关贸总协定的性质 关贸总协定最初诞生时,是一个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编入哈瓦那宪章(即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一个临

16、时多边协定,并在哈瓦那宪章被批准后取而代之。由于哈瓦那宪章因美国参议院未予通过而失败,关贸总协定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协调国际贸易和关税中发挥作用,但是,它的临时协定性质一直未曾改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然而,关贸总协定自生效以来40余年间,世界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本身几经修订、完善,也有了巨大发展,其正式成员已经从最初时的23个国家(地区),发展到后来的130多个,再加上临时和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27个国家(地区),其涵盖面已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角落,调整着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而关贸总协定本身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处理成员方之间错综复杂的问题,也已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及审查、监督制度,包括缔约方全体大会;代代理事会及其所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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