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类融资业务发展方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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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方向与转型,严监管,去杠杆,促民生,2018年商业银行业务方向,50号和87号文解读,201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的政府融资监管要求,财政部处罚案例分析,近期监管政策对政信业务的影响,财政部92号文和国资委192号文,银政业务发展历程,银政业务产生的背景: 1994年,财政部推出了“分税制”改革,即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 分税制改革使得“财权上移,事权下放”。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重新上收了财政收入权,但对财政支出权的调整有限,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需负责提供重要的社会

2、支持和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 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财政自给率剧降。地方财政自给率从1993年的1.02迅速降为1994年的0.59,后来一直在0.59左右徘徊,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支差额巨大,除寻求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外,逼迫地方政府努力通过寻找可供地方财政支配的资金。 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银政业务发展历程,银政业务政策框架,银政业务首要的风险来自于合规性风险,透彻理解政策框架是银行操作的必要前提条件。,201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的政府融资

3、监管要求,201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的政府融资监管要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报告,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递六大信号: 1、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半年适当放松货币供应; 2、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混业经营迎来强监管时代; 3、地方政府债务强化问责机制,终身倒查; 4、“金融去杠杆”转向“经济去杠杆”,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防“黑天鹅”更要防“灰犀牛”;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支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6、“要把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0月18日-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

4、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提到的工作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0月19日,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答记者问时表示,今后整个金融监管的趋势会越来越严,对影子银行、交叉金融、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债务等,同时还有与其相关的操作性风险,要集中精力整治。,大资管新规解读和影响分析,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及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

5、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要点有: 1、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 2、明确提出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3、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4、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可分级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单一标的

6、超50%的私募产品和标准化产品(债券、股票)超50%的私募产品不能结构化); 5、封闭式产品不低于3个月;非上市股权/收益权资产必须配置于封闭式产品,且不得错配; 6、提高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及购买起点(固收30万,混合40万,权益和商品100万); 7、非标定义由人行和监管部门共同认定,且理财投资非标不得错配; 8、资管产品必须第三方托管,鼓励银行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9、统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10、多只产品投资单一资产规模不可超过300亿;可以允许一层通道嵌套; 11、为防止风险,提出“新老划断”安排,老产品到期不续,新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新规定,过渡期截止

7、到2019年6月30日。,资管新规对政信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对政信业务的影响主要包括: 1、PPP政府基金等业务期限较长,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或自有资金投资的PPP及政府基金等业务大多数属于非标资产,资管新规禁止期限错配,对于长期限(10年以上)资产,银行投资意愿下降。 2、政信业务中的项目资本金部分属于股权投资,银行参与会面临多层嵌套及销售困难的问题(起点金额100万,且不允许期限错配),同时考虑到92号文与192号文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银行参与政信项目的资本金业务影响最大。 3、资管新规对资产证券化豁免,预计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力度将加大。,银政合作业务监管政策分析,50号和87号文解读,201

8、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的政府融资监管要求,财政部处罚案例分析,财政部92号文和国资委192号文,50号和87号文解读,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进一步强调规范政府融资,强调以下事项: 1、禁止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的行为提供担保; 2、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基金。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

9、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推进信息公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对于PPP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50号和87号文解读,6月2日,财

10、政部预算司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要求各省财政厅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87号文主要强调以下事项: 1、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1)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严禁将铁路、公

11、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4)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范围;,2、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1)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 (2) 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不得因政府购买服务增加预算。 (3) 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

12、期限、绩效评价等。 3、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1) 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2) 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虚构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3)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50号和87号文解读,50号和87号文解读,业务影响: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限制。根据87号文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的“采购工程”需要严格整顿,并在17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购买服务的领域也只能限定在棚改、异地扶贫搬迁等特定领域,由于这些领域的业务机遇有限,竞争将更加激

13、烈,新增业务需求将降低。 、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限制。由于87号文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限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即3年)以内,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拉长融资期限,将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期限控制在5-10年左右,按照87号文的要求,属于“超限”购买,将面临业务期限重新调整、提前还款的问题。对于新增业务,部分项目期限较长的业务,不得不拆分成期限较短和规模较小的“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金额和期限都将减少。 、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要求。根据87号文的要求,必须“先有预算,才能购买”,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很多业务在设计时,错过了人大会议,部分业务仅有政府纳入预算的承诺而无人大预算批复,属于“新增预算”而非“既有预算”,

14、存在违规风险。新增业务中,考虑到地方政府人大会议每年只能召开一次,预算决议也只能在人大开完会之后,那么很多新增的项目就必须待人大对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报告批复之后才能投资,增加了项目的前期流程,影响业务落地的效率。,银政合作业务监管政策分析,50号和87号文解读,201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的政府融资监管要求,财政部处罚案例分析,财政部92号文和国资委192号文,财政部92号文分析,2017年11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下发了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

15、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92号文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已入库则清退) 1、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3、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 4、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已入库则清退) 1、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 2、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3、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

16、制 1、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 2、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3、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财政部92号文分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1、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 2、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1、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 2、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 3、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1、包括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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